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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打击为未成年人色情淫秽制品犯罪方面,我国现行刑法中只有第364条第四款对未成年人保护进行了专门规定,刑法的其他条款中没有任何关于以未成年人为主题、主角的色情淫秽物品犯罪的规定。在我国签署并批准的《儿童权利公约》中,关于打击未成年人色情淫秽制品的问题十分重视,注重对未成年人性权利的有效保护。因此,通过修订刑法对未成年人性权利进行有效保护,加强打击侵害未成年人性权利的犯罪行为,与我国刑法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和中华民族关爱幼小的传统美行为德一致。
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网络色情犯罪属于一种随着网络技术发展产生的新型犯罪现象。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现代信息技术得到了广泛普及和应用,色情淫秽产品在国际互联网间实现了快速传播。我国现行刑法对于未成年人作为色情淫秽制品题材和进行色情淫秽表演并没有做出明确的禁止规定。目前,网络色情淫秽产品侵害未成年人性权利仅仅属于一种社会道德伦理问题,并不属于严重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更没有触犯国家刑法法律。在很多西方国家,色情行业属于国家合法行业,随着人们对性观念认识的不断转变,逐渐将色情淫秽产品作为一种个人的性发泄,甚至网络色情淫秽产品的制作和传播人员享有权力自由。例如: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期的丹麦向社会公众全面开放了色情照片作品和色情文学作品市场,但规定色情制品只能向年满16周岁的社会公民销售。丹麦向社会公众开放了色情制品的销售渠道,确实从根本上降低了丹麦本国的性犯罪率,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一定的积极促进作用。又如,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关于公民言论自由的规定可以充分保护美国色情行业的发展,虽然美国色情行业受到了美国宪法的保护,但是,美国判例法将未成年人的性权利与成年人性权利进行了有效区分,规定未成年人必须远离色情市场。
我国色情产业与国家体制建设相悖,色情淫秽产业与国家法律属于相互敌对的局面,我国成年人和未成年人都没有合法权利取得色情产品。我国政治文化发展建设中认为,色情淫秽制品在未成年人中的传播会导致社会道德伦理水平的降低,进而对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带来影响。因此,我国法律明令禁止制作、传播、贩卖色情淫秽制品,一旦发现从事未成年人色情淫秽制品的制造、传播和贩卖企业,将立刻吊销其合法营业执照,对其进行一定数额的资金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将会接收刑法处罚。
二、加强网络色情犯罪中未成年人性权利刑法保护的建议
想要彻底解决网络色情犯罪中侵犯未成年人性权利的问题,刑法必须针对网络色情犯罪出台相应的法律规定,将网络色情犯罪中侵犯未成年人性权利的恶意行为认定为犯罪活动,以此进一步加强刑法对网络色情犯罪中未成年人性权利的有效保护。由此,刑法应该加强针对网络色情犯罪的打击和制裁力度,确保未成年人的性权利得到有效保护,使未成年人能够在良好的社会环境中健康成长。首先,应该将以未成年人为主题和主角的网络色情制品认定为色情淫秽制品,将其纳入我国刑法分则的第六章第九节,规定以未成年人为主题和主角的网络色情制品制作方、传播方、贩卖方按照现行法律的定罪方式加重处理。但是,目前我国现行刑法中的司法认定是按照色情淫秽制品的查获数量、色情淫秽制品的传播范围、色情淫秽制品的获利额度、色情淫秽制品的播放场次等作为色情淫秽制品犯罪的定罪量刑依据。如果能够将以未成年人为主题和主角的网络色情制品认定为淫秽制品,同时加重其犯罪的定罪量刑,加强处理和惩罚力度,便可以使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网络色情犯罪过程中涉及到侵犯未成年人性权利的时更加谨慎,存在一定的恐惧心理,最终放弃对未成年人性权利的非法侵害,以此起到了刑法的震慑和威慑效力,更从多个方面保护了未成年人的性权利。
在我国网络色情犯罪过程中,其服务对象是促使网络色情犯罪频繁发生的主要因素,如果没有良好的市场,网络色情犯罪行为的发生率会大大降低,可以从根本上制约网络色情犯罪的发展。因此,想要真正加强刑法对网络色情犯罪中未成年人性权利的保护,必须针对网络色情犯罪的服务对象采取必要措施,将持有和存储以未成年人为主题、主角的网络色情淫秽制品认定为犯罪,并且为这种犯罪行为增加具体罪名,可以定为非法持有未成年人色情淫秽制品罪,该项罪名明确认定了持有未成年人为主题、主角的色情淫秽物品为犯罪行为,同时基于现行刑法分则的第364条中增加相应条款:非法持有未成年人主题和主角的色情淫秽制品处以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想要加强网络色情犯罪中刑法对未成年人性权利的保护力度,仅仅针对网络色情犯罪的服务对象采取相应措施远远不够。网络色情犯罪中提供色情服务的人员要制定相应的刑法条例来对其进行严肃整治。对现行色情淫秽制品的制作、传播、贩卖等罪名中增加针对于未成年人网络色情淫秽内容的明确规定,严谨制作、传播、出版和贩卖带有未成年人色情淫秽内容的色情淫秽制品。在我国现行《刑法》第364条中增加第二条款,明确制作、传播、出版、复制、贩卖带有未成年人色情淫秽制品的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网络中引诱未成年人开展色情淫秽表演活动的也属于侵犯未成年人性权利的非法行为,因此,我国现行刑法的第365条中应该增加一个条款,将引诱未成年人开展色情淫秽表演活动的,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这种网络色情犯罪活动的罪名可以定为引诱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色情淫秽表演罪。不断加强网络色情犯罪中刑法对未成年人性权利的有效保护,切实打击治理网络色情犯罪行为,真正保护我国未成年人的性权利,这些全部属于国家法制部门任重道远的行动。本文主要针对网络色情犯罪的服务对象,以及提供以未成年人为主题和主角的网络色情淫秽制品者进行了分析,加强了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性权利的保护力度,可以为未成年人创作良好的成长环境,确保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良好发展。
综上所述,本文针对我国未成年人性权利的刑法保护措施进行了深入探讨,提出了若干关于我国现行宪法与未成年人性权利保护相关的法律条文修改建议,期望我国刑法能够加强对未成年人性权利保护的力度,同时,呼吁基于现行刑法出台相应条款,对网络色情犯罪中恶意侵害未成年人性权利的行为定为犯罪行为,加大打击网络色情犯罪中侵害未成年人性权利保护的现象,最终实现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性权利的有效保护,发现恶意侵害未成年人性权利的犯罪行为要加以重判,由此为我国未成年人的个人成长创造良好环境,也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张凯铭侯俊芳单位: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