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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专利是指截止到报告期末,专利权处于维持状态的专利。专利的有效状况,特别是发明专利的有效状况,是衡量企业、地区或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指标。2006年开始,国家专利信息中汇总了有效专利的数据(见表3)。表3数据表明,对专利的考察已经从专利的申请到专利的授权,再到专利有效性的考察,从重视专利数量过渡到关注专利质量。我国职务发明中,有效专利的比例上升较快。尽管与国外同期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但是追赶的势头比较明显。综上所述,不论是在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比例、授权比例,还是有效发明专利的比例,国内职务发明创造与国外在中国申请的比例均有一定的差距。同期国外职务发明创造的比例保持在96%~98%之间。这一差距容易让我们产生“快马加鞭”追赶的冲动,甚至会怀疑我国现有的职务发明权利归属模式并产生重新设计制度的冲动。但是,我们需要结合其他原因对上述数据进行冷静分析,才能有助于我们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1)我国专利法的发展至今还不到30年时间。新中国第一部专利法颁布以来,我国专利的申请和授权量已经取得令世人瞩目的成就。公民的知识产权意识和知识产权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已经明显提升。但是,要在短期内赶上国外发达国家知识产权的发展步伐,不应当是一件盲目跃进的事,尚需要一个合理的积累过程。
(2)重成果和论文轻专利的现象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科研单位重成果和论文轻专利的现象依然比较明显。一些项目承担单位重评奖、重鉴定、轻专利,成果完成后不是积极采取专利新颖性的审查等措施,而是首先或参加评奖,丧失了取得专利的良好时机;二是在项目申请、立项、执行、验收以及监督管理中没有对知识产权提出明确要求;三是目前的考核评价机制对专利的申请没有很大的激励性;四是对专利实施后发明人的权益落实不到位,导致研究人员对专利申请的积极性不高。这些都是导致我国目前职务发明创造比例相对偏低的原因。
(3)我国职务发明创造的地区差异比较明显。2009年和2011年,职务发明创造比例最高的上海分别达到89.8%和90.1%,已经接近国外职务发明创造的比例。经济发展状况与知识产权发展特别是职务知识产权的状况密切相关。这一结论可以从《2012年全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报告》得到印证。2012年,知识产权综合发展居于前列的地区都是经济基础较好、知识产权资源等集中的地区,排在前列的是广东、上海、北京、浙江、江苏、山东等省份。各地创造、运用、保护、环境与综合发展水平总体一致。综合发展指数高于80的地区,包括广东、上海、北京、浙江;综合发展指数在50以下的地区,包括山西、江西、广西、内蒙古、甘肃、海南、宁夏、青海和西藏。
(4)需要对“国外职务发明创造”进行深入分析。国家专利局统计的国外职务发明数据是目前很多学者经常引用的数据,并被作为与我国职务发明创造状况进行对比的数据。但笔者认为,这种比对存在一定的问题。第一,这里的“国外职务发明创造”的数据是具有涉外性质的,这种申请不同于当事人在其国内的申请。涉外申请相对来说比较复杂,不仅需要一定的财力,还有人力的因素(如人和翻译等),这种申请需要一定的组织支持。在这种情况下,职务发明创造较个人发明创造就具有了先天的优越性,因为单位对上述事务的承担能力远优于个人。第二,国外发达国家或较发达国家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比较强,所以申请外国专利的动机比较强,这也是国外专利申请的职务发明创造比例非常高的原因。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目前专利统计数据显示了我国职务发明专利的增长势头,同时也从一定层面上说明,现有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制度并不存在明显缺陷。
2科研机构职务发明创造的调研数据分析
科研机构是创新成果的重要生产者,是我国当前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发源地。职务发明创造归属制度在科研机构中是否存在明显的缺陷?要了解这一问题,可以对现有科研机构知识产权流失的情况(含职务发明创造)、科研创造组织科研成果的产生和转化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及转化收益进行调查研究。如下将以中国科学院“十二五知识产权推进计划”调研的部分问题为例,考察目前我国国立研究机构职务发明创造的状况。
2.1研究所对本单位知识产权流失情况的认知如果职务发明创造归属存在问题,其应该能从研究所知识产权流失的调研中得到部分体现。图1显示,在中国科学院受访的104个研究所中,有78个研究所没有发生过知识产权流失的情况,占受访总数的75%;有11个研究所知识产权流失的原因是员工携带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跳槽,占受访总数的10.58%;有9个研究所知识产权流失是因为对外合资或合作过程中协议或合同约定不明确,占受访总数的8.65%;有8个研究所知识产权流失的原因是对无形资产缺乏有效评估,占受访总数的7.69%;有7个研究所知识产权流失则是因为职务发明创造成果被以个人名义申请,占受访总数的6.73%;有4个研究所因其他原因流失知识产权,占受访总数的3.85%;有2个研究所知识产权流失的原因是被其他组织或个人窃取,占受访总数的1.92%。这些数据显示,职务发明创造成果被以个人名义申请权利的比例不足9%,说明在国立研究机构中,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制度并不存在明显的缺陷。
2.2课题组负责人对创意转化为创造过程中困难的认知课题组是我国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的基本组织形式,也是国家认可的科研单元。课题组对科研过程中影响科技人员创造性因素的认识,能部分反映出当前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制度的实施状况,见图2。当前职务发明创造的归属制度是否影响创意转化成创造的障碍?图2显示,在调研的385位课题组负责人中,认为“缺少推动创意转化为创新并申请专利的资金支持”的占48.57%,“缺少推动创意转化的制度与程”的占46.23%,“对基础创意的重视程度不够”占44.16%,另外,“缺少收集和筛选创意的工作机制”占31.17%。可见,制度因素(含职务发明创造权属)可能对创意转化成创造有影响,但并不是主要的障碍。
2.3在单位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中,课题组享有的收益份额状况发明创造转移转化的收益是影响创造的主要原因。从376位课题组负责人对获取单位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收益的份额问题的回答中可以发现一些问题,见图3。图3表明,占39.10%的课题组负责人不清楚本课题组应获得的收益份额;占28.99%的课题组负责人认为该收益份额没有具体规定,上两个选项所占比例超过65%。这说明,如果说目前我国职务发明创造比例还比较低,那么制约的因素不是权利归属制度而是对发明人收益的落实。因此,制定符合国情的奖励报酬机制并设计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是解决职务发明问题的关键。尽管这并非本文探讨的问题,但这一调研结果对落实和完善职务发明制度具有参考价值。
3企业职务发明创造状况的数据分析
企业是国家科技创新的主体。企业的职务发明创造状况对现有制度意义重大。数据表明,我国企业的职务发明创造的比例尽管低于同期国外申请比例,但该比例在所有职务发明中则相对较高。1985年12月至2011年12月二十六年间,我国企业职务发明创造的平均比例在所有职务发明创造中占81.9%,近年来这一比例还在不断上升,尤其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正在逐渐接近国外职务发明创造的比例。见表5。分析表5数据,我们发现,深圳、宁波和广东省企业职务发明创造的比例已经接近或超过了同期国外职务发明的比例。当然,我们也不能对这些数据盲目乐观。笔者认为,对表5中的数据要有一个理性的分析。依据上述数据并不能得出目前我国企业职务发明创造状况良好的结论,也不能说明上述城市或地区的企业知识产权发展程度高,这是因为:第一,表5的数据是在全国内地所有的职务发明创造中企业所占的比例,但图表中并不包含四个直辖市。这并不是说四个直辖市职务发明状况不好,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这些地区的大学和科研机构较多,大学和科研机构职务发明创造的比例相对较高,而企业的职务发明创造比例较低。第二,在深圳、宁波、厦门等开放城市中,合资企业的数量较多,合资企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重视和申请率也提升了这些地区职务发明的比例。尽管存在上述原因,表5数据仍然可以有力地说明,目前我国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制度并没有严重制约企业职务发明比例的提升。综上对我国职务发明专利数据、典型科研机构的调研数据以及部分企业数据的分析,笔者认为,目前我国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制度不存在根本问题,应该在基本保持我国现行立法关于权利归属制度框架的基础上,通过结合合理的外部奖励报酬制度及合理的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来进一步完善职务发明制度。
作者:唐素琴赵瑞欢单位:中国科学院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