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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有限责任增加债权人风险。就股东与公司的内部关系而言,是指股东负有对公司出资或缴清认股价款的义务;就股东与公司的外部关系而言,是指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不负任何清偿责任。公司破产之际,公司的债权人仅就股东已转移给公司的资产为限求偿,而不得就股东个人的资产执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使得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之间彻底地实现了隔离,成就了公司人格的完全独立。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的基石。公司自治为了吸纳更多资本,会更加强调股东的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制在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也将风险转嫁给了债权人。公司债权人无管理权却对公司亏损承担很大风险,而公司股东占有管理权却只承担有限责任,这对债权人无疑是不公平的。
2.资本担保功能锐减,增加债权人风险。资本三原则“自其诞生以来,一直在资本制度的规范设计中居于枢纽地位,对健全公司财务、保障公司债权人利益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和融资技术的更新,资本的理性投资功能增强,担保功能锐减,资本三原则理论的历史局限也日渐显现,其在债权人保障机制体系中的核心保障功能地位已发生动摇”,资本三原则保证股东出资到位,杜绝虚假出资的现象,虽然随着时代的发展,资本三原则表现出其历史局限性,其对公司资金之筹措、累积及运用产生极大的限制,不能适应时代快速集资、弹性设计之需要,在我国信用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其对债权人的保护作用是巨大的,是公司债权人债权赖以实现的必要期待,新公司法突出公司自治,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不再设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增加了债权人的风险。
二、公司自治背景下如何更好地实现债权人权利保护——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
“在任何交易和交换中,个人参加者都有一种人为欺诈、骗取和违约的自私自利的动机。法律、习惯、传统、道德等,都是设计或演化形成以限制或控制这些短期私利的做法。只有这些制度限制成功地运用,从市场过程中形成的自发秩序才能使个别想象的个人价值最大化。”公司自治背景下,债权人和股东利益冲突更加激烈,如何处理好问题,不仅是公司应当面对的问题,也是法律应当应对的,法律不应该回避任何问题。“效益和公平都是社会应有的美德,是法应当促成实现的价值。这两种美德(价值)可以和谐共存,但又经常处于深沉的张力之中。”。如前所述,传统的公司法保护债权人权利主要有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资本三原则,公司重大事务公开制度,另外还有债权人自身寻求保护,主要是依据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寻求债权的保护和自我救济。笔者认为公司自治过程中,由债权人参与治理是保护债权人权利最为现实可行高效的方法。
现代公司的资产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股东投入,二是债权人投资,此二者构成公司的资本结构,债权人为公司提供了大量的资源,债权人是公司资本重要的提供者,有时远远超过了股东,这是债权人治理公司的物质基础,同时债权人和股东一样对公司的经营状况承担风险,是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基础。作为公司决策和领导机构的董事会,其设立的目的在于为全体股东谋利,因而在现实的操作中,公司往往弃债权人利益于不顾,决策缺少民主。而公司债权人参与公司管理已被纳入到各国立法日程之上,已成为一种趋势。目前在我国债权人还无法进入公司董事会,只有通过签署协议将债权转化为股权,才能获得参与公司经营的权力。这样对于债权人的利益起到了保护作用,债券人进董事会亦可以形成一种监督机制,并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和债权人与股东的利益冲突。除此之外也可以设立债权人会议制度,参与公司的决策,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三、结语
法律是社会实践的产物,正义的捍卫者。在西方资本的原始积累阶段,为了鼓励投资,追求经济效益,公司法律制度的创立更加向效率倾斜。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的不断拓展,对于完善公司管理模式的需求更加强烈,其中之一就是要求建立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有效机制。而在此过程中必然形成债权人与股东的利益冲突,因此重寻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点,完善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已经成为当代公司法律制度的重要任务。通过分析传统传统公司法律制度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的缺陷,通过实践考验新的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制度,我们可以初步的出一个结论:完善的市场经济离不开交易主体间的信赖,因而必须有效地遏制股东机会主义,而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完善无疑是这份信赖得以建立的基础和保障。
作者:陈柳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