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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理上关于权利分类的传统方法与方法新探
从目前的研究文献来看,传统上的分析方法是首先确定分类的标准,然后依据这些标准进行分类。其中,既有以一个标准进行的权利分类,也有同时以两个甚至更多标准进行的权利分类。概括起来,以单一标准进行分类的方法有以下几种:以主体为标准的分类方法、以对象为标准的分类方法、以内容为标准的分类方法、以形式为标准的分类方法、以领域为标准的分类方法、以性质为标准的分类方法、以效力为标准的分类方法以及以历史为标准的分类方法。现有大多数教材、著作在论及经济法权利时都立足于现有法律规定的权利。这一方法体现了传统法理学上对权利的理解只局限于法律上的实证性规定。这种实证性分析方法在现今法制思想不断增强的条件下,具有一定得合理价值和现实意义.然而,这种方法可能会导致经济法权利的研究落后于相关法律规定,影响其权利体系的发展,甚至会产生使人们质疑经济法是否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因此,遵循从应有权利到法定权利的研究路径,不仅是必须的,而且是可行的。这对于构建全面、系统、科学地经济法权利体系有重大的意义。
二、将劳动能力权作为权利核心的依据
劳动力权理论是基于法权之上的现代物权理论,是对传统物权的深化与突破。传统物权理论本质上是一种外物权理论,即人对其人体之外的物所拥有的绝对支配权,这是传统私法的根基。确立劳动力权有着很大的意义,首先它可以为劳动者在现代社会生活中获得发展权益提供理论上的基础,在实践中还可以构成权利义务分配机制的法理基础,促进企业资产、劳动者个人以及投资者资产的保值增值。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劳动者的生存与发展问题通常都依赖于企业这种组织体,依赖于这种组织体中特定劳动者(企业投资决策者、企业经营管理者和企业的直接生产者等)共同运用自己的劳动力,利用企业资产,协作进行财富创造,并最后通过劳动贡献的大小分享企业利润,实现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因此,劳动者发展利益应当基于劳动力权,法律应当确认和保护人的劳动力权,为劳动者个人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三、对经济法权利体系的构想
在现阶段经济发展过程中,严重依赖资本导致价值倾向失衡,资本的经济力量与权力的政治、经济力量形成共振效应,强化资本要素的地位和分配能力,弱化和压低劳动要素的地位和能力,导致劳资关系严重失衡。基于这种强资本弱劳动的现实,我们应不遗余力的构建劳动权理论来改善这种状况。但是面对这种冲突,不应当只停留在对劳资关系对立、对抗的刻画上,而应该注重对劳资关系的合作和共赢战略方面的研究。以劳动力权为核心的经济法权利体系正是致力于构建这种和谐的劳资关系。首先是以实定法为基础。这是为了避免建构体系的任意性,避免学者将自己的主观意志强加于法律体系。以实定法为基础,又有利于避免体系的空洞化,即因为过于拔高而导致体系失去对实践的解释力。在经济法权利体系的研究中,这是必要的,在学习了解一系列经济法规范如《企业所得税法》、《广告法》、《价格法》等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研究,一方面避免了忽视规范文本的弊端,另一方面利于避免比较法的滥用。其次是运用整合与抽象的思维。权利体系化研究中我们呈现的应该是法的整体内容,而不是直接的个别内容。最后是对法律规则进行内在关联的探究。通过对法律规则进行内在关联性的把握,来获取对经济法法律问题的统一性的理解。总之,经济法权利体系化的目标就是使法律成为一个具备自我发展和再生能力的活体。揭示概念之间的内在关系,更利于解决实践中的法律问题。因此,这样的体系应当具有一定得抽象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切断法律规范背后的评价关联,而是要在体系构建中考虑法律背后的价值与实践因素。对经济法权利进行体系化构建是一个庞大而又繁琐的任务,而本文笔者以权利本身属性为角度作为权利分类或者说是体系化的内在分类标准。
经济法作为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主导法,其促进功能的最终体现必然是“权利的促进”,即赋予社会主体充分的经济法权利以满足和保障其发展权益。在现阶段,很多研究经济法权利的著作是从法定权利出发的,这种方法具有局限性,只有从应然权利出发,在充分的理论基础上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为法定权利,这样才能构成完整的经济法权利体系。
作者:宋瑞丽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