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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情感下公民基本权利思考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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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情感下公民基本权利思考

一、公民权利与爱国情感问题的内在勾连

这样看来,“反朝英雄”也值得深思。“反朝英雄”不就是“朝奸”一个吗?为何有“朝奸”?众所周知,朝鲜长期以来所实行的是近乎极端的政治高压甚或是超政治高压。与其说是伴随着政治高压的,毋宁说是作为政治高压的产物,则是长期的经济上的贫穷落后。在这样的国度,人民近乎没有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于是,有“胆识”之士能不在鲜明对比之下“向往”作为近邻的韩国吗?由此,笔者对两件事情一直难以忘怀:一件事是七八年前,在中山大学岭南律师事务所门口,一位手里拿着厚厚一叠材料的当事人好象是因为没有人愿意接他的案子而愤愤不平:“如果这个案子,政府不给一个公道的说法,我就拿着材料到美国去散布这件事情!你这是个什么政府?!还讲不讲公平和人权?!”我一直在想:这个当事人可能已经不在乎案件结果本身,而在乎这个案件的结果所牵涉到的他的相关权利包括诉讼权利。本来我想,在一个案件上的权利(可能所牵涉到的不仅仅是诉讼权利本身)受到侵损或贬抑,竟至于到他国去贬损自己的祖国?但后来一想,要求一个普通的公民在心理上遭受“权利危机”时不做出过激行为,则恐怕仍然是“强人所难”。另一件事是有一次同学聚会,席间谈到社会黑暗和社会不公时一位同学以玩笑的口吻说:“如果日本鬼子再打进来,我就第一个跑上前去:‘报告太君,我想当汉奸。’”。本来,在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世风之下,不关乎自己切身权利的,还有多少人对社会黑暗和社会不公还会用“我想当汉奸”去宣泄?而社会黑暗和社会不公的“民间话题”竟然会使一个人产生“我想当汉奸”这个自知耻辱又能为自己找到安慰的心理,则说明:不仅是在抗日战争时期,就是在当下所谓和平年代,公民权利仍然关乎爱国情感。将这两件事情连缀起来,则即便是和平年代,公民权利仍然维系着爱国情感,进而关乎国家安全问题:国家不给我公民权利,就是国家不爱我;国家不爱我,我何必要爱国家!这样看来,汉奸、“朝奸”都说明着相同的问题:公民权利的剥夺可能会损害爱国情感,而叛国或卖国只不过是爱国情感被损害的一种极端的结果和极端的体现而已。这样看来,将公民权利剥夺殆尽,其结果不仅仅是秩序的“崩盘”问题,甚至可能是亡国的问题,因为敌对势力会乘着爱国感情之虚而入。抗战期间,日本人对其欲拉拢为汉奸的中国人施之以金钱、官位乃至美女,表明上看通过激起物欲、权欲和性欲来达到目的,其实背后也有点权利意识的策略:你看,我给你金钱、官位乃至美女而使你活得像模像样或使你活得具有人之为人的尊严。而活得像模像样或具有人之为人的尊严,这是一个人之为人的权利体现。更为严重的是,在当今和平年代,公民权利这根神经更容易牵动爱国情感。具言之,公民权利的贬抑更容易损害爱国情感。何出此言?在封建专制的那个年代,家国一体的观念根深蒂固地禁锢着臣民的伦理世界和价值世界,故权利意识是极其淡薄的,甚至是不应该有的。因此,那种“子不嫌父厉”般的绝对忠孝和臣服思维使得国家给予一个人的权利再少,也极难令其厌弃这个国家,进而也就极难有叛国或卖国行为。而之所以这样,我们可以找到这样的原因:家国一体的观念及其对人们伦理世界和价值世界的禁锢,使得人们的权利意识被蒙蔽或麻木了。显然,这是从家国一体即国家和社会一元化的社会控制模式来考察问题。同样是从社会控制模式来考察问题,当今和平年代,代替国家社会一元化的社会控制模式的是国家———社会二元化的社会控制模式。

在这种社会控制模式中,权利意识在社会这一与国家相对的“一极”中拥有了在一元化的社会控制模式中所不曾有的空间。在此不曾有的空间里,权利意识按照自身的本性萌芽着、生长着并勃兴着。实质上,权利意识就是一种诉求意识。当在社会发展的轨道上与政治国家或国家政治比肩而行的时候,如果权利的诉求得不到回应或认可,则权利主体便对政治国家产生抵触、排斥乃至否弃,甚至会将政治国家视为异己的仇敌。而当此时,所谓爱国情感荡然无存,而不爱国的极端表现便是被冠以“汉奸”和“朝奸”称谓的叛国或卖国。实际上,在公民权利与爱国情感的关系中隐含着一个公平的问题。在国家———社会二元对立的社会控制模式形成之后,公民在社会这一极中的权利诉求是向政治国家发出的。而当公民的权利主张在政治国家那一极得不到回应或认可,则公民便觉得遭受了不公平的权利待遇。霍恩说:“正义的第一个标准是尊重人的尊严”。在笔者看来,由于尊严是靠权利来体现或以权利为现实载体的,故霍恩的命题可以被转换为“正义的第一个标准是尊重人的权利”。那么,当权利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则不正义或不公平感势必产生。于是,对政治国家降低或全部撤回某种“钟情”或“忠实”义务,便构成了对政治国家所给予的不公平的权利待遇的一种“抗辩”,而这种“抗辩”在“汉奸”和“朝奸”等“奸”字行为中便构成了对抗“奸字”骂名或解除愧疚的心理盾牌。

而在一元制的社会控制模式中,公民权利完全淹没在公民义务中,这反而不容易在权利与义务的对比中形成不公平感,进而公民对政治国家的情感是在一种被蒙蔽的状态中得以维系,甚至是自欺欺人地不断强化着;相反,在国家———社会二元对立的社会控制模式中,政治国家对公民的所予权利与公民对政治国家的所尽义务是在并列中发生着对比,因而公平、正义问题显而易见。而一旦不平等或不正义被明显地感受到,则公民对政治国家的疏离乃至敌视的情感便得以形成,甚或不断强化。有人说:“一朝情义浅,样样不顺眼”。而另有人说“感情的特点是把人们引入歧途”。当公民在政治国家面前遭遇了不公平的权利待遇,则前者对后者便情义变浅;而当公民对政治国家的情义之泉已经干涸,则歧途便是“奸字”之途。当然,走上“奸字”之途也有出于见利忘义的,而出于“权利迫害”走上“奸字”之途则可以用刑法学中的期待可能性理论予以解读:对某个人或某些人来说,当其遭到“权利迫害”,我们便不能再期待他或她不走上“奸字”之途。其实,在一个社会中,公民能够享有的权利越少,则说明国家就越容易走向专制乃至暴政。而公民对待专制和暴政的反应可以划分为三种:一是默默地忍受,二是直接的反抗乃至颠覆,三是走“奸字”之途。相比之下,“奸字”之途不过是一种“惹不起,躲得起”的背弃乃至逃离而已。这样看来,公民权利是爱国感情产生的基础或根本。对我们考察公民权利与爱国情感关系问题有所启发的是美国的独立与建国这一伟大的历史事实。正如历史告诉我们,美国的第一代主人是以海外移民为“骨干”,而在这批“骨干”中,来自英国的受政治迫害者在相当程度上又是这批“骨干”中的“骨干”。他们逃离或叛逃英国的行为起初也是或至少部分是因争取公民权利而起。同样是或至少部分是因摆脱英国的统治而争取或保有自己的公民权利,才爆发了独立战争,并在独立战争胜利后正式立国,之后美国便逐步走向强盛。这一伟大历史事实说明:为争取权利可以导致一个国家的建立和独立。如果说“汉奸”和“朝奸”从反面说明着公民权利与爱国情感的关系问题,则美国的独立及其建国则从正面说明着公民权利与爱国情感的关系问题,因为正如历史已经证明的那样,为争取或保有权利的独立战争大大地激发了第一代美国人的爱国热情,而或许在根本上就是因为他们的爱国热情,独立战争才取得了伟大胜利并诞生了一个后来逐步走向强盛的美国。这样看来,公民权利不仅是爱国感情产生的基础或根本,而且公民权利与爱国情感之间所形成的是一种正相关。实际上,当我们在公民个人与政治国家之间用权利与义务这一对范畴来讨论公民权利时,则容易形成政治国家应“给予”公民个人权利这一命题。但是,严格讲,这一命题是不贴切的,因为“给予”一词似乎意味着权利本属政治国家的所有物,但权利是公民“本有”的乃至所谓“天赋”的,故贴切的命题应是:政治国家应允许(而不防碍或阻挠)行使公民权利,或政治国家应尊重公民权利。

二、公民权利与爱国情感问题的走向与应对

“汉奸”与“朝奸”现象已经说明着:公民权利的缺失乃至完全剥夺不必然导致叛国或卖国,但却有可能导致叛国或卖国。由于公民权利状况与一个国家的专制乃至暴政状况所呈现的是一种负相关,故立于人类的全部历史和世界范围,若国家要想公民爱国,则专制乃至暴政最好予以摈弃。但是,在一个政权虽已不具有专制乃至暴政属性或本性的国家,公民权利仍然存在着一个需要完善和提升的问题,而完善和提升公民权利就是在完善和提升公民的爱国情感。在当今中国,我们所要重视的是如何完善和提升公民权利,进而完善和提升公民的爱国情感问题。任何一个社会都会存在着公民权利问题,包括所谓人权发达的美国。公民权利问题在我们中国这个社会不仅已经存在着,而且在所谓社会转型时期将越来越突出,甚至在所谓风险社会将越来越严重。首先,即使在建国后,我们也曾有过这样或那样的公民权利问题,如城乡差别和地区差别所体现出来的公民权利差别。实际上,这些差别问题就是公民权利的平等问题即公民平等权问题。这些问题有的已经解决了,有的正在缩小。再就是,社会发展和社会转型则正在带给和将继续带给我们形形色色的新的公民权利问题,而使得公民权利问题越来越突出。“发展是硬道理”确实没有错,或曰“发展是应道理”确实是个“硬道理”,而“和谐发展”和“科学发展”则显得更有“道理”或曰是个“更硬道理”,因为“和谐发展”和“科学发展”将“增长”的片面性所带来的破坏性予以抵拒。本来,“发展”是为了保障和增进公民权利,但现今的有些事实是“发展”被假借为侵夺或践踏公民权利。也正因如此,被假借的“发展”才不是能够保障和增进公民权利的那种“发展”,当然也不是“和谐发展”和“科学发展”。

社会转型何以能够带给我们新的公民权利问题?社会转型时期往往就是社会在一定乃至相当程度上的失范乃至无序时期,因为在此时期社会政策和社会制度常常出现断裂、缺失乃至相互抵牾,而人们的价值观在此时期也往往是在所谓多元化的格局中相互冲突着。社会政策和社会制度的断裂、缺失乃至相互抵牾使得公民权利的行使或可能失去平台,或可能失去依凭,或可能遭遇阻挠,因为社会政策和社会制度是公民权利的一种载体;而人们的价值观在多元格局中的相互冲突也会带来在公民相互之间公民权利行使的相互碰撞与挤压,因为公民权利的行使通常是要在一定空间和时间并假借一定的资源包括经济资源方可得以进行。最后,所谓风险社会将使公民权利问题越来越严重。不可否认的是,现代高科技的飞速发展正在将我们圈入一个所谓的风险社会。一个普遍而明显的事实是,现代科学技术给人类社会所带来的日新月异的变化正在使得“技术理性”盛行起来并大有占主导地位之势。与此同时,作为“技术理性”的副产品,关注因技术所带来的社会风险和社会安全的“目的理性”也“成长”并“壮大”起来。而正是在“技术理性”和作为其副产品的“目的理性”之下,人已经陷入了被工具化的危险之中,这就是现代科学技术的“道德风险”和“道德缺陷”所在。

风险社会所带来的人被工具化的风险直接影响着法治包括刑事法治,而刑事法治所体现出来的由风险社会所带来的人有被工具化的危险,则典型地体现在具有世界影响的德国著名刑法学家骆克信“安全刑法”观念和雅各布斯的“仇敌刑法”观念上。无论是“安全刑法”观念,还是“仇敌刑法”观念,其共同点都是抛弃罪责即抛弃“罪责刑法”的“连带主义”观念,而“连带主义”的本质或本性则是将团体(集体)的利益目标置于个人权益之上,从而将责任“不道德”地予以扩大。可想而知,在风险社会所伴生的“连带主义”观念中,又同时或特别是在“安全刑法”或“仇敌刑法”的刑事法治之下,人被工具化的危险意味着公民权利将是一种何等的境况?我们在大力倡导的社会和谐实质上就是一种关系和谐。那么,在此和谐中,或许最重要的不是人与自然的和谐,也不是公民个人相互之间的和谐,而是公民个人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和谐。但是,公民个人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和谐的最牢固纽带是公民个人对政治国家的爱国情感,而这种情感意味着公民个人对政治国家的愿意奉献一切的忠诚或“钟情”。那么,就让我们在爱国并非无条件的观念突破中强化公民权利事业的伟大建设,而在此伟大建设中将有两个主旋律:一是畅通权利表达渠道。畅通权利表达渠道,意味着要让公民的“权利冤抑”得到诉说和宣泄,特别是在多种价值观碰撞、交错乃至“寻机”的社会转型时期和“连带主义”观念容易膨胀和恣肆的风险社会阶段。就畅通权利表达渠道而言,我们在很多具体问题上还有待作出进一步的努力,如信访制度和人大代表制度的完善与落实,又如对公民言论自由的合理合法的规制,再如结社、集会等宪法所赋予的“联合行动权”的合法、合理、合度的实在行使等。很多民愤、民怨采取的是通过私人关系渠道而得以“上达”,这种“中国特色”在相当程度上说明着权利表达渠道的不畅,或曰正规的表达渠道存在着种种堵塞。那么,我们的权利表达还存在着诸多问题需要解决;二是强化权利实现机制。强化权利实现机制,意味着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所规定的一系列公民权利不应,也不能只停留在字面上或“规定”上,同样特别是在多种价值观碰撞、交错乃至“寻机”的社会转型时期和“连带主义”观念容易膨胀和恣肆的风险社会阶段。就强化权利实现机制而言,毕竟“表达”权利只是权利欲求的一种流露而非实实在在的享有与行使,故我们要作出的努力就更多了,如缩小贫富差距,扩大社会公平等。乍一看,贫富差距和社会公平与公民权利没有关系或没有太大关系。其实,正好相反。贫富差距和社会公平问题直接事关每一个人的生存和发展的社会资源分配问题,而社会资源分配又直接关系到公民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权利享有和行使的广度和深度。你拥有较多的社会资源,就意味着你能够实际享有和行使较多的相关公民权利;而如果在社会资源的拥有上“一贫如洗”,则意味着我的生存可能只具有生理意义乃至一具“行尸走肉”,而体会不到公民权利所带来的人之为人的那种意义。更为严重的是,“开豪车申购经济适用房”的事件则说明着富者对贫者进行社会资源,从而也是公民权利空间的直接挤占。于是,特别严重的是,贫富悬殊和社会不公平容易让“劣势者”形成被社会或国家厌弃乃至遗弃的消极心理。既然这样,我行走在哪一块土地上不行?既然这样,给我人之为人的权利的国度,你有何理由不让我去“憧憬”和“渴望”?自改革开放以来,海外的中国移民越来越多,这难道只是以“开放”为唯一原因吗?公民权利与爱国情感的“纠结”是否也是其中一个因素?当权利表达的渠道畅通了,而权利实现的基本机制健全了,则“惬意地栖居”于我们这个国度的人还会选择异国他乡吗?最近,网络披露去韩国旅游的十几个山西人一夜间“集体失踪”。原因尚未查明,便有网友感概“这个国家(指中国)让人悲哀”。这样的情绪值得我们警醒!既然公民权利维系着爱国情感,则在今后的经济社会发展中,我们便应将公民权利问题作为一个极其重要的社会问题去予以重视和解决,并使公民权利状况不断得到改善,特别是在我们的领土周边危机四伏和国内民族矛盾仍然存在并时不时地有可能激化的“外忧内患”的国家安全与统一的问题背景之下。

作者:马荣春单位:扬州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