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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域外民事判决既无损我国主权,也能保证当事人获得公正的待遇,同时还能提高审判效率,节省我国司法资源,减少不必要裁判冲突。援引外事判决,作为证据,要求证明其真实性、有效性,保证双方当事人都可提出反证,用以推翻判决确定事实。域外民事判决不应作为人民法院的免证事实,只是将其作为证据的一种,结合案件事实,基于法律和事实作出判决。
关键词:域外民事判决;民事诉讼;证据
域外民事判决直接作为判决事实的证据,有效提高法院判决的效率,节省司法资源。所谓域外,指我国法律范围之外。对于域外民事判决,包括外国、以及港澳台地区法院作出的判决。对于是否将域外民事判决作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研究,学界一直有此争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确认前诉生效判决可以作为后诉,使得这一话题讨论愈加热烈。
一、将域外民事判决作为证据的原因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9条,以及《民诉法解释》第93条,做出了生效裁判,即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的事实。需要注意的是,未经法院认可和执行的案件判决,是否可以作为民事判决的证据,则有一定的争议。按照传统司法处理,是反对未受到认可的域外民事判决直接作为证据使用,但随着我国与国际交流的程度加深,特别是“一带一路”的建设背景下,涉外民事诉讼的案件也有所增多。为了提高案件审判效率,节省司法资源,同时也是开放对域外民事判决的需要,对于是否直接援引域外民事判决作为证据使用,需要重新考虑和调整[1]。
(一)最高法承认、执行外国判决呈现积极性趋势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为了固守我国法律主权,以不存在互惠为由拒绝承认、执行外国判决,只有少数司法协助条约解决涉外案件问题,存在互惠、承认和执行少数外国判决。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程度加深,最高法对于“互惠”做出新的解释,扩大司法协助,提高承认和执行域外民事判决的支持力度。同时指出,承认和执行对方国家的司法程序,且不存在以互惠为由拒绝执行我国民事判决的先例,基于我国法律范围的基础,推定与对方国家为互惠关系。之所以不认可域外民事判决,有很大原因与司法主权考虑有关。即一个法域做出的判决,在没有得到其他法域的认可下,就不具有域外承认和执行的效力。但是考虑到国与国之间的高交往密度,各法域出台了承认和执行域外民事判决的制度,一定程度上承认其判决作为证据的作用。
(二)节省司法资源在不同时期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对于承认域外民事判决的证据效力也不一样,但纵向来看,呈现着承认力度加大的趋势,以此改变节省我国的司法资源和当事人负担。对于将民事判决作为证据使用的做法,我国的人民法院已应用到审判实践中,如“中国远洋运输诉山东济宁圣源对外贸易公司申报托运货物不实纠纷案”中,迪拜法院首先作出民事判决,青岛海事法院承认此判决,并将迪拜法院判决书作为原告遭受损失的证据使用,判处被告的赔偿金额与迪拜法院判决结果一致,为128.276.29美元及利息。由此可见,若是不将域外民事判决作为本国判决的证据,那么需要重新收集、审查证据,在这过程涉及域外送达、取证等流程,提高了案件判决的繁琐程度,提高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对于法院而言也耗费了更多司法资源。同时,不承认域外民事判决,对于当事人而言提高了证明自己权利的难度,可能导致不合理判决[2]。
二、将域外民事判决作为证据的改革建议
(一)当事人提交域外民事判决根据《证据规定》第2条主张的举证原则,当事人应主动提交域外民事判决作为证据,同时自行承担诉讼请求被驳回、举证不足的后果。法院为了保证判决的公正性,同样也需要审查域外民事判决。有的学者认为只有经过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且确定的事实,才可被后诉案件援引,符合正当程序原则。
(二)符合《证据规定》第11条将域外民事判决作为证据,需要证明该判决已产生既判力,不存在认定事实不确定状态,在没有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时,不具有证据效力。对于是否将域外民事判决作为证据使用,需要当事人履行一定的手续,遵循《证据规定》第11条,完成条约规定的公证认证手续。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需要经过驻华使馆的认证,以及完成与所在国定立的条约证明手续,才能将域外民事判决作为证据使用。
三、结论
综合上述,当前我国法律和司法,尚未正式承认域外民事判决的法律地位。随着我国“一带一路”建设,与国外经济交流程度加深,最高法对于将域外民事判决作为证据使用的积极性越来越高,在保证国家司法主权的前提下进行改革。
[参考文献]
[1]胡惠婷,杨亚.我国民事诉讼法视阈下质证权困境刍议[J].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3(04):52-56.
[2]李庆明.论域外民事判决作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J].国际法研究,2017(05):117-128.
作者:赵旭妙 单位:青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