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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下精神损害赔偿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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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下精神损害赔偿

摘要:当前我国正在建设法治型国家,正在加紧完成法律体系的建设,力求能够更好的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身权益,我国民事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予以确立并支持,但是在更加伤害公民权利的刑事法律却不被允许,这显然不符合人们司法保障的需求,本文从精神损害赔偿的国内外立法现状、立法价值以及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方面进行探析。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保护受害人权益

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规定了“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引起了社会各学界的强烈关注。德国犯罪学家汉斯•冯•亨蒂曾说,被害人在犯罪与预防犯罪的过程中,不只是一个被动的客体,而是一个积极的主体,不能只强调犯罪人权,而要充分肯定和保护被害人的人权。然而我国对刑事领域对精神损害赔偿却不予支持,导致许多被害人无法获得相应的权利救济,这显然违背我国全面建设法治化国家的战略。所以,建立健全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刻不容缓,下面就该问题进行探讨。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概述

(一)精神损害赔偿概念精神损害赔偿,顾名思义,是指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和一些直接的金钱方面的利益遭受损害时,导致其精神上也受到了伤害,从而由其本人及本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提出给予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王利明教授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功能是通过金钱对受害人予以安慰并对犯罪人加以制裁;程啸则认为精神损害赔偿有补偿功能和抚慰功能,抚慰功能也称满足功能,即加害的犯罪人应负有对其所实施的侵权行为使受害人满意的义务。

(二)确立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张新宝教授认为,如果某个案件确实需要受到惩罚,增加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即可。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也应有一定的限度与条件,这样才能既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尊重了侵权人尊严。首先,受害人提出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应以具有侵权人对其有刑事犯罪且能够造成精神损害的事实为依据。也就是说被害人的精神损害应在短时间内不能消除恢复,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其次,侵权人应有过错。即其实施犯罪时的主观心理状态,这是衡量赔偿数额的重要标准,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重大过失(排除轻微过失)。再次,侵权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应与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有因果关系。即是由于侵权人的犯罪行为导致了受害人心理上的损害,并且,这种因果关系是直接的因果关系,如强奸,侮辱等行为直接给受害人造成了痛苦。综上,符合这三种条件,被害人应有权提起刑事中精神损害赔偿。

二、国外立法现状

纵观大多数国家,不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对刑事被害人的精神损害提出赔偿的问题持支持的态度,这与我国立法现状有很大不同,值得我国借鉴学习。目前为止,这两大法系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两种,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采取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互不干扰的“分立式”,即刑事诉讼中并未规定被害人可直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规定了被害人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这种做法已经在美国判例中多次使用,甚至规定了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可以得出完全相悖的事实认定结果。另一种则是像我国一样将刑事与民事附带着一起审理,这种称作“合并式”,但即便这样规定,民事诉讼的实质仍然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领域范畴,遵循的仍以民法为中心,所以,为追求刑事附带民事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国际立法的主流,我国的立法亟需改善。

三、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的价值

(一)立法统一价值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应该是一个整体,各法律部门之间协调统一,彼此重叠的部分也应该有统一的规定。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对精神损害赔偿均予以支持,在民事诉讼的一些实例中也予以支持。此外,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人格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这些都包含了对精神损害的保护,但刑事法律方面却将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排除在外,这导致了我国同一位阶和上下位阶立法上的不一致,若我国立法能将此方面进行完善,将会使国家立法更加协调统一。

(二)保护人权价值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誉权等人格权遭受损害,都会使受害人的心灵受到很大的伤害,从而影响他正常的工作、生活,有些更为的严重的甚至会波及到他的家人。而单单的刑事惩罚常常会使受害人及其家人得不到任何实际上的救济,但我国刑诉法司法解释138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一些被害人为了得到实际的救济,不得不放弃刑事方面的上诉,进行“私了”或者只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特别是在女性贞操权受到迫害的情况下,这在我国传统的思想下受害人是顶着很大的舆论压力的,而刑事惩罚对其无济于事,所以这很不利于保护我国公民的人权。而在美国,如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该案的刑事诉讼和民事赔偿诉讼分开进行,互不干涉,经辛普森强大的律师团为其辩护后,辛普森虽然在刑事上免除刑法,然而却在民事诉讼中判处赔偿335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给其妻子家属,可见,美国的并列式的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充分的保护了公民的人格权利。故当前立法与美国相比在保护人权方面还需完善。

(三)现实价值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同时具有很大程度上的现实价值。第一,随着其他各国家的国内立法陆续对刑事精神损害进行规定,不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多都予以支持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德国、法国、美国、日本等先进国家均表示支持,所以,建立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顺应国际立法,具有很大现实意义。第二,许多实施犯罪的人都抱有一种“要命一条”的心态,对刑事惩罚持不在乎的态度,若规定了刑事中精神损害赔偿,需要金钱来赔偿受害人时,则犯罪人会考虑到家人是否会受到影响,从而对犯罪更加谨慎,起到打击犯罪的现实意义。

四、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确定问题

关于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确定问题,由于精神损害的无形性,导致赔偿数额的确定有很大不确定性,有些学者认为应该考虑犯罪人的犯罪意图和受害人后期受影响的范围,故意犯罪的应当比过失犯罪数额大,而强奸罪会对受害人未来影响较大则赔偿数额也会较大。但赔偿数额不能较大,致使赔偿范围大于受到的损害,应只需起到弥补作用即可,此外因为犯罪的多样性,许多情形不能预料到,为防止请求赔偿权利的滥用,法官应坚守职业道德,在同时考虑犯罪侵权人与受害人的同时,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

五、结语

综合上述,不论是在保护人权方面、顺应国际立法方面还是基于它的现实价值,建立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都是具有应然性的。虽然我国立法没有规定刑事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若要完善立法还需很长的路要走,过程亦是会有诸多障碍,但建立这一制度已成为我们法治建设必经之路,在建设过程中可以借鉴先进经验并与我国国情相结合,注重各方面利益平衡,相信终有一天受害人可以通过合理且合法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使刑事中精神损害赔偿得到救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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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邢迪鸣 单位:东北农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