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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比较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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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比较研究

摘要:我国审级制度受前苏联影响,由于法院体系的设置不够合理,审理程序不够完善,两审终审制的弊端逐渐显露。俄罗斯的法院体系较为合理,完备的再审程序弥补了两审终审的不足。本文通过对比我国和俄罗斯的民事诉讼审级制度,在坚持“两审终审制”的现有模式下,进一步完善审级制度。

关键词:审级制度;两审终审制;俄罗斯

一、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

审级制度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是指法院体系的划分即在组织上分几级;以及案件经过哪几级法院审理后,民事裁判产生既判力的制度。现行民诉法确立了我国实行“四级两审终审”的制度。我国民事诉讼在坚持两审终审制的基础上,根据案件性质确立部分案件“一审终审”作为“两审终审制”的例外。此外,我国确立审判监督程序作为两审终审制度的补充。

二、俄罗斯民事诉讼审级制度

(一)法院体系

调解法官作为俄罗斯联邦最基层的法院,主要处理涉诉金额较低的财产纠纷,夫妻离婚案件,以及与家庭关系有关的案件等。调解法官数量较多,分布较广,便于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区法院一审审理除了由其他法院管辖外的大部分民事案件。大部分的民事诉讼一审程序是从区法院这级开始的。州法院作为区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承担了较多上诉审和再审的工作。州法院的判决常常起到“终结程序”的功能。俄联邦最高法院一审管辖的案件主要涉及撤销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对中央选举委员会的决定提出争议的案件等。俄联邦最高法院内部组织机构中设有上诉审审判庭,其职能是对最高法院民事、行政审判庭的一审判决和裁定进行上诉审。

(二)审理程序

俄联邦民诉法典第一审程序规定了命令程序、诉讼程序、公共法律关系的审理程序、特别程序。诉讼程序是最广泛适用的程序,坚持“两审终审”。上诉审的审理范围有以下规定:第一,上诉审法院在提交的上诉状、作出的答辩状的理由范围内进行审理。法院需要评价现有证据,而补充证据,只有当事人能够证明无法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原因不归因于自己时才可以使用。第二,上诉审程序中法院只有为了合法性目的才有权进行全面审查。第三,对于新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审理。

(三)再审制度

新修订的民诉法典,增加了“再上诉审”程序。第一,再上诉审是针对经过一审和上诉审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除俄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提出的;第二,再上诉审是法律审,而不是事实审;第三,再上诉审的审理法院有俄罗斯联邦主体法院的主席团和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民事审判庭。再审制度中还保留了监督审,监督审的目的在于审查生效的法律文书是否遵循了俄联邦宪法所保护的公民权利、自由,国际法和国际条约的原则;是否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保证法律的统一适用。再次,“根据新发现的和新出现的情节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裁定进行再审”,审理法院可以是作出生效判决书的法院,也可以由改变或作出新的判决的法院进行审理。

三、对我国的启示

俄罗斯民诉法典对各级法院的职能划分具体明确,在法院体系的设立上有利于兼顾诉讼效率和法律适用的统一。我国在“两审终审制”审级模式不变的条件下,可以借鉴俄罗斯联邦的立法经验。明确管辖权范围,科学划分各级法院职能。就审级制度而言,虽然三审终审构建了较高的终审审级,但就实践来看,二审程序构成大多数民事案件的终审程序。因此在坚持两审终审制的前提下,进一步构建多元化审级制度。首先,完善一审终审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俄罗斯通过设立上诉审审判庭,遵循了两审终审制的原则;其次,限制上诉审的条件,明确上诉审的审理范围,更加重视法律审;再次,建立有限的三审,实行上诉许可制度,增设“飞跃上告制度”等。改革再审制度,科学设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适当限制申请再审条件;科学界定再审的审理范围。俄罗斯再审制度中“再上诉审”的设立,是完善再审制度,补充两审终审制的重要举措,对我国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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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珏楚 单位:黑龙江大学中俄联合研究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