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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与举证责任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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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与举证责任

摘要:

民事纠纷,基于当事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只有一方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以及提出相应的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才可能取得诉讼上的胜利。举证责任是直接影响人民法院对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以及审判结果,且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诉讼当事人民事权利的保护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以对举证责任的发展历史、举证责任制度的分类进行了介绍,从举证责任的分配、倒置、司法裁量等方面来论述举证责任制度在民事诉讼中适用情况。

关键词:

举证责任;责任分配;责任倒置;司法裁量

一、举证责任的历史发展

(一)举证责任的变迁。早在古罗马法时代就已经有两个基本原则得以确立,其一为“原告负有举证责任的义务”,其二为“为主张之人有证明义务,为否定之人则无之”。当时已经奠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规则。在罗马法的基础上,后经演变发展,直到德国普通法确立了原告进行举证以证明自己进行诉讼的原因事实,被告则针对原告举证进行抗辩的一般原则,称为“通常必要的宣誓”。直到十九世纪中期,德国的优理务斯.格拉查提出新的学说,打破了固有思想,他提出举证责任应分为两个方面:主观的举证责任和客观的举证责任,这一学说得到了人们的支持和倡导,也逐步摒弃了靠宣誓制度解决疑难案件的做法,把对举证责任的认识推向了前所未有的高度。随后的发展过程中,渐渐产生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大法系。

(二)举证责任在我国的发展。日本的举证责任制度发展较早,属于大陆法系,我国向其借鉴学习,经过多年发展,逐步形成了适合我国国情的举证责任制度。其中,《民事诉讼法》、《证据法》等相关法律都对举证责任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改革开放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出台了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起着积极地指导作用,进一步规范了审判制度,使人民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二、举证责任制度的内容

(一)举证责任的内涵。举证责任,重在责任。举证责任主要包含两方面:一方面是事实不明确时当事人一方所应承担不利后果的结果责任;另一方面是在结果责任所对应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供证据的行为责任。第一方面揭示了举证责任的本质,第二方面则是本质的外在表现形式,两者存在很大差异。举证责任的实质是法院对某一事实无法查明真相但又急需做出判决的情况下,根据法律的规定推定由负有举证责任且无法提出自己的证据证明的一方承担败诉的一种法律后果。

(二)举证责任的分类。举证责任大致分为两种:第一,双方当事人都负有举证责任,在一方当事人举不出合理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与此同时,对方当事人进行抗辩且举出证据证明,由此推定不能举证的一方当事人败诉,承担相应的责任后果,亦称主观的举证责任;如果一方当事人举不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反之对方当事人能够举出证据证明其主张,当然要由举不出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亦称主观的举证责任。第二,双方当事人都举不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根据诉讼程序与对案件的分析,裁定最后的后果由谁承担,即举证的后果责任,亦称客观的举证责任。

三、举证责任制度的司法实践

(一)举证责任分配的概念和原则。当事人举证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收集证据,只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质证和抗辩,才能还原案件的事实真相,在这一过程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从我国民事诉讼的实际情况来看,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谁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的问题,旨在使实体法发挥其作用以此指导司法实践的顺利进行,也更有利于彰显法律的公正。每项制度的实施都得遵循一定的原则,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也不例外:第一,“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所提出的主张。第二,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诉讼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有“帝王原则”之称,在司法实践中,也将其作为指导原则。第三,特殊原则。大多数情况下,举证责任分配已能够使普通的民事责任得到较好的解决,但生活中不乏会出现一些例外,一些特殊案件,则需要特殊原则进行补充,如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二)举证责任的倒置

1、举证责任倒置的条件。为保障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运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保证人民法院的裁判公正、合理,法律还必须设置倒置的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至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原告就某种事由的证明中出现了举证障碍;要严格掌握就何种情况下适用责任倒置。在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中,并不是所有案件事实的证明责任都必须由被告一方承担,原告也理应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如举证证明与诉讼请求有关的基本事实,若举不出证据证明,则原告要承担对其不利的诉讼后果。

2、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关于举证责任的适用,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在我国民事诉讼中也没有相关规定,于是最高人民法院从立法精神出发,结合司法实践,逐步制定且完善了一些规定。《若干意见》第四条对举证责任倒置规定几种情况,主要是针对侵权问题,由被告人举证证明自己的行为属于合法,其中包括专利侵权,环境污染问题等等。

(三)举证责任的司法裁量。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日益复杂,使得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日益凸显,相关问题的解决在司法实践中举步维艰。司法裁量权在法官不能以无法律规定为由拒绝裁判的情况下产生,在诉讼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于司法裁量权的如何行使,应该着重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官要从立法者的角度出发,客观分析案件情况;第二,着眼于案件事实,观察当事人的行为反应;第三,考虑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

四、举证责任制度中的问题及建议

(一)举证责任制度中的问题。我国的举证责任制度,依旧存在诸多不足之处:第一,举证责任制度与实体法规定不一致;第二,当事人自行取证时,得不到相关部门或相关个人的配合;第三,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有的当事人不能很好的举证;四、涉案人员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止证人作证等等。

(二)关于举证责任制度中的问题的建议。综上所述,可见我们现行举证责任制度还存在诸多问题,为了使民事诉讼法更加完善,由此笔者提出几点个人建议: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首先,在法律适用上,《证据规定》与我国相关的其他法律应该做到尽量保持一致。其次,应建立当事人救济的程序保障制度。

2、确保当事人自行取证的权利。在生活实践中,对于一些证据的取得,需要相关部门或个人的配合才能顺利完成,但是总是事与愿违的,使取证难度增加,因此就造成了这一局面,不是不去举证,而是举证不能。因此有必要完善取证制度,给予配合取证的部门或个人奖励,以调动大家积极性,促使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3、加强疑难案件的司法解释。抽象的法律条文难以表达立法者的真正意思,特别是一些有争议的疑难案件,应加强解释使其变得具体合理。

五、总结

举证责任制度民事诉讼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只有将此制度合理的运用,才能更好的实现诉讼的目标和价值,结合本国国情,坚持立法精神和实践相结合,与时俱进,健全法制,才能使公民的权利得到更好的保障。

参考文献:

[1]哈罗德·伯曼编.陈若桓译.美国法律讲话[M].三联书店,1988.

[2]邵明.民事举证责任的涵义和分配标准[M].法律出版社,《法学前沿》(第四辑),2002.

[3]李国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作者:杨洁 王洋洋 单位:河北经贸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