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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指导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中的助推剂,它是能够保证公正司法的重要措施,能够规范法官自由判决的权利,保障裁判的统一权利,保障法律能够准确且适用。案例指导的建立要和司法解释制度相结合共同促进发挥统一裁判尺度,保障法律严谨准确的功能。要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就要明确指导性案件的效力,通过对案件的识别来建立案件和指导案件间的相似性。本文旨在对我国民事诉讼中理论和实践下的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和研究。
关键词
民事诉讼;案例;指导制度;司法公正
一、我国指导性案件的产生
指导性案件就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以确定而且的、审判范围面向全国法院、有指导性的执行工作的案例。对于法律来讲,最重要的是看是否适用于法律,而指导性案件就是能够推动司法公正和适用的重要措施。要规范司法裁判和保障法律能否适用,就要依据指导性案件。指导性通过借鉴两大法系的经验和成果,在具体案件中的许多问题进行的探讨研究,总结经验,得出结果。案例指导制度就是相对于判例法下的一个概念,判例法的法律效力不同于两大法系,但是两大法系也都沿用了判例制度。两者都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两个整体。最高人民法院采用指导性案件就是因为在现行的司法制度和立法体系中的特征,才确定了法院的案例不能成为法律。不仅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还明确了指导性案例的地位和作用。从建国时期开始,一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就非常重视案例的指导工作。上世纪,最高人民法院刑事的案例,将指导性的案例司法改革作为一种重要的任务提出来并且要实施起来。为了推进案例指导制度,要求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案例指导制度解决了裁判的统一问题。
二、案例指导制度的作用
(一)将法律适用标准统一所谓的统一是指法制统一性。不管是在不同的地方、不同审级的法院,都要对一些特定的法律解释进行统一。然后法官要不断寻找最佳的法律解释做出结论,还要依据得出的结论进行裁判。这样不仅适用于法律的统一,还能在有争议情况的时候做到充分合理的处理。其实在实际案例中,有很多突发的问题,会出现同一件案子不会有同一种解决的办法,也会出现同一种解法不同解释的现象,这就造成了当事人缺乏对裁判的合理预期,就会对司法产生不好的影响。虽然一些司法解释能解决一些问题,但是在对于解释一些抽象性和非具体不正式的问题的时候,可以通过指导性案件给予裁判正确的指导。裁判可以参照指导性案件来处理类似的案件,这些指导性案例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同类案件作为参照指导司法工作。
(二)优化法律适用的过程法官的行为是尤为重要的,要求要规范法官的裁判活动。在方法上就有三个环节:小前提的确定、大小前提的连接、大前提的寻找。在每个环节中要按照一定的规则和步骤等,才能保障裁判的公正性。在从事裁判活动的方法上也要遵循严格的过程指导和步骤,还要在方法和步骤上形成共同的意识。从这样看来,方法论就在审判实践的普遍适用。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法官可以根据指导性案件和实际案件所拥有的相似性,可以参照判决,这样就减少了很多不必要的过程。虽然指导性案件具有典型性、正确性、示范性等特点,为法官节省了许多工作,可以为法官减轻负担。但是,法官必须要通过寻找可以适用的案件,才能对案件进行正确处理。指导性案件还为法官简化了连接的过程,法官不必多次对案件进行连接过程的论证。
(三)有效填补法律的漏洞指导性案例制度作为适应我国转型时期社会对司法的有效制度。在社会转型初期,虽然立法推动制定的进程,但是期间也会出现很多问题和矛盾。然而为了维护它的权威和稳定,为了解决这样的纠纷,法官就应该在法的续造方式的基础上寻找大前提,给予法官填补法律漏洞的自由裁量的权力,自然法官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就会融入到法律适用过程,所以这样就很难保证以后出现类似问题类似处理的现象。可以为法官填补法律漏洞提供建议和指导。所以指导性案例是法官正确填补法律漏洞的导向。
(四)规范法官的裁判活动在裁判过程中,法律具有自由裁量的权力。就算立法上的规定是有多清晰和细致,也不能限制法官的裁量空间。还因为我国现在的法律都是比较抽象和原则的,所以在使用法律中,会留下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给法官。没有一个正确的方法进行指导。所以指导性案例就可以规范法官的裁判活动,保持了裁判的统一性。
(五)加深裁判的论证整个法律使用过程中始终都是要通过小前提和大前提的运用,才能得到稳妥的结论。法律论证也是作为一个法律人员内心判断表露出来的过程。理由越充分裁判活动也就越开明,还能使公众对裁判公正性的理解。作为裁判的说理论据,指导性案例是由最高人民法院讨论决定的,本身就具有法律指导裁判的作用,所以指导性案件是重要的依据。如果指导性案件和裁判案件有着高度的相似度,此时法官就要实际情况改变结论,还要进行充分的论证,才能更好的处理类似案件。
三、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现状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中明确要求“要完善和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是因为在实际案例中指导制度的建设依然有许多问题出现。例如:司法解释权不清晰、审级制度不健全、判决书论证不完整等等。所以现在最大的问题不是要纠缠于类似问题,而是要找到如何解决和晚上案例指导制度的方法。
(一)司法解释配置不恰当在民事诉讼中,许多都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才应该具有司法解释的权力,然而一些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就没有这种权利,这就严重阻碍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研究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司法解释都太过于抽象。通常情况下,涉及法律解释就要对案件事实解释,并不是在裁判解释的范围内想象的或则不切实际的案件。在需要使用法律解决案件的时候,在将法律规定的和某个实际案件相结合联系起来,这样才会产生法律解释的问题。我国已经的民事司法解释在我国立法中都不是很完整、漏洞普遍存在、法律规定太过于原则。总结这些问题一些司法解释就发挥了它的作用,有利于补充法律,规范规则,填补漏洞。目前的法律都是把司法解释权当作一种机关权力进行配置的,只由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一个机构,所以法官本人只需按照对主流思想的膜拜和追随。对于法官而言,他们的智慧不是用来创造先例,只是对案件审理进行一个执行的作用。法官一般情况是不会具有和不行使法律的解释权,这样就缺乏了一种对具体案件进行充分思考和推理的过程,只是单纯按照指示执行解释权,太过于机械化,而不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就阻碍了建立案件指导制度的进程。
(二)审级制度不健全目前我国的上下级工作关系归纳为批复式,就是等级低的法院在法律问题而言要向等级高的法院请示,得到批准后才会回答问题。这样以来,就存在严重的依赖作用,影响下级法院单独审判。所以我国就应该改变这种审级制度。将两审改为三审终审制,对一些符合条件的案件进行三审终审制。这样就可以保证新型案件处理的质量。
(三)判决书论证不完整现在法院判决书的内容都太过于简单,许多的判决理由都是严重缺乏。尽管有些判决书也会对事实进行叙述、法律根据和司法判断,但是仍然缺乏充分的论证和推理。简单的判决理由不能和案例指导制度要求的充分理由相接近,这就阻碍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这种判决书会影响法院的审判效率。
(四)没有建立规范的指导性案例汇编机制虽然目前我国了一些案例,但是这些案例都是通过公报编辑委员会改编的判决原文,这些明显就不符合一件完整的判决原文构成的原始条例,难以满足指导性原则的要求,更不利于体现我国指导性案件的完整性和全面性。
四、在民事诉讼中的指导性案例的方法
(一)法律解释法律解释的方法就是指导性案例中兼顾法律解释方法运用要求。因为法律解释的基础就是解释方法,这就体现了在进行法律解释的时候有了更多的可以选择的方法。理论研究方法的探索道路极其重要,所以要不断地探索和挖掘,给法官进行法律解释活动的时候提供有效的分析工具,还要对解释方法的选择加以规划。让法律解释不会偏离本应该走向的目标。还要合理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承认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同时也要研究怎样有效的解决疑难问题。通过严格规范审判程序、注重基本原则和实现审判公开的目标,这样就会限制指导性案例制度对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力。
(二)填补漏洞一些法律漏洞不单单是指案件裁判在三段论下的缺失,如果要填补漏洞就要寻找裁判的依据。一是寻找法外渊源作为裁判依据;二是改造实证法规范填补漏洞。在相应的案件形成后,对司法裁判造成了很多困扰时,没有必要太过于探索法律漏洞的问题,只需要参照指导性案件进行裁判就可以了。在缺少“法的计划”中,要求法官要依照法律的必要性,事物的本质和伦理性原则进行思考。通过队自身体系的完善和法律修改进行调整从而来完成指导性案例的法律漏洞填补的任务。在规范制定的过程中,指导性案例经验指导和案例推动的左右都是同样重要的。
(三)补充价值在法律解释中要以评价性原则队法律概念和一般规则的原则进行补充。要随着时代的变化而改变伦理观念,能使法律跟上时代的进步和潮流,通过实践来规范它的功能。在一些需要评价性的补充法律概念的条款中多少都会有一些个案要引进法外价值,这就说明了法内的价值补充要适应于现在社会的伦理价值和秩序,要用规范和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案例指导制度的建设。
五、结语
综上所述,目前具有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也逐渐开始转型。在民事诉讼中除了要解决民事纠纷还要解决商业经济纠纷,所以这就要求我们要在民事诉讼领域中完善建立健全指导性案例制度,充分发挥作用来解决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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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孟洪丽 单位:辽宁卫尊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