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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的民事诉讼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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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的民事诉讼论文

一、电子证据的审查规则

(一)关联性的审查关联性的审查关键在于电子证据的内容欲证明什么事实,该事实是否是在案件中为实质性问题,内容对解决民事纠纷有无实质性的意义。关联性的审查与法官的审判年龄和经验有直接关系,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将会根据个人经验而导致尺度大小不一,甚至不同地区、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同案中同一个电子证据的认定都可能不一样。

(二)合法性的审查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的核心,是证据在法律上能否允许其作为证据的资格,是证据能否成立和被采用的关键因素。①根据电子证据真实性审查的判断环节,判断电子证据的合法性主要是在前者的判断环节中审查这些环节中是否出现了不合法的因素,“以及这些不合法的因素是否足以导致必须将这以证据排除”②。

二、电子证据证明力的认定标准

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在证明待证事实上体现其价值大小与强弱的状态或程度”③,法官在考察电子证据证明力时,关键是要确定证据在多大程度上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法官评判个案中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一般是凭借自己的审判经验。

(一)关联程度的认定关联程度的认定通常是将电子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联系在一起,研究两者间联系的密切度,从而衡量证明力的大小。有学者认为,在判断电子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程度如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是所提交的电子证据予以证明怎样的待证事实,二是该事实是否为案件的实质性问题;三是所提出的电子证据对解决案件中的争议问题有多大的实质性意义。④

(二)可靠程度的认定可靠程度的认定是应当从电子证据的真实程度和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真实程度入手,加上与其他证据、案情的关联程度,来判断电子证据的可靠程度。司法实践中民事法官在对可靠程度的认定上不能单靠自由心证主义,还需借助外力。

(三)完整程度的认定电子证据完整程度的认定主要是审查该证据所表现出的信息内容是否受到了恶意的篡改和攻击。完整程度的认定也需要求助于相关的技术专家。

三、立法建议

我国应当借鉴外国一些设计电子证据的电子商务立法,在现有法律体系增设涉及电子证据的相关法律。

(一)明确电子证据的审查规则和证明力的认定标准电子证据的审查规则和证明力认定标准是案件审理公平公正的关键,因此应尽可能的缩小民事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在立法上明确电子证据的审查规则和电子证据证明力的认定标准至关重要。

(二)建立多层次、体系化的电子证据法律规范从国际上和国外的电子证据立法情况来看,立法内容有详有略,详略得当,出发点是法理性条文与操作性条文结合,旨在构建多层次的电子证据法律规范。同时“电子证据立法应有主有次,以点带面”⑤,这样才能保证电子证据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和在法律适用中运用自如。

(三)建立电子证据的公证机制和鉴定机制考虑到电子证据多媒性、专业性和脆弱性的特点,民事法官关于电子技术知识的受限,以及追求电子证据最大限度的真实性、合法性、可靠性,还原案件事实真相,应当建立一套科学、完备的电子证据认证机制。该认证机制建设主要包括“(1)建立各级认证中心,负责发放和管理数字证书。(2)建设数字签名系统,提供对信息来源的确定并能检测信息是否被篡改。(3)发放数字证书,在网络中标识各方身份。”⑥;认证主体包括专业性强的电子证据公证机构和鉴定机构;认证客体包括对电子证据在各环节中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以及关联程度、可靠程度和完整程度。

作者:黄橙橙艾惠敏单位:西南交通大学政治学院大邑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