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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民事诉讼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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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民事诉讼论文

一、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确立的依据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演变与发展诚实信用原本是一种道德规范,在仁义礼智信的儒家文化中,是一种人们都认可和推崇的道德标准。在法律规范并不是特别明确的过去,诚信是在社会人际交往和经济往来中最为重要的因素。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与法律意识的完善与加强。诚实信用作为一种法律原则逐渐出现在法理学著作和法律条文中。人们在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时,就要求诚实信用。在我国甚至将诚实信用原则视为民法的指导性原则,直接规定在法律条文中。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其他法律中的广泛适用《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法律尚不健全的时代,诚实信用作为一种社会道德存在于人们的价值判断中,加之人们经济交往的增加,契约订立的频繁,基于此种现实状况,立法机构才将其明文规定于法律之中,以突出这一原则的重要性[2]。商事活动,诚实信用是首要原则。商事活动一般是特定的双方当事人,然而在选择合作伙伴的时候更多的是看重商誉,从合同法中关于诚实信用的规定就可窥见一斑。商法中的表见制度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公法领域也有许多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刑法中关于罪犯坦白从宽的规定。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中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等,都从法律的角度规定诚实信用是一种必须遵守的制度,而非个人任意为之的道德约束。

二、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一)民诉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民事诉讼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从文义解释的角度看,只要是在民事诉讼中,就应当遵循此原则,因此这个原则所适用的范围就是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既包括起诉、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和解调解以及执行等程序,也包括在整个过程中的诉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者、法院以及和民事诉讼程序相关的其他主体的行为。

(二)民诉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主体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诚实信用是靠在这个过程中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人去完成的,即诚实信用原则的执行主体。包括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与民事诉讼有关的个人及单位[3]。首先,法院作为公平正义的代表,主持民事审判工作,具体则有法官组成合议庭行驶法律赋予法官的职权,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官的组要责任是查清事实,正确的适用,并没有个人情感在审判中体现[4],这也是依法治国依法审判的要求,但这并不意味这法官的工作就没有诚实信用的要求,主要体现在回避和调解中。民诉法规定的回避有法官的主动回避和申请回避两种,在是当事人并不清楚法官与案件的关系时,法官就应当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主动申请回避。另外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单方的允诺或者施加压力都是违背实信用的表现。其次,当事人,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当事人是民事诉讼的核心部分,他们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风险还需要履行诉讼义务。正是因为与当事人利益紧密相连在现实中出现许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包括一方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恶意制造诉讼状态,使得法院司法成本增加,对方当事人利益受损;矛盾行为,在诉讼过程中前后行为矛盾,干扰法院查明事实。再次,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诉讼人以及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等,他们在诉讼过程中,有的是为一方的利益服务如诉讼人,有时就会为己方的利益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混淆视听已达到判决结果对己方有利的目的。另外,为查明案件真实情况而参与诉讼的证人鉴定人等也会有一定的倾向性,导致案件偏离真实的轨道。最后,在执行阶段,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是需要有关单位和个人的配合,例如需要到银行冻结、划拨财产,到房管局查封房屋等都需要这些人员以诚实信用为原则,积极配合。

三、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确立的意义

(一)保证民事诉讼主体言语及行为的真实性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是查清事实真相,准确适用法律,从而维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的发生,是由一方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提出,另一方为保全自己的利益而抗辩的一个过程。当事人的唯利性不免会产生一些失真的言语与失信的行为,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不惜做出假的陈诉或证言,提供虚假的材料或者隐瞒、隐匿真实的情况、拖延日期等。因此在民事诉讼中规定诚实信用原则的意义就在于,给这些言语及行为予以法律的约束,以便能过更好更高效的查明事实真相,从而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二)禁止诉讼权利的滥用民事诉讼法赋予与民事诉讼主体的权利,是为了当其利益受损,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拿起法律的武器寻求救济,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一些当事人无理由的滥用诉讼权利,甚至钻法律的漏洞恶意制造诉讼从中牟利,这些行为不仅使诉讼对方利益受损,对于整个审判系统来说也是一种资源的浪费,而针对这种行为并没有法律约束,或者说法律有所提及但是没有相应的罚则,对这种行为的制造着而言没有威慑力。而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就当明确这种行为的违法性,从法律上制裁行为人,禁止诉讼权利的滥用,维护真实的公平正义。

作者:周洲单位:长安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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