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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缺失的影响
1.违背公平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平等的享有权利履行义务,而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我国法律却并没有给予被害人要求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2.司法解释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不符合立法原意和精神。我国法律旨在通过法律手段惩治犯罪从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被害人受到伤害却不能要求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明显违背了法律保障人权的精神;3.助长审判人员“重刑轻民”的错误思想.自古以来,我国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重刑轻民”的思想,审判人员认为对被告人处以严厉的刑罚就已经是对被害人的一种安慰,从而不再受理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这种做法无疑是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一种忽略;4.不符合国际社会人权保护的发展趋势。随着人权运动的兴起,外国很多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纳入立法体系中,以法律形式来保障被害人的人权。而我国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立法及司法解释也不符合国际社会人权保护的发展趋势;5.降低了诉讼效率。被害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种做法降低了诉讼效率,使诉讼程序变的繁琐。
二、国外的优势借鉴
随着人权运动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由于案例中涉及到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司法实践先于立法承认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后来,各国相继通过立法,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形成了完备的法律体系。外国学者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研究十分成熟并且在很多国家都已经有相关的立法,并在实践中逐渐完善了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理论,对于我国刑事立法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三、相关政策及建议
1.应修改相关法律规定,做到有法可依。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历来主张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因此,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纳入我国立法体系中才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2.应明确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请求的构成要件:(1)被害人的人格权受到侵害必须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这一要求是有前提的,并不是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所有侵权行为都能提起赔偿请求;(2)有精神损害事实存在。必须是被告人在犯罪的过程中确实对被害人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即有精神损害事实发生或者存在;(3)犯罪行为与精神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并且发生了对被害人造成了一定程度精神损失这一事实,两者间应存在因果关系;(4)请求需在诉讼过程中提出。被害人要求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必须在刑事案件立案后,一审审理终结前提起。
3.应准确界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必须有明确界定,并不是所有的犯罪行为都会对被害人造成精神损害,因此,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必须限定在对被害人的人格权造成了侵犯这一范围内,对被害人其他权利的侵犯则无权提请精神损害赔偿;
4.应明确赔偿权利人。究竟谁有权提请精神损害赔偿或者由谁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答案是肯定,只有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对被害人造成了精神损失,因此,要求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权利人必须为被害人,其他人则无权提请精神损害赔偿;
5.应明确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标准。不同案件中被告人的犯罪情形及社会危害性不同,对被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程度也不同,因此,精神损害赔偿的额度标准应该综合多方面原因来确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作者:程心怡史志炜单位: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