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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就业制度
(一)减少就业歧视,促进平等就业要做到减少就业歧视,促进平等就业,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点入手。第一,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应当对《意见》中的相关规定予以落实,从而到得到清理以及取消农民工的相关像是,并且对企业针对农民工的行政审批以及行政收费等问题予以解决,同时不能够根据劳动力的身份,进行清退和排斥。此时将会形成重要的劳动就业制度,达到市场调节的目的,使得劳动力市场体系更加统一开放。
(二)做好服务培训工作,提高务工人员就业能力笔者认为要做好该两点,可以从以下两点出发,第一,应当为农民工提供免费的信息指导,即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尽量避免向农民工收取费用。与此同时,政府应当更好履行他们的职责,要对服务市场予以监管,还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对职业中介、劳务派遣以及企业用工等方面进行监管监制。同时要注重对务工人员的培训,根据相关的意见指出,尤其是针对农民工,需要针对他们实施特定的岗位培训,对一些不能够很好履行培训义务的单位,可以予以一定的强制收费,从而为政府组织培训积累费用。
(三)防止强迫劳动目前为止,我国对强迫劳动立法仍然存在很大的缺陷,在司法实践中,需要进行很大的改善。根据我国《劳动法》第96条的相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要强迫劳动者进行劳动,需要对责任人员进行出发。并且运用刑罚的手段进行严惩,一般常采用的是“单罚制”。笔者认为,该种方式存在一定不合理之处。一般有以下几点理由。第一,假如务工人员进行强迫劳动,所获得利润明显是归于用人单位,而不是说直接的责任者,并且这些则恶人人员对务工人员进行强迫劳动,很多时候都只是基于组织意志,而实现的一种职务行为。因此,从法律效果上来看,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刑罚责任。对直接负责人员进行处罚,实际是使得他们也成为了企业谋取利益的替罪羊。笔者认为针对强迫劳动罪,应当通过“双罚制”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都进行处罚。
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建立平等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保证制度的完善,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第一,根据《意见》中规定,要求劳动部门对农民工务工人员的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控。有些单位如果有拖欠工资的情况发生,则需要对其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主要手段是在开户银行预存工资保证金。第二,根据《意见》,要在各地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仅仅是针对月工资,而且还针对小时最低工资。与此同时,国务院的相关部门,还要针对地方制定各种有关的规章制度,从而更好的监督最低工资标准,并且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工资指导标准,同时为企业工资集团协商制度建立完善的策略,进而促进农民工的工资的增长。
三、加强劳动监察和劳动执法
劳动执法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现。而劳动监察,主要针对的对象是用人单位,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的情况进行检查,进而使得劳动法能够得到有效推行和实施。在劳动监察的基础之上,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对用人单位劳动法违反情况进行预防。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劳动监察是为了保障人们劳动权的实现,但是目前为止,我国在劳动监察方面做的不是很好。比如地方政府对监察工作不够重视,或者受到地方行政的过多干扰。监察工作实施过程中,人员和工作也存在很多的不足。对这些现状,应当从制度上入手进行改善,给劳动监察比较强大的权力,同时在行政上获得支持。
四、改革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从司法实践来看,劳动争议处理是一种司法救济手段,目前为止,法院需要通过特定民事诉讼程序对劳动争议进行处理。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程序比较复杂,会导致时间比较长;第二,诉讼成本相对来说比较高,比如如果劳动者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支付律师费用,使得双方之间诉讼不公平。因此,笔者认为,要考虑劳动争议的特点,根据不同的利益,从而设置相应的诉讼程序,同时还应当注重简易程序的使用,为当事人节省更多的诉讼成本和诉讼时间。当条件成熟了之后,可以通过劳动法庭的设立对这些案件进行处理。
作者:吴士迪单位:海南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