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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劳动关系管理的启示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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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劳动关系管理的启示

国外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劳动关系的参与者主要包括:雇主(或雇主联盟)、工会以及政府,三方参与者在劳动关系的协调中坚持主体独立、权利平等、民主协商、充分的原则,各自在劳动关系管理中承担不同的职责。例如,美国劳动关系管理中,美国政府对劳动关系管理起着重要的宏观管理作用,具体表现在:规范劳动关系的运作。规范就业条件以及在经济不景气时充当雇主的角色。而工会所代表的工人和雇主之间的关系则是公开的冲突关系,存在利益上的分歧,必须通过劳动关系管理制度和相关的措施来解决冲突。健全的法律是促进劳动关系管理的制度保障,在劳动关系的协调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健全的劳动关系立法是促使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劳动关系趋于稳定的重要原因。例如,日本宪法对劳动关系法律的形成确定了三项基本原则,即所有国民都有劳动的权利、劳动标准由劳资双方谈判解决、劳动者有集会结社的权利。这从根本上对日本劳动关系的立法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日本专门协调劳动关系的法律也比较健全。日本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有《劳动组合法》、《劳动基准法》和《劳动关系调整法》,这些法律为日本劳动关系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在处理劳动纠纷时都采用集体谈判制,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理劳动纠纷。集体谈判是指资方和雇员代表通过谈判的形式,达成覆盖某一雇员群体的协议,对就业条件、工资待遇等进行协商,达成共同的协议。集体谈判制度是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社会民主的体现,是处理劳动纠纷的基本方式。例如,美国的集体谈判在全国性或地方性的工会与雇主之间进行,谈判的内容主要围绕工资、保险、福利等方面。实践证明,集体谈判制度是一项有上百年历史、并有效推行至今的成熟制度,它能有效地保障工人利益,协调劳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我国中小企业劳动关系现状及问题

1.劳动合同不规范。我国在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求各类企业都要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是目前我国部分中小企业在劳动合同订立方面非常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部分中小企业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尤其是外来工、临时工居多的中小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比较低,通常以口头协议为主,另外,集体劳动合同的签订率更低,这严重影响了员工的利益,使得企业与员工之间容易发生纠纷。第二,劳动合同的形式与内容不规范。部分中小企业尽管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都不符合法律规定。从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来看,劳动合同的期限开始出现明显的短期化趋势;从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来看,劳动合同往往是由企业单方拟定的,在签订合同合同之前并未与员工进行有效的沟通和交流,导致员工对劳动合同的内容不了解;从劳动合同的内容来看,存在明显的不公平条款,例如,对员工的试用期、安全卫生等的规定不明确。这些都从一定程度上说明了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劳动合同的签订形式和内容不规范,也显示了我国中小企业员工处于弱势地位,权利很难得到有效的保障。

2.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劳动关系不协调的主要原因在于中小企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具体来说,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劳动报酬不公平。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存在严重的不公平现象。首先,部分中小企业的薪酬管理制度不规范或者企业的生产经营效益较低,从客观上导致劳动者的收入水平较低。部分中小企业主为了企业及个人的经济利益,故意压低劳动者的工资,部分企业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给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从主观上造成了劳动者的收入水平较低。其次,劳动者的收入不稳定。在我国中小企业,不能按时领取工资的现象屡见不鲜,尤其是我国的一些非公有制中小企业主故意拖欠职工工资,或者以各种借口和理由压低和克扣职工工资,造成了职工的工资收益无法得到保障。由于工资是职工的主要收入来源,劳动报酬的不公平对职工的合法权益造成的影响是非常严重的,不仅影响到员工个人的生活,而且对整个社会的稳定造成恶劣的影响。第二,劳动时间不合法。《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的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之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是需要支付相应的报酬。目前,我国一些中小企业不遵守《劳动法》的规定,随意的延长工作时间,使得职工超时加班的现象严重。而且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加班的劳动报酬。另外,部分企业辞退怀孕、生育期间的女职工,或者给予女职工的产假时间不符合国家规定。劳动时间不合法,一方面导致职工的身体健康受到影响;另一方使得职工对企业的抱怨较多,给劳动关系造成一定的隐患。第三,劳动卫生、安全保护不到位。近年来,我国各种职业病频繁发生,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因为中小企业给职工提供的劳动保护条件较差。从客观方面来说,中小企业由于自身资金实力有限,机器设备等老化,给职工的卫生、安全带来一定隐患;但主要原因是主观方面的原因,即企业主和职工个人的卫生、安全意识淡薄。一方面,中小企业的企业主为了节约成本,提高经济收益,不给职工提供相关的保护措施,不重视安全生产,造成员工的工作环境恶劣;另一方面,中小企业企业主不对职工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导致员工个人的安全知识缺乏,安全意识淡薄,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第四,社会保险问题较多。目前我国的一些中小企业为职工投保情况较差。投保人数比率以及投保范围都远远落后于大企业,而且部分中小企业不按照规定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或者欠缴社会保险费。这对职工的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也成为劳动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

3.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不健全。目前,我国大多数中小企业的劳动关系都处于失衡状态,企业内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不健全,导致职工和企业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发生劳动纠纷时难以通过企业内部的协调机制来解决。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以两个方面:第一,工会力量薄弱。部分中小企业尚未成立工会组织,在这些企业中职工对工会重要性的认识程度较低,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淡薄,或者对工会组织的建立程序不了解,工会的缺乏严重影响了职工的利益。部分中小企业成立了工会组织,但是工会组织的力量薄弱,受制于企业,不能真正代表职工的利益,发挥工会应有的协调作用。第二,中小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不能真正起到调解作用。部分中小企业内部建立了劳动争议调解机制,成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但是其作用并未能真正发挥出来,甚至有些职工根本不知道调解委员会的存在。另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成员整体素质不高,缺乏必要的理论知识,业务能力较低,不能适应其工作要求。

国外劳动关系管理对我国中小企业的启示

我国中小企业要改善劳动关系,加强劳动关系管理,必须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国外劳动关系管理对我国中小企业的启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进一步明确劳动关系的三方参与者及各自的利益代表。目前,从宏观上来看,我国的三方参与者主体明确,中国企联、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是我国劳动关系的三方参与主体。但是从微观上来看,我国中小企业内部的三方参与主题并不明确,有些中小企业中尚不存在代表职工利益的组织。因此,我国中小企业应该借鉴国外劳动关系管理经验,进一步明确三方参与主体。我国中小企业劳动关系的三方参与者应该是工会、政府以及企业。政府起到宏观管理的作用,一方面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另一方面应该加强监督管理;工会要代表员工的利益,与企业进行协商,发挥其作用。

2.政府要健全劳动法律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健全的劳动法律体系是维护劳动关系,加强劳动关系管理的依据,也是保护企业和劳动者利益的最重要的手段。健全劳动立法体系可以使得劳动关系的建立、调整、处理更加规范。同时加强监督管理可以利用行政及法律手段强化政府的责任,对违法劳动法律的企业进行处罚。因此,我国政府应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进一步健全劳动法律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具体来说,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的保护重点应该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维护其权益。第二,对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必须通过监督管理,加强执行力度。尽管我国劳动法出做出了对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劳动卫生、劳动环境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执行效果并不是很好,因此,政府应该加强监督管理,提高执行能力,使企业更好的遵守法律的规定。对于故意拖欠职工工资、过度延长劳动时间、对职工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不重视的中小企业予以严惩。第三,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应该注重对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制度,发挥政府的监督、协调作用。

3.完善劳动合同制,规范劳动合同。我国政府应该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使得中小企业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有明确的法律、制度依据;同时中小企业自身应该规范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等环节按照法律的要求管理劳动合同。第一,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我国政府应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加强管理。首先,对于已经实行劳动合同制的企业应该加强管理,保证这些企业严格执行劳动合同的内容;其次,我国政府应该处理好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失业的关系。一方面,应该保障企业在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方面具有自主权,另一方面又要防止中小企业企业不按照法律要求大量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造成职工的大量失业。就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应该加强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和劳动合同终止的监督管理,防止有些中小企业滥用自主权。最后,政府应该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督促中小企业进一步完善工资分配制度、休假制度、安全卫生制度、社会保险制度等,从而保障职工的基本利益,使得职工能够获得公平的劳动报酬,合理的劳动时间,同时职工的工作环境卫生、安全得到有力的保障,中小企业职工能够和国有企业的职工享受相同的社会保险。第二,规范劳动合同。我国中小企业应该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的签订规范,劳动合同的履行全面,劳动合同的解除慎重。首先在劳动合同的签订方面,企业和员工之间要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劳动合同的内容应该符合法律的规定。其次,在劳动合同的履行方面,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合法的劳动合同之后应该严格履行劳动合同的内容。最后,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应该慎重。中小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应该充分做好劳动者的思想工作,同时要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和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与一定的经济补偿或是索赔。

4.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完善的劳动协调机制是处理劳动纠纷的重要保障,也是改善劳动关系的重要途径。我国中小企业应该进一步完善劳动协调机制,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加强工会的力量;完善集体谈判制度;提高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执行能力。第一,加强工会的力量。对于已经成立工会组织的中小企业,应该进一步强化工会的力量,一方面应该对工会成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使其掌握基本的法律、法规等理论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提高工会队伍的整体素质,为其更好的发挥作用提供保障;另一方面,应该增强中小企业工会的独立性,保证其工会成员的人事关系以及财务来源的独立性,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工会的作用,而不是因为惧怕被企业辞退而不敢承担工会的责任,使得中小企业的工会成员积极发挥自身的协调作用,真正代表职工的利益。对于未成立工会组织的中小企业,应该尽快成立工会组织,以此保障职工的基本利益。第二,完善集体谈判制度。完善的集体谈判制度是国外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劳动关系管理的重要特点,我国中小企业应该借鉴其经验,进一步完善集体谈判制度,通过集体谈判进一步调整企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基本利益。完善集体谈判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首先,要在中小企业内部逐渐实行和推广集体合同制度。目前,我国中小企业集体合同签订率较低,通过实行集体合同,可以将各个职工个体联合起来,在与企业进行谈判时双方力量均衡,以更好的实现企业和职工关系的协调。其次,政府应该进一步规范集体谈判的程序和规范,为中小企业的集体谈判创造有利的环境。最后,职工自身应该不断的提高自身各方面的素质,更好的适应工作的需要,同时要转变自身的观念,积极的寻求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采取必要的手段。第三,提高中小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执行能力。中小企业应该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调解机制,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并使其真正发挥其作用。对于已经成立调解委员会的中小企业,应该提高其素质和能力,更好的调解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总之,中小企业的劳动关系的管理需要政府、企业、工会的共同努力。我国中小企业应该充分借鉴国外劳动关系管理的经验和特点,并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改善劳动关系,促进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本文作者:王鹏飞单位:东营市国土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