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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静单位:江苏汽车技师学院
缺乏良好的学习习惯和学习能力。美国著名未来的学家阿尔温•托夫勒曾经指出:“未来的文盲不再是不识字的人,而是没有学会怎样学习的人”。中职学生恰恰很多时候正是缺乏这种学习的能力。绝大部分中职学生所缺乏的从来不是智力,而是良好的学习习惯和较强的学习能力。在义务教育阶段,他们由于良好的学习习惯没有养成,导致不会学习,学习能力较差,因此不能取得理想的学习成绩,从而对学习产生挫折感,这种挫折感使得他们丧失学习兴趣,厌恶学习、逃避学习,最终导致恶性循环。
缺乏对未来前景的美好希望。很多职校学生由于觉得自身家庭不能为之发展提供更好的条件,以及对自身能力的否定,往往会觉得自己的未来没有希望,对就业前景持一种悲观态度。因此,他们缺乏追求事业有成的动力,没有更高的职业诉求。中职生的以上几个特征都表明了在中职院校开展有关《劳动法》课程的必要性。首先,由于家庭环境和教育的缺乏,很多学生没有基本的法律常识,往往在遇到劳动纠纷的时候找不到正当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而偏偏对这些学生和家庭来说,这种利益的维护恰恰比其他家庭来说显得更加重要。其次,对于缺乏良好学习习惯和学习能力的中职生来说,未来通过自我教育方式来学习《劳动法》几乎是不可能的,那么学校教育中添加《劳动法》的内容可能就是他们接触《劳动法》的唯一途径。最后,《劳动法》的内容往往会让学生看到自己就业的基本保障,增加他们的职业安全感,激发他们努力工作的信心。
确立符合中职学生特点的劳动法的教学内容
在为中职学生设计《劳动法》教学内容时,只有结合中职学生的特征,才能使这门课程不流于形式,让他们真正受惠。笔者认为,以下几个方面应该作为教学重点内容来讲授:第一,有关劳动合同方面的内容。职业学校中学生毕业后所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目前,很多企业出于各种原因,存在一些用人合同不规范的情况。因此,就必须对中职学生进行有关劳动合同方面的普及教育。
第二,有关试用期的内容。试用期是学生正式工作前必经的过程。面对目前很多企业存在的随意延长试用期时间、降低试用期劳动报酬等问题,让学生对劳动法中有关试用期的规定有所了解,也是非常必要的。
第三,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内容。职业学校学生毕业后所从事的大多是基层单位中的技术岗位,很多工作内容都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这是职业学校培养人才的方向性决定的。因此,对职校学生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内容的教育对其日后有意识地保护自身安全和身心健康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四,有关社会保险和福利的内容。目前,社会上因病致穷、因伤致穷的事例层出不穷。中职学生很多来自于社会底层家庭,经济条件本来就差,而疾病或伤残无疑会使他们原本贫困的生活雪上加霜。社会保险和福利能够有效规避疾病和伤残带来的风险。
第五,有关劳动争议解决的内容。《劳动法》中对劳动争议的解决的规定,一方面对劳动者个人维护正当权益提供了法律途径;另一方面为维护社会的安定和谐提供了法律保障。对中职学生进行有关劳动争议解决内容的教育,能够使他们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选择适合中职学生的教学方法
为了更好地实现教学目标,就必须根据教学内容和学生特点来设计课堂教学。针对中职学生基础知识薄弱、意志力欠缺等特点,笔者认为应该多运用以下几种教学方法:
1、案例教学法。法律规范中的条款是非常枯燥的,如果能够将《劳动法》中相关内容通过一个个鲜活有趣的案例表现出来,呈现给学生,让他们在案例中自己开动脑筋,设身处地地思考问题,从而想出解决之道,这个过程所取得的教学效果要远远优于单纯地讲授法律条款。
2、讨论法。由于很多学生缺乏学习能力和良好的学习习惯,因此在中职学生的课堂中,如果教师采取“灌输法”,“一言堂”,往往会出现学生无心听课的情况,教学效果不理想。讨论法是通过学生对问题的自由讨论,让学生主动参与课堂活动,激发兴趣和思维,对于提高他们的学习兴趣,锻炼思考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很大帮助。
3、实践性教学。中职学生与普通中学生相比,实践课程和实训课程相对增多,在《劳动法》内容的讲授中,通过实践性教学,例如让他们去人才市场了解当前企业用人情况,再结合《劳动法》的相关内容进行讨论,思考如何在劳动过程中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等实际问题。这种实践性教学,更多的着眼于他们对所学内容的运用,而非对教学内容的简单识记,一方面能够让他们切实感受到学习《劳动法》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又能够在客观上对教学内容加深印象,可谓“一举两得”。总之,对中职学生进行劳动法内容的教学时,必须考虑中职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才能够取得明显的效果,达到预定的教学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