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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劳动关系探析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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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劳动关系探析

摘要:

当前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呈上升态势,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出发,应进一步强化和完善劳动争议调解机制,拓展调解组织的范围,加大调解工作力度,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关键词:

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完善

一、引言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劳动关系逐渐成为我国的基本社会关系之一。劳动争议作为劳动关系激化的表现,能否妥善解决关系到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和企业的健康发展,更会影响到和谐社会的构建。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呈现逐年递增趋势,已超出了同期民事案件的增长幅度。原有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尤其是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在的新形势。

二、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现状

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可以用“一调一裁两审制”来概括:即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可以向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仲裁;如果对仲裁的裁决结果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其中,调解既非仲裁的前提,也非诉讼的前提;仲裁为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纠纷不经仲裁,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我国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存在的问题

劳动纠纷有着其特殊性,调解的方式不但有利于纠纷的解决,更可以避免解决后留下后遗症。而作为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调解这一重要环节,尤其是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本应当是解决劳动争议的第一防波堤,但由于种种先天和后天的问题而没有起到其应有的作用。

(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名存实亡我国《劳动法》第八十条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是因为是“可以”而不是“必须”,所以有些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规避这个规定不设立该机构。即使设立了,实际运作中也受到诸多制约,调解工作很难公正开展,尴尬的地位致使其在调解中草草走过场,更甚者,偏袒企业,恃强凌弱,强迫劳动者调解,违背了调解自愿的原则。因此,发生劳动纠纷后,劳动者不会主动找企业内部调解委员会来解决纠纷。

(二)“三方原则”有名无实“三方原则”是构成和协调劳动关系的基础。尽管劳动调委会由工会代表、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组成,但实际上只有工会一方在运作。目前我国的工会组织不具有独立的经济地位,特别是在非公有企业中,要么没有工会组织,要么虽建立了工会,但在实际运作中存在着很多问题:工会对协调劳动关系的职能重要性认识不够;工会与用人单位的力量对比薄弱,无法与资方抗衡。使得调解工作难以开展,不利于劳动调委会的发展。

(三)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调解协议一般是在双方友好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的,本应易于得到履行和遵守。但在现实社会中,由于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往往随意毁约,这也使调解程序失去了权威性,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因此成为很难达到预想效果。

四、我国劳动争议调解机制需进一步强化与完善

(一)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调解组织体系,充分发挥调解组织的作用

1.完善已有的大型企业内部劳动调解委员会的职能。首先要加大工会的力量,增强工会的组织建设,在企业内部形成制约和利益平衡机制;其次是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充分发挥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实现其在基层发现、调处劳动争议的功能,尽量把劳动争议解决在萌芽状态,避免矛盾纠纷进一步激化。

2.建立针对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劳动争议的区域性调解组织。可以街道社区为基础,组建由社会人士、行业协会、工会、人民调解组织等多方力量共同参与的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这种调解组织在公正性和独立性上有着很大优势,而且扩大了劳动争议调解的覆盖范围,消除了个体工商户劳动争议这个死角。

(二)赋予调解协议以一定的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可自愿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调解协议置换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书,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按照调解书履行,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也是对赋予调解协议约束力的一个尝试。这样就会使调解制度本身的地位更加巩固,在民事诉讼中赋予调解协议以法律执行力的做法已有力证明了此做法的可行性。

(三)对于进入仲裁、诉讼程序的劳动争议,鼓励运用调解方式结案,在大力加强调解工作同时,积极开展协助调解、委托调解等工作,促进当事人在庭前和庭下和解,用和解的方式来解决争议,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

参考文献:

[1]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9.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3]<北京市宣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关于建立街道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及社区调解工作站的实施意见>.

[4]李培志,王秀英.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制度重构[J].河北法学,2004.

作者:贾志英 单位: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