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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干预程度的区别
尽管无论是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都有私法自治的特点,但是因为劳动关系中的不平等特征使国家更倾向于利用公权力保护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一方的权利,因为弱势一方的权利是最容易遭受侵害的,所以国家专门制定了劳动法,规定了工资、劳动保护和劳动时间等内容。雇佣关系中,两个主体的地位完全平等,完全属于私法自治的内容。国家只需从民法角度保障契约自由即可,不需要专门立法,如果干预过多反而是不平等了。综上,我国《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适用主体只能是劳动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不能是雇佣关系的主体。
二、法律适用方面的区别
1、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关系主要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类似法律法规。劳动关系一部分代表的是社会利益。纵观整个劳动法,我们就会发现,劳动法赋予了劳动者较多权利的同时,给用人单位规定了较多的义务。雇佣关系主要适用《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雇佣关系因双方主体的平等性,完全属于私法自治范围,所以适用私法。私法的核心价值就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国家无权干涉。这个特点的一个体现就是国家并没有规定雇员的最低保障。2、争议处理不同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适用的法律不同,引起纠纷时适用的解决方式也不同。当出现劳动纠纷时,当事人首先应当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时,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时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双方当事人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上面的论述,我们可以知道,劳动纠纷解决的方式是劳动仲裁程序前置。可是,当出现雇佣关系纠纷时,一方当事人既可以依据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选择仲裁,也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总之,雇佣关系纠纷的解决不是仲裁程序前置。
三、承担责任的区别
1、举证责任不同劳动纠纷的处理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用人单位提供证据,承担证明责任。只有在个别情形下由劳动者承担有限的证明责任。在雇佣关系中则要由“主张者”来承担举证的责任,这相对来讲难度比较大。在发生合同纠纷的时候,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要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实施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废除以及终止的一方当事人对引发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在合同是否履行时发生争议的,应该由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来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雇佣关系中纠纷的处理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是民法中通常的证明责任分配方式。这种举证责任分配方式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之上的一种责任分配方式。例如,一方当事人如果主张合同变更或者废除了就要对引发合同变更或者废除的事实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赔偿责任不同同样是劳动者在劳动单位劳动时受到人身损害,但赔偿责任因属于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而存在区别。依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如果出现工伤事故,首先应当适用工伤保险赔付,通过工伤保险赔付,一方面能够使员工快速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另一方面也能督促用人单位履行保险义务,分散损失,减少风险。雇佣关系中,雇主承担的是民事侵权责任,其依据是《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不过,工伤保险赔付的范围限定在人身伤害赔偿,没有精神抚慰金等等赔偿。但是民事损害赔偿的范围就广得多,所以通常民事损害赔偿数额比工伤保险数额高,但是相比获得的难易程度,工伤保险金要更容易获得。可见,工伤赔偿金和民事赔偿金各有千秋。
作者:袁园单位:中国政法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