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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审批的规范化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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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审批的规范化

为深化教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教育行政审批行为,促进教育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海南省教育厅于2014年12月31日印发了《海南省教育厅行政审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审批办法》),对海南省教育行政审批的基本原则、职权分配、审批事项、审批流程,以及监督与责任追究,进行了系统全面的规定。

一、叶审批办法曳出台的重要意义

行政审批是教育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审批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海南省教育行政审批行为,提高教育依法行政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第一,《审批办法》有利于规范海南省教育行政审批行为。《审批办法》对海南省教育行政审批进行了全方位的规定,明确行使主体、职责权限、事项范围,以及具体流程,针对不同的审批事项规定了不同的办理方式和程序,并建立了内外结合的监管制度,从而使海南省教育行政审批走向了规范化的道路。第二,《审批办法》有利于促进海南省教育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之规定,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包括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以及权责一致六个方面。行政审批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教育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教育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而《审批办法》从主体、职责、事项、流程,以及监督等方面,对教育行政审批权的行使、相对人权益的保护,以及行政责任的追究,进行了细致的规定,从而能够满足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进而提高海南省教育依法行政的水平。第三,《审批办法》是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约束、规范行政权,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中共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了要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并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而《审批办法》中,规定了具体审批机构的职责,明确了审批事项,细化了审批流程,完善了审批监督与责任追究,这契合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关于依法行政与法治政府的要求。

二、叶审批办法曳的重要内容解析

《审批办法》共5章27条,从内涵到外延,从原则到制度,从职权到责任,对海南省教育行政审批的管理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其中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确立的便民的基本原则。高效便民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也是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在行政执法中的具体体现。而《审批办法》明确了高效便民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并建立了“一个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一条龙服务、限时办结”的行政审批模式;在具体的行政审批流程中,也建立了诸多便民的基本制度,以提高服务质量和行政效率,如第十五条规定的当场告知与当场更正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的即办件办理制度。此外,第二十五条还规定了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明确了行政审批的职责权限。行政审批管理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明确、清理,以及实施等不同方面的工作,因而《审批办法》对海南省教育厅不同部门的行政审批权限进行了划分,其中政策法规处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取消、下放、调整等清理工作,以及审核进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事项;审批办具体负责纳入省政府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实施;而其他相关处室,则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行政审批及其监管工作。

第三,实施了海南省教育行政审批目录管理。《审批办法》第二章中明确规定了“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目录管理”,“禁止在目录外设定行政审批”,并明确了目录编制,以及事项变动的责任主体及其具体流程。目录管理与《中共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权力清单,其目的均为划定行政机关的权力边界。因而目录管理便于明确海南省教育行政审批的事项,一方面便于行政相对人了解海南省教育行政审批的范围,以指引相对人的申请行为;另一方面有助于明确教育机构行政审批的权限范围,做到审批行为的公开透明。

第四,明确了海南省教育行政审批的流程。流程是事物排列的顺序或次序。行政审批流程是实施行政审批应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也就是行政审批应当遵循的程序。在行政法学中,行政程序的功能之一就是抑制权力的恣意,因而明确行政审批的流程,有助于约束和控制行政审批权的行使,从而提高行政审批规范化的程度。在《审批办法》中,明确规定海南省教育行政审批的两大主要环节,即受理和办理。当然,教育行政审批的流程还包含其他的环节,如申请、审查,以及决定,等等。根据该规定,申请人提出审批申请的机构是审批办,由审批办根据申请的不同情况做出不同的处理,其中符合申请的全部条件的应正式受理,不需要审批的应当场告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场或一次性告知。

第五,确立的分类办理制度。随着科技的发展,行政管理的范围和事项不断增多。在此背景下,根据管理对象和事项的特点所进行的类型化管理正成为现代行政管理的发展方向之一。《审批办法》根据审批事项办理条件的不同,将海南省教育行政审批分为即办件办理和承诺件办理两种类型,并根据这两种审批类型的特点,规定了不同的办理程序。其中即办件是指针对审批条件简单和程序简便,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事项;对于即办件的办理,在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后,符合条件的,报审批办首席代表审定后即可办结。而承诺件是指审批条件和程序较为复杂,需要通过审核、勘查,以及评审等形式进行实质审查的事项。对于承诺件的办理,经过对申请的审查后,属于审批办办理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结;需要联合审核、现场勘查、专家评审,以及论证或测试的,由审批办牵头组织实施;涉外教育机构,以及高等学校设立等重大审批事项的办理,由审批办汇总意见形成初拟意见后提交厅务会审定。对于承诺件的办理,特别程序及制证所需时间不在审批时限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决定的,经分管厅领导的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但应将延长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六,建立了海南省教育行政审批专家库。《中共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也会遇到很多专业性的问题。因而《审批办法》中规定,从行业、学校和有关单位选聘专家,建立“行政审批咨询专家库”和“中外合作办学评审专家库”,以发挥专家在海南省教育行政审批咨询与评审等工作中的作用,提高海南省教育行政审批的质量。

第七,确立了海南省教育行政审批监督制度。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权力的同时,必须受到监督,以保证权力的正确行使,做到权责一致。为此,《审批办法》规定,海南省教育行政审批应建立健全内外结合的行政审批监督制度,审批工作根据实施主体分别接受省政府服务管理机构、省监察部门,以及省教育纪工委办公室的监督,审批信息应主动公开以接受社会监督。与此同时,《审批办法》还建立了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规定审批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批职责,导致国家、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受损的,应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承担行政及法律责任。为了明确审批责任,《审批办法》还详细地列举了10种具体的违法情形,包括超越职权做出审批决定、擅自设定行政审批项目、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以及利用职权提出不正当要求,等等。

三、实施叶审批办法曳应注意的事项

《审批办法》中确立了多项制度,但要使上述制度与内容能够落到实处,还需要加强实施。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注意下述事项。

第一,及时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我国正在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频繁发生,以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企业之间的关系。海南省教育行政审批实施目录管理,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是界定是否需要审批,以及判断审批是否合法的依据。因此,依据上位法或上级政府机关的决议,及时调整目录,使其能及时反映教育行政审批事项的变动情况。

第二,切实遵循行政审批流程。程序对于规范行政权的行使,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具有重要的意义,而程序合法也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但是受传统文化、法律素养等因素的影响,程序违法正成为行政违法的主要形态。因此,要提高海南省教育行政审批的规范化程度,必须严格行政审批流程,维护相对人的程序性权益。

第三,便民服务措施必须要遵守。《审批办法》中规定了一次性告知等多项便民措施,这些规定与《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有着高度的一致性。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这些规定,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场办结,能当场补正的应准许当场补正,需要补正的材料应一次性告知,否则便民措施将形同虚设。第四,严格落实行政审批责任追究。严格责任追究是树立政府公信力,建立责任政府、廉洁政府的重要措施。行政审批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应根据规定承担法律责任,不能以行政责任代替法律责任。当然,在追究责任的同时,应保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享有的合法权益。

作者:熊勇先 单位:海南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