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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是民生之本,是人民群众改善生活的基本前提和基本途径,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职业教育作为与社会劳动联系最为密切的教育类型,其根本特征则表现为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就业为导向的实质是以顾客需求为导向,要求学校在分析社会的用人需求、学生的就业要求的基础上,进行教育教学设计和实施。基于这一原则,评价教育质量是否达标的根本因素是社会及用人单位对就业质量的评价。因此,职业教育质量的提升不仅仅是职业学校的责任和义务,还必须有教育行政部门和社会对职业教育质量的外部保障系统。唯有两手都要硬,才能达到内外并举,以内为主,以外促内的效果。因此,本文聚焦于教育行政部门角色的定位问题,着重对职业教育质量的外部保障体系进行研究。
一、教育行政部门在职业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中的角色
质量保障这一术语发端于工商界,是指“厂家或者产品生产者向用户保障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持续达成预定目标以使用户满意的过程。”[1]基于这一术语,职业教育质量保障是指职业院校向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学生、家长等用户保障其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活动持续达到预定的目标,以使用户满意的有计划、有组织的活动过程。在这个生产过程中既包括生产者也包括用户,因而影响职业教育质量的因素有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内部因素有培养目标定位、课程内容选择以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外部因素主要是社会需求、职业教育发展的方针政策、质量标准等。因此,职业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可以分为以职业学校内部保障体系和以教育行政部门行政力量介入为主的外部保障体系两个子系统。内部质量保障体系是核心,外部质量保障体系是关键。教育行政部门作为外部质量保障体系主体之一,其独特的行政权力和特殊的地位在领导、组织、实施、协调职业教育质量鉴定活动与监督职业学校内部质量保障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因此,职业教育质量的改进与提高都离不开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与引领,教育行政部门在职业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角色分配中具有不可替代性。
二、教育行政部门在职业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中的角色缺位现状
质量是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生命线。教育行政部门作为其质量保障体系中重要一员,通过颁布法律法规、拨款、认可认证机构等手段从宏观层面调控职业教育质量。目前,教育行政部门已经将职业教育的质量保障工作摆在了重要的位置,并在法律法规保障不断完善的基础上进行了评估工作。但是由于我国职业教育质量保障才刚刚起步,同时教育行政部门长期受到“大政府,小社会”行政观念的影响,当前教育行政部门在职业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中还存在一些缺位问题:
(一)教育行政部门在职业教育观念引导上的缺位职业教育质量的提高,不仅需要对其内部结构的调整与完善,同时更需要良好健康的社会氛围的导向作用。目前,尽管教育行政部门大力提倡职业教育,但由于深受中国“学而优则仕”传统观念影响,教育行政部门本身某些行为则严重影响了职业教育在大众心中的地位。例如,在生源的录取上,职业院校的录取批次总是置于普通教育之后,而这种人为地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分层的行为将更会使人民大众认为职业教育是一种末等教育,从而看重普通教育而轻视职业教育。所以说,尽管教育行政部门已经逐步认识到了职业教育的重要性,但是却没有真正将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放在同等位置上,在营造职业教育发展环境方面仍存在大量的空白与不足。而这种观念引导上的缺位也使得社会舆论缺乏正确的指引,致使人们对职业教育的观念转变得迟缓,进而导致了职业院校陷入了生源质量低下的恶性循环,严重地制约了职业教育质量的提高。
(二)教育行政部门在职业教育质量政策法规制定上的缺位现代教育行政管理是一种法制的管理,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需要有法可依,有法可循。目前,我国有关职业教育质量的法律法规政策正逐步完善,但却多数囿于职业教育质量提高的法规政策,对于诸如经费投入标准保障、校企合作以及评估主体角色定位等职业教育质量保障的法规政策还未出台。尤其是地方性的教育立法还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地方级教育行政部门很少制定专门针对职业教育质量保障的行政法规和规章,而教育行政部门在法规政策制定上的缺位使得职业教育制度安排和供给存在许多缺陷。同时,职业教育质量评估局限于普通教育的评估管理办法,没有形成符合职业教育本身特点的管理方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职业教育质量评估的不适性。
(三)教育行政部门在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上的缺位相对于普通教育而言,职业教育是一种高消费的教育,它需要大量的实训基地和实训设备的支撑,而这无疑对教育经费的投入有较高的要求。教育行政部门作为职业教育主要举办者,在其经费投入方面存在职能的缺位。如新西兰来自于政府的职教经费占职教总经费的比例约为70%;美国约为75%,而我国职业教育经费中政府拨款却仅占到了50%,[2]虽然这个数字已经超出了世界平均水平,但是这个比例是各级各类教育经费中政府拨款所占比例最低的。以2008年中等教育为例,政府在普通教育的投入为29079437万元,职业教育的投入为2799916万元。而对于一个收入不高的国家来说,有限的教育经费应集中在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上,这不但涉及教育公平问题,同时也符合许多国家的成功经验。例如,二战后的德国,经济复苏的秘密武器就是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所以说,政府要担负起发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主要责任,就要不断加大对其经费投入。尽管近年来,政府加大了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力度,但较于普通教育而言,政府在投入方面还是厚普通教育薄职业教育,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还有失公允,使得部门和行业的投入热情消损,从而导致职业院校由于缺乏经费的支持,难以满足正常的教学、科研活动,影响了教育质量的提升,制约了高素质技术型人才的培养。
(四)教育行政部门在职业教育社会中介机构培育上的缺位在发达国家中,教育质量的保障多数依靠于非政府的第三部门社会组织,这种中介机构推动了教育质量迅猛提高。但由于我国的办学体制是典型的以国家为主体,国家既是教育举办者又是管理者。教育行政部门在对职业教育的管理上经常出现极端化。一方面,教育行政部门对职业教育进行事无巨细的管理;另一方面,又依据教育产业化的思想,将职业教育完全扔置于市场的调节作用下,忽略了对职业教育中行业部门、专业评价委员会、社会评价机构等社会中介服务组织的培育。
三、教育行政部门在职业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中的角色定位
(一)舆论宣传是导向良好的社会氛围有利于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教育行政部门应通过宣传、引导等方法,在舆论导向上对职业教育进行扶植,并通过声誉调查、学术排行、质量鉴定、水平评估等形式逐渐改变社会群众对职业教育的偏见。其次,职业教育标准的制定是实行教育质量督导的基础,有了科学的职业教育标准,职业教育质量才能得到保障。而目前我国职业教育质量偏低重要原因在于缺乏质量标准的规范和约束,因而教育行政部门应向大众公布职业教育质量标准,使各职业院校能够依据标准,自觉主动地做好质量保障工作,提高社会对职业教育的认识。同时,教育行政部门还应积极营造普职同值的价值观念,提高技术型人才的社会经济地位,通过媒体广泛宣传职业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真正形成有利于职业教育公平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教育立法是关键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是职业教育质量保障的必然要求,而制定和实施法律法规政策是政府干预职业教育的主要手段。因此,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法》的基础上,根据各区域特点,制定和实施一些有关职业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专门的政策法规,如法定教育经费拨款、教育评估类型标准、法律认可的中介教育评估机构等,通过充分发挥政策法规的引领和指导作用对职业教育质量实施保障。同时,教育行政部门还应针对职业院校在质量保障方面制定一些相关实施细则,在法律依据的前提下,通过采取必要的行政命令、指示、规定和条例等措施对职业教育质量保障的目的、组织、程序、周期、结果公布、评估机构与各职业院校之间的关系等做出明确规定并使之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三)经费投入是保障充足的教育经费是保障职业教育健康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经费不足直接影响职业学校师资培训、教学改革及实验设备的更新,从而影响了职业教育质量的提高。因此,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大对职业教育经费的投入,且这种投入不仅是学校内部人才培养资助,同时还包括对外部评估等职业教育质量保障专项的投入。此外,教育行政部门在加大财政拨款的同时还应拓宽职业教育经费来源渠道,政府应采取多种措施发动社会力量对职业教育进行扶持,依据经济补偿原则激励更多的社会组织对职业教育进行经济与物质投入,并通过逐步建立政府、受教育者、用人单位和社会共同分担和多渠道增加职业教育经费投入的新机制促进职业教育质量的改进。
(四)协调服务是根本教育行政部门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中负责组织评估和宏观调控,而不参与具体的评估活动,其根本职责是协调服务。因此,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非政府组织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建立,组织评估机构对职业教育进行质量和绩效评估。同时,积极组建对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质量监控体系,构建区域性职业教育机构基本数据信息库,并逐步发挥质量监控体系预警作用,从而促进职业教育质量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