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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学教育对象的国际化欲达到培养在多元化思想和文化的世界中发挥领导和服务作用的毕业生的前提就是接受思想和文化多元化的教育,或者与来自不同文化和思想的国家或地区的学生密切交流,此为法学教育对象的国际化。而法学教育对象的国际化,不仅指接受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学教育的学生,同时还要求这些来自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学生能密切交往、深入交流。如果仅仅是招收留学生,而将留学生公寓与本国学生之间隔离开来,使之毫无交集、咫尺天涯,这种形式意义上的国际化是毫无作用的。受教育者国际化不仅能促进受教育者之间的交流,同样也能促进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之间的交流,即所谓“教学相长”。不同文化、思想背景下教育者与被教育者之间的交流同样也是法学教育国际化的组成部分。
(二)法学教育内容的国际化法学教育国际化的目的在于培养经济全球化时代高素质的人才、扩大本土教育机构在国际上的影响。正如权威机构瑞士洛桑国际管理开发研究院在发表的《年度世界国际竞争力报告》中所指出的,各国高等教育机构能够培养出足够数量高质量、通晓国际竞争规则的管理和科技人才成为影响国家竞争力的关键。而欲培养在经济全球化时挥领导和服务作用的学生,就必须坚持文化和思想的多元化教育,了解本国以外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理论。法学教育国际化和法学教育民族化(本土化)并不是两个对立的范畴。首先,没有一个国家敢于自诩本国的法律制度是世界上最好的法律制度,因此,没有国家敢于断然拒绝学习其他国家先进的立法、司法经验;其次,经济全球化要求各国在诸多领域的法律标准趋同。因此,无论从法律制度建设还是法律思想等都需要通过国际化来促进和发展。而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独特的法律经验本身就是国际化内容的组成部分,这种民族化(本土化)的精髓不仅不应该被国际化所冲击,而应该通过国际化而加强。
(三)法学教育资源的国际化法学教育资源的国际化不仅包括投资其他国家的法学教育机构或接受其他国家的组织或机构对本国法学教育的投资。教育已经是一项产业,这个已经是不争的事实。投资其他国家的法学教育机构,可以获取经济利益,也可以扩大对其他国家文化层面的影响。作为一种软实力,这种文化方面的影响将是潜移默化、润物细无声的,但效果是持久的和强大的。同时,法学教育资源的国际化,还应该包括科研资源的国际化,即高等教育机构利用自己的科研力量,积极参与全球性科研合作、承担科研任务、共享科研成果。
二、法学教育国际化的原则
(一)借鉴与传播并重法学教育国际化的目的是为了培养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合格的人才,因此必须了解并借鉴外国先进的法律思想和法律文化,用法律全球化的标准来处理经济全球化的问题,因此需要我们进行了解其他国家的法律文化和法律思想,借鉴其他国家法律制度和法律理论。但是这种了解和借鉴只是法学教育国际化的一个部分,另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我们还需要向外传播我国优秀的法律文化、法律思想和先进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理论。借鉴是为了发展。因此,不仅不能抛弃本土优秀的的法律思想和法律文化、先进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理论,还应该大力传播我们的先进文化思想和法律文化,并在借鉴和传播过程中努力促进全球法律思想和法律文化的发展和融合。借鉴的目的不是为了跟随或者追随外国法律思想和法律文化,而是为了超越。应该说,我们现在所使用的法律话语都是舶来品,建设法治国家的时间也很短,因此,需要努力汲取其它国家先进的经验,但是我们也应该明白,如果我们一味地跟随西方国家的法律话语体系,而不能创新和超越的话,我们就只能永远跟随,并将法律话语权拱手相让。然而超越的前提是掌握先进的思想和文化,并发展思想和文化。只有学习,才能超越。为了超越的学习才是我们应有的态度。
(二)文化开放与抵御文化侵略并重在学习的过程中,应该秉持开放的心态,即不能认为本土的法律思想、法律文化和法律体系是最先进的,而拒绝学习其他优秀的法律文化和法律思想、先进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理论,这种拒绝学习是一种狭隘的表现;然而为了学习而忽略或者抛弃本民族的先进的法律思想、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却是一种愚蠢的体现。盲目引进而导致法律制度“水土不服”的情况比比皆是。而这种水土不服的原因就是没能将外来的法律制度和本国国情、乃至本国的法律文化结合起来。因此,在学习的过程更应该重视本土的法律文化和法律思想,不仅仅要考虑立法技术,还要考虑法律实施的环境等因素。在学习外来的法律文化和法律思想,乃至法律制度和法律理论时,还要注意抵御文化侵略。法律文化领域的侵略是看不见刀光剑影的,而是潜移默化的。因此,我们在国际化过程中必须一开始就有清醒的头脑,认识到教育国际化的利弊,引导学生正确对待外国法律文化、法律思想、法律制度和法律理论,甄别其合理性,积极利用教育国际化过程来学习外国的先进的法律思想、法律文化、法律制度和法律理论,建立抵御外来法律文化侵略的防火墙。
(三)规模与效益并重很多高校在进行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国际化进程中,是为了在本国招生时扩大自己的影响力,因此引进了没有必要引进的课程、没有必要引进的教师,将不需要的学科与外国高校进行合作;更有甚者,其合作办学的目的不是引进先进的东西和先进的管理经验,而是将教育主权拱手让渡给外国办学合作方,将自己将定位为外国高校的“预科”或者将自己作为对方高校的合作者而作为最高成就。这种“最高成就”可以作为国内招收学生的一个“卖点”。然而这种低档次的合作办学对中国高校本身的专业建设和国际化是毫无作用的,只能说这种为了联合办学而办学的国际化形式是纯粹为了规模而规模,而对培养人才、扩大在国际上的影响毫无建设性的作用,甚至是有害的:这种联合办学方式等同于将我国高校视为国际教育分工的最低端的、效益低下的教育机构,而外国高校将作为生产“高级教育产品”的教育机构。这种教育国际分工模式一旦形成,就会成为一种惯例,在很长时间内这种教育分工将难以改变,而我国高校很长一段时间内只能成为“低端教育产品”的生产者。而真正的规模与效益并重的做法应该是将本校需要首先国际化的课程或者学科进行排序,挑选能促进人才培养和扩大自己影响的学科或者课程,与外方联合办学,解决本校无法独立解决的问题。
三、法学教育国际化路径选择
(一)简单路径简单路径其实就是一种单向性教育国际化。这种简单路径适合教育资源贫瘠或匮乏的教育机构,即单向吸取其他国家先进的法律文化、法律思想、法律制度和法律理论,夯实本教育机构的基础,增强其抵御教育国际化所带来风险的能力。概言之,主要通过最经济的方式——法学教育内容的国际化来参与法学教育国际化进程。法学教育内容的国际化即是指教授内容中包括了国际化的法律思想、法律文化、法律制度和法律理论。即只要研究生授课老师在本专业领域注意吸收外国同行的专业知识,阅读外国同行的著作或论文,再将这些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的法学知识系统或者零碎地传授给自己的学生,就能完成这个浅层次的法学教育的国际化。这些依赖于教师的专业水平或者外语水平,否则可能出现被误导的可能。其次,这种国际化也可以通过学生阅读外国文献或者外文专业书籍获得。但这种国际化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从另外一种意义上来说,在经费紧张的情况下,这种路径也算是一种不得已的选择。这种路径下,指导学生正确阅读外国文献资料或者外文专业书籍将是一个举足轻重的任务。硕士研究生导师必须要求自己所指导的研究生阅读图书馆购置的外国文献资料或者外文专业书籍。同时将这种阅读定期进行汇报交流,教学相长。即使是这种浅层次的国际化,也要求教师必须能够甄别有关专业书籍的翻译水平和专业能力。将其他国家学者的理论或观点融入本学科的教学中,这对于一般研究生导师来说并不是一件难事,然而,系统或深入地介绍外国法律制度、法律思想乃至法律文化的发展脉络,对于一般研究生导师来说还是比较困难的,更不用说教会学生学会用外国法律文化的视野来研究法学。因此,可以通过聘请外国专家或者受过外国系统教育的本校教师来完成。聘请外国专家当然能比较圆满地完成用域外法律思想或法律观念授课的任务。
(二)高层次的国际化资源丰富的教育机构参与教育国际化的进程,就不仅仅局限于单向的国际化进程,而应该是全方位的、高层次的国际化进程。即教育机构不仅仅不应该被动国际化,利用现有资源的单向国际化,还需要进一步主动国际化,利用自身的教育影响力向其他国家或地区进行教育输出,拓宽国际化路径。首先,教育者与被教育者的国际化。具体包括积极招收外国留学生或访问学者和派出教师到国外讲学两种情形。招收外国留学生和访问学者,不仅能扩大本教育机构在国外的影响力,也为本国法学教育的传播作出了贡献;另一方面,招收外国留学生或访问学者也为本教育机构获得了学费等经济利益,同时还为教育机构所在地或所在国的经济发展做了贡献。派出我国法学教师在国外讲授中国法律思想、法律文化的课程。派出教师到国外讲学这种方式是一种最直接的法律思想和法律文化输出方式。其次,教育机构的国际化。具体包括建立海外分校、合作办学、联合培养和网络大学等方式。建立海外分校。是指根据国家间双边协议,一国高校在本国意外的国家设立隶属于本校的分校,在当地招收学生,向完成学业任务的学生颁发所属高校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一种新型的高校国际化形式。这种方式适用于在国际上影响力比较高的高等教育机构。
合作办学。这种方式对于一般教育机构来说都具有可行性,即一国高校与域外高校合作,在本校设立相关合作办学的专业,或者开设专业的学院,组织双方高校教师,共商培养计划和授课计划,并共同培养学生,但是符合毕业的条件由主导合作办学的高校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书。联合培养。在现阶段主要是在国家层面和高校层面的联合培养,即由国家或者存在联合培养协议的高校所组织的选拔程序,选拔合适的博士研究生,在国家或高校协议所指定的大学间学习,符合条件的,可以授予联合培养高校的学位和毕业证明。网络大学。一些世界著名高校,为了在网络时代进一步扩大自己的学术影响力,将本校著名学者授课摄像录制成视频文件,并置于本校网站上供全球人自由观看的一种形式。目前,牛津、剑桥、耶鲁等世界级高校都为了扩大本校在国际上的影响力,由本校知名教授录制公开课,并将公开课放置网络上供全世界感兴趣的人观看。总之,法学教育国际化不可回避,不可消极面对,而应该结合本教育机构的实际情况,做出合理的路径选择,并逐渐、全面参与法学教育国际化,并利用法学教育的国际化来扩大本教育机构的影响力。
作者:付凤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