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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过分地注重法学知识的讲述和法律规范的注释,采用“填鸭式”的教学方式,使得学生的动手能力、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极差,不符合社会的需要;同时,学生走入社会后也感觉在学校学的东西无用,法学教育和法学实践严重脱节。实践教学是法学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渗透于法学教学的整个过程。实践教学既可以检验和巩固学生的专业知识和理论体系,同时又有利于训练法学专业思维、强化法律职业伦理修养,更有利于提高和锻炼法律专业应用能力,是培养高素质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有效方式。从这种意义上说,法学实践教学的质量决定了法学本科教育的质量,实践性课程开展和实施的好坏成为衡量法学教育质量的重要指标。法学教育界也意识到了这一问题。很多法学院系进行教学改革,采用了案例教学法、法律诊所式教学、辩论教学法、模拟法庭等方法或者手段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河北农业大学也不另外。在河北农业大学新修订的法学专业实践能力培养方案中明确强调:本专业实践能力培养目标是能运用所学专业知识和理论,分析和解决司法实践和工作领域的法律问题,具有胜任司法、法律服务和各种社会法律工作的能力。法学专业实践能力培养方式具体包括:课堂训练、实验室训练、角色扮演、模拟审判、综合实训、教学实习、专题讨论、法院旁听、专家报告、毕业实习、法律社会调查等方式。目前,已经采用的实践教学方式有在课堂上采用案例教学法,在教学实习环节采用模拟法庭、法院旁听、专题讨论、专家报告、毕业实习等方式。同时,修订了新的教学计划,2009级的法学教学实习环节在第7学期增加了法律社会调查。
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存在的不足
在采用案例教学、模拟法庭等方式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时,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一)案例教学发挥的作用有限
案例教学法的核心在于围绕案例进行分析,其基本要素包括案例和分析两部分。该教学方法依赖于研究上诉法院意见,将普通法看作是法律原则和规则的渊源,把案例视为一种能在其中引导出法律原则的经过归纳推理的经验性资料,通过一系列判例分析和师生之间的讨论问答,让学生理解法律的概念和原则。案例教学法把抽象的法律思维与具体的法律事务紧密联系在一起,改变了传统的教学中教师占主导地位的局面,有利于形成师生之间的互动。但是,在采用案例教学时,教师过分强调案例的陈述,分析案例的部分较弱,甚至不分析案例,不能通过案例带动学生分析问题、思考问题和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案例只是成为了课堂教学的辅助工具,从而导致学生只是在乎案例是否动听,而忽视案例教学的真正意义。
(二)模拟法庭不能发挥真正的作用
模拟法庭是美国法学院中通常设置的“mootcourt”课程,从20世纪30年代起,我国将其译为“模拟法庭”[2]。模拟法庭是指教师组织学生对诉讼过程的庭审环节进行仿真式的模拟,学生通过角色扮演来实现专业知识的学习和专业技能的培养[3]。学生通过参与模拟法庭活动,能够亲身体会诉讼参加人的法律情境,将所学专业知识运用于实务问题的解决,提高实务能力。模拟法庭一直以来都受到法学专业教学的肯定。河北农业大学引进模拟法庭也有一段时间了,但在实施的过程中出现了只是注重表演、忽视总结等问题,致使学生积极性不高。这些问题值得反思。模拟法庭一般在大二下学期和大三上学期举行,结合正在讲授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进行为期一周的教学实习。在这一周中,学生要进行角色的训练、表演的训练、文书制作、证据的准备、案卷的查阅、卷宗的整理等很多内容的学习。由于时间仓促,为了节约时间,很多学生直接从网上寻找法院已经审结的案子,照着法院的审理程序走一下形式,只是“照剧本走”,认真的同学背背“剧本”,不认真的同学照着“剧本”念,只是重视了表演过程,并不能真正学到知识。这样,当学生发现实际的模拟法庭只是一个表演时,到大三上学期就几乎没有学习热情了。同时,由于模拟法庭角色的有限,只有部分同学参与其中,也很难调动所有同学的参与热情。模拟法庭结束后要进行一个总结。模拟法庭总结可以帮助学生发现存在的问题,同时展开讨论,加强对理论知识的理解。由于时间的原因,学生只是自己写一个书面总结就草草了事,很多同学抱着应付老师的态度并没有认真对待,使得这个环节流于形式,并没有发挥真正的作用。
(三)学术报告少
通过学术报告,了解学术研究动态和实务现状,可以拓展学生的视野,增加学生的知识面。像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等法学院校每年都会邀请不同院校的专家、学者给在校的广大师生作报告。报告涉及法学的各个领域,给广大的学子一个交流的机会和平台,了解法学的研究动态。这样,可以调动学子的研究热情和学习的积极性。但是,由于受到专业、地域、资金等的限制,河北农业大学法学系只能在教学实习周为学生举行2场学术报告,报告的内容仅限于诉讼方面。聘请的报告人多是兄弟院校的教师或者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教师一般会了解学生的需求,作报告时有所倾向和针对性,但是报告内容一般为诉讼法的修订,学生的关注度不高。而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的报告内容实务性很强,但是对学生的需求不是很明了,针对性不强,学生的积极性也不高,造成系里花费了很大的精力为学生准备学术报告,学生反而不愿意参与的尴尬局面。总之,学术报告太少,学术报告涉及的内容单一,导致学生的兴趣不高,积极性差,交流面窄,影响学生进一步了解学术动态和接触实务现状。
(四)毕业实习流于形式
毕业实习设置在大学四年级的下学期,这是每个学校法学专业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但这个环节往往流于形式。大学四年级的学生为就业所困扰,忙于参加各种考试,奔波于各个求职会场,考试、找工作成为了四年级学生的中心,他们根本无暇顾及实习。学校一般要求四年级的学生在第2学期必须实习,实习单位自己联系。四年级学生有的往往拿着学校开出的证明文件在实习单位报到后就走了,很多只是在实习鉴定表上盖上一个单位的公章就草草了事,并未真正进行毕业实习训练、培养自己的实践能力。毕业实习就成为了一个过场。学生并没有真正经过职业训练,走上工作岗位后其实际的动手能力当然可想而知了。
(五)法院旁听越来越困难
河北农业大学每年在教学实习周时都会组织学生参加法院旁听。这是学校设置法学专业以来的一个实践环节。但是,现在这个环节越来越难,原因如下:一是,学校的教学时间与法院的庭审时间不同步;二是,很多时候基层法院的案件开庭时一般都没有特别大的庭供学生旁听;三是,现在很多刑事案件为了安全起见会在看守所开庭,进入看守所要证件审核,而且地方很小,不可能让那么多学生去旁听。同时,教师在联系旁听事宜时一般是凭借私人关系,这样一次两次还可以,时间长了,就很难操作了,带学生去法院旁听越来越困难。
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方式之完善
(一)凸显模拟法庭的地位
目前,从模拟法庭的设置来看,模拟法庭只是辅助程序法教学的一种手段。学校应该改变现有的这种模式,从以下几方面着手:第一,在课程设置上,加设模拟法庭课。学校可以把模拟法庭作为一门必修课程来设置。一般来说放在大学三年级开设,因为在三年级时学生们基本上已经将基本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学完。有了一个理论平台,就可以将这些理论知识运用于实务。第二,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把模拟法庭作为必修课程设置后,还需要有制度的配合。法学系要制定模拟法庭教学计划,编写模拟法庭教案,试着编制模拟法庭的教材。为了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分析问题的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这门课程的结课方式上可以灵活一些,把整个学分分配到模拟法庭的各个具体环节。模拟法庭一般可以分为角色训练阶段、案卷评阅阶段、开庭审理阶段、案卷装订阶段、终结阶段。这样,每个阶段都对学生实行打分,最后给出学生的总评成绩作为期末成绩。在师生比的设置上不得大于1∶30,采取小课堂授课。第三,引入竞争机制。教师可以引进竞争机制,如组织模拟法庭大赛,让所有法学学生组成团队参加,以公告的方式吸引全校师生关注和参加旁听,由旁听者和法学系的老师组成评委团给每个团队打分,作为学生这门课期末成绩的一个参考值。这样就促使学生认真对待,提高他们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锻炼他们的法庭实践能力。第四,加强教师队伍的培养。目前,法学系教师中理论水平高、实务经验丰富的人并不多。很多老师只是注重理论知识的研究,缺乏实务经验,这样去指导学生的模拟法庭是不够的。可以从校外聘请经验丰富的检察官、法官、律师作为客座教授,指导学生进行模拟法庭。这样既丰富了教师队伍,也增加了学生了解实务的机会。
(二)增设案例演习课
法学系现有的课程体系中没有案例演习的课程。这个课程应设置在大学三年级,因为学习这门课程需要一定的理论基础。在这个课堂上教师的作用非常重要。教师要认真筛选案例,并且这些案例要有一定的争议性和理论模糊性,最好是选择现实生活中已经审理的案件,引导学生从实务和理论的角度思考问题。一个学生选择一个案例,在开学第一周就将案例发给学生,让每个学生自己组织发言稿。在授课方式上,采用辩论式教学,一个学生在讲台上发言,其他学生和教师作为听众,随时对发言者提出问题进行辩论。这种实践教学方式的特点在于教师和学生之间要进行很多面对面的直接交流,这样师生比就不得大于1∶30,因而就只能进行小班授课。所以,在案例演习课题上就要进行一定的倾斜,在制度上保障小班授课,否则,这项措施将无法进行。
(三)改善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是近代法学教育中兴起的一种教学方法,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中十分流行[4]。在各部门法的讲授过程中,教师要通过案例帮助学生理解和把握某个法律原理或法律规范,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教师在引进案例教学时应注意以下问题:首先要做到对案例的精选。在挑选案例时,一定要挑选那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最好是有一定的理论争议和深度的案例。其次,在陈述案例的时候要做到精简。再次,注重案例的分析。引进案例教学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学生的分析问题能力,培养他们的法律思维能力,所以教师一定要把案例所涉及的理论问题分析透彻,尽可能往理论深处做文章,打开学生的视野,加强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在教学方式上,从教师讲授案例转向学生自己研究并讨论案例。最后,通过案例教学授学生以“渔”,而不是授学生以“鱼”,也就是要把分析问题的方法通过案例教学法传授给学生。
(四)增设校外教学基地
河北农业大学也建立了一些校外教学基地,但是这些教学基地要么地方较远,要么和法学理论知识结合不是非常紧凑。建议以学校为单位和保定市甚至河北省的各基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签订校外教学基地合同,聘请他们的负责人为学校的客座教授。这样就可以在暑假的时候由教师带领学生去各校外教学基地进行实务训练,培养学生解决实务的能力、分析问题的能力,提高他们的法律思维能力。同时,也减轻了教师自己联系旁听事宜的难度,增加学生参与旁听的机会。
(五)保障法律社会调查
现阶段法律社会调查这样一种实践方式还处于探索阶段。就刚刚结束的法律社会调查而言,提出建议如下:其一,避免流于形式,教师应该在学生下基层调查之前,首先了解学生的调查研究方向,帮助他们制定调查大纲。其二,教师要教会学生做调查的方法。毕竟学生参与科研的机会不多,教师要教导学生进行调查数据的总结和分析的方法。最后,教师要定期检查学生的调研进度。四年级的学生心思不在学校。为了防止学生为完成任务而弄虚作假,应不定期检查以督促他们认真对待,同时也培养他们实事求是、认真务实的态度。
尽管实践性法律教学模式很多方面还处于尝试和摸索阶段,有些方式的适用范围和所起的作用也很有限,很多问题还有待于继续探索和研究,但已经看到了这一尝试所产生的益处。可以预见,一旦认识到以技能训练为基础或实践性课程的必要性,并积极开展模拟法庭教学以及其他形式的实践性法学教育模式,学校法律教育必将在诸多方面发生根本性的变革,为我国培养出融理论与实践为一体的高素质法律人才。(本文作者:赵世琪单位:河北农业大学人文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