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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新中国自建国以来一直到改革开放之后的20世纪80、90年代,我国主流的刑法学理论体系是以前苏联刑法学理论体系为基础构建起来的。此后,随着关注视野的扩大以及学术研究的深入,我国刑法理论界逐步借鉴和吸收了国外尤其是大陆法系刑法学理论的合理成分。比如,越来越多的国内学者日益深入研究大陆法系刑法学理论如分层次的犯罪构成体系、行为理论、共同犯罪理论、责任理论等。还有学者甚至主张在融合我国传统的刑法学理论与大陆法系刑法学理论的基础上构建新的刑法学理论。与这种理论研究背景相适应,我国近年来的司法考试刑法卷多次出现富有明显大陆法系刑法学理论特征的题目。比如,2011年司考卷二单选第8题是: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要排除犯罪的成立,至少符合下列4个条件:(1)被害人对被侵害的_____具有处分权限;(2)被害人对所承诺的_____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3)承诺出于被害人的_____意志;(4)被害人必须有_____的承诺。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A.法益——事项——现实——真实;B.事项——法益——现实——真实;C.事项——法益——真实——现实;D.法益——事项——真实——现实。实际上,本题的考点就是被害人承诺阻却违法性的相关条件。按照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的通说,被害人的承诺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以排除损害被害人法益的行为的违法性。条件是:(1)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2)承诺者必须对所承诺的事项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3)承诺必须出于被害人的真实意志,戏言性的承诺、基于强制或者威压作出的承诺,不排除犯罪的成立;(4)必须存在现实的承诺;(5)承诺至迟必须存在于结果发生时,被害人在结果发生前变更承诺的,则原来的承诺无效;(6)经承诺所实施的行为不得超出承诺的范围。纵观近几年来的司考刑法卷可知,其富有明显的大陆法系刑法学理论特征的题目反复出现,且有不断增加的趋势。纵观当今世界,大陆法系刑法学理论是国际社会主流的刑法学理论体系之一。我国刑法学理论体系向大陆法系刑法学理论体系靠拢,既是历史传统的承继,也是借鉴、吸收国外先进刑法学理论的体现。可以说,近年来司考刑法卷相继以及更多地出现大陆法系刑法学理论特色的题目,有着前述的特定的刑法学理论动态背景。
随着学术研究的展开,我国的刑法学理论日益深入,一大批视野宽广、观点新颖、论证有力的学术文献不断问世,由此将我国的刑法学理论研究推向新的境界和高度。然而另一方面,法学本科刑法学教材尤其是传统主流教材,由于考虑到知识体系的简明、观点的稳妥以及成本等因素,因而往往难以充分反映刑法学研究的前沿动态以及最新发展。上述状况导致的结果就是:司考刑法卷试题由于对法律热点和前沿动态的关注和考察,从而不可避免地会超越传统教材的知识范围。比如,2011年司考卷二多选题第53题为:的关于认识错误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为使被害人溺死而将被害人推入井中,但井中没有水,被害人被摔死。这是方法错误,甲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B.乙准备使被害人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勒死,但未待实施勒杀行为,被害人因吃了乙投放的安眠药死亡。这是构成要件提前实现,乙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C.丙打算将含有毒药的巧克力寄给王某,但因写错地址而寄给了汪某,汪某吃后死亡。这既不是对象错误,也不是方法错误,丙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D.丁误将生父当作仇人杀害。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都认为丁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本题的考点是刑法理论中的认识错误问题。尤其是,选项D涉及到判断认识错误的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理论。众所周知,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属于大陆法系刑法学理论中的概念,我国传统的刑法学理论难以甚至不可能兼容。这是因为,大陆法系刑法学中的犯罪构成体系是分层次的理论体系,也即构成要件只是排除了或者说不包括责任要素(如故意、过失等)的客观层面的犯罪轮廓。就是说,行为符合符合构成要件并不意味着成立犯罪,成立犯罪还需要进行规范层面(违法性判断)以及责任层面(故意、过失等的判断)的肯定性判断。另一方面,我国传统的刑法学理论通说认为,犯罪构成与犯罪成立是一一对应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就意味着成立犯罪。不难看出,以上考题已经超越了我国传统的刑法学教材的知识范围。司考刑法卷考点超出传统主流教材这一特点,广大考生以及众多教师都有体会,已经认识到单纯使用一本教材尤其是传统主流教材不再够用了。
改进高校刑法学教学,一方面要针对我国法学教育的传统做法及特点,另一方面也需要结合近年来司法考试的最新动向及趋势。笔者以下谈几点认识。
一是教育部门或单位在观念上要认识到法律思维在法学教育中的核心价值和重要地位。前面已述,一方面,大学法学教育不仅在于传授法律知识和方法,而且更在于培育法律精神和法治信仰;另一方面,前面的分析表明,近年来我国司法考试日益注重法律思维的考察。因此,应当树立以法律思维为核心和导向的法学教育观念。然而,多年来我国高校法学教育的基本特点是较为注重知识的传授,对法律思维的重视明显不够。正如学者所言:过去以理论知识讲授为主的教育理念和填鸭式的教学方式难以适应培养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的要求,也无法应对国家司法考试的改革,更无法实现国家司法考试与法学教学的良性互动。鉴此必须树立以法律思维培养为中心的教育理念,改革法学教育的课程体系,增设或扩张法学方法论课程,贴近法律思维流程进行教学方法和方式的改革…应强化法律思维训练,提高适应司法实践内在要求的素质和水平。总之,更新教育观念,树立法律思维在法学教育中的核心价值和重要地位是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中的一个亟待重视和解决的问题。
二是刑法学教师在自身专业素养上要进一步拓展知识摄取的深度和广度。无论是从法学教育水平及质量的提高还是从顺应司法考试的最新趋势要求上看,刑法学教师都应当不断拓展专业知识的广度和深度。首先,要刻苦钻研刑法学专业知识,不断深入对刑法学专业知识的认识水平。深化刑法学专业知识的认识,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是深化刑法哲学以及犯罪构成理论的深化。众所周知,我国传统的刑法学理论在犯罪构成理论方面较为初略,对一些基本问题还缺乏深入细致的研究探讨,如行为论的展开、犯罪本质论的深化、责任论的深化等。深化刑法学的认识,就需要就这些重要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其次,要关注乃至研究国外尤其是大陆法系刑法学理论,借鉴其中的合理之处。大陆法系刑法学理论的显著特点就在于其思辨性强、体系完整、概念深刻、影响较大。学陆法系刑法学理论,尤其需要就其精华部门如分层次的犯罪构成理论、规范责任理论等进行深入的学习研究。最后,在阅读传统的刑法学教材之外,还要参考其他的教材尤其是那些体系新颖、融汇中外、论证有力的刑法学教材。刑法学教师只有拥有扎实的专业功底,才能在日益面临司考挑战的刑法学教学中挥洒自如、游刃有余。
三是刑法学教师在教学中要密切关注并结合司法实践以及司法改革的现实状况和最新动向。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学科,刑法学尤其如此。当代中国的立法完善和司法改革都在不断发展。在刑事法领域,诸如刑事和解、社区矫正、青少年司法等新的实践正在不断推进。因此,刑法学教师在教学当中就应当密切关注并结合我国法律实践的前沿领域和最新趋势进行分析阐述。只有这样,刑法学教师才能培养学生在学习专业基础知识的同时关注法律实践,从而学会运用专业理论知识思考和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正如学者所言:部门法法学教育不仅仅是传授知识的海洋,不仅仅要传道、授业,更多的在于解惑,为学生提供一种解决实践问题的方法论。从兼顾司法考试角度分析,法学本科教育不仅仅是关于“法律是什么以及为什么”的教育,更多的是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的方法的教育。刑法学教师在教学中密切关注和结合司法实践及司法改革,既是刑法学这一部门法之实践性的要求,也是适应司法考试最新特点及趋势的要求。(本文作者:赵赤单位: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