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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存权的重要性
通过对生存权的发展历史的回顾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要想实现生存权就必须依赖国家的保障。早期的时候,生存权的主要内容就是生命权,但是法国和美国各自的法律里面对其有着不一样的对待方式,法国的法律规范里面没有生存权的概念,而是把这项权利融入到了其他的权利里面给予保障,而美国就是把它当作人权的首要位置并且明言保障。不过他们之间也有共同点,就是都凸显出了国家对于该权利具有相关的保障责任。
(二)生存权的宪法依据
虽然说我国的宪法法规中没有关于“生存权”的相关规定条款,但是在2004年的时候,国家进行宪法规定时新增加了关于“人权”的保障条例,但是这里增加的“人权”并没有相关的司法来对其进行具体的解释。所以说,这里的“人权”应该理解为“概括性的人权”。对于这种概括性的人权来讲,它是一种作为人就应该拥有的权利,所以说应该受到相关宪法的保证。有的学者这样说过,“故凡未规定之自由与权利能彰显尊严并不妨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应受本宪法之保障。”
二、从宪法和行政法关系的角度保护生存权
现如今全球处于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并且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也进入了发展性阶段,国家的总体利益就是如何能够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这就导致政府投入过多的精力在发展上面,从而忽视了对人民“生存权”的有效保护。政府是进行行政法落实和执行的主体,更应该做好自己分内的工作,一定要保护好人们的生存权。
(一)完善生存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现如今我国的法律体系对生存权的相关条例规定是有缺失现象的,存在着不够细化、不够明确、不够具体的问题等等,到现在为止都没有一条法律法规对人们的“生存权”进行明确的规定。宪法是行政法的母法,是行政法的基础和前提,也是我国的根本性大法,对于这种日益突出的“生存权”问题,宪法就有必要对“人权”进行保障,这样就能在一定程度上间接保障到了人们的“生存权”,然后在利用宪法的相关规定把“生存权”在宪法里面明文规定出来。
(二)促使宪法行政法化
宪法是概括的、是静态的,处于法律体系的最高点,而行政法是具体的、运动着的宪法。因此要努力尝试打破宪法高高在上让其他法律“项礼膜拜”的态势,宪法也应该“三贴近”,走入到行政法中去,实现行政法化,这样才能让政府依法行政、依宪行政,使宪法在行政法中更具有权威性,行政法也更具法力性,这样“生存权”才会上升到一个全新的国家高度,“生存权”的保护才会得到空前重视和保障。这样做也能够让政府减少对发展投入的精力,把忽视了的人们的“生存权”的有效保护重新拾起来,或者是减少政府为了让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利益趋势而出现的对人们“生存权”的漠视情况,预防出现为了发展而牺牲人们的“生存权”的情况,保证政府能够严格执法,好好的保护好人们的“生存权”。
三、结语
本文分析了从宪法和行政法的关系角度谈论生存权的保护问题,开始分析了宪法和行政法在生存权保护中起到的作用,并且介绍了生存权的重要性,然后再对宪法和行政法如何保护人们“生存权”进行了探究,总体来看,政府应该起到执行主体的作用,利用好自己的职能,然后通过宪法的相关规定,保障“人权”,间接的保障到“生存权”,然后进一步努力,把生存权的保障工作写入宪法。
作者:孟佳彬单位: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