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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的国家调节说特点探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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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的国家调节说特点探讨

一、经济法学的主要特点

在经济学家长时间的实践之后,经济学家发现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市场演变经历了自由竞争、社会化以及国际化这三个重要的阶段。在经济出现状况的时候,西方国家的经济调节手段有限,通常是通过一体化的市场进行自我调节。而在我国,由于国家调节的存在,政府能够有效地对市场进行实施调控。这种调控方法将市场与政府有机地结合在了一起,进而增强了调控效率,往往能够产生意想不到的效果,而国际调节则实现了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联系。在历史上的经济形态演化当中,主要由民商法等调控方式来调节自由竞争的市场。稍稍进步一些之后,出现了国家调节机制,而经济法成为了保障市场安全准确运行的主流方法。而现在经济全球化的脚步越来越快,因此,国际经济法被用来调控当前的国际化金融市场。上述演变形象地揭示了经济当中市场与调节方法之间的联系,并将国家调节、国际调节等新兴调节方法引入到市场当中,给市场带来了新的生命力。经济学家预言,我国在迈入社会主义经济市场之后,国家调节会逐步成为主要的市场调控方法。当前要做的就是在现有基础之上不断完善与经济有关的法律,以便我国在进入到社会主义经济市场之后有完善的法律作为经济活动开展的保障。有了明确的法律,才能避免有人由于私利滥用职权,甚至威胁到我国整个经济市场的稳定性。即便国家调节再复杂,也仅仅是一种经济调节机制而已,对市场也仅仅起到调节作用,无法左右市场的走向。而有了国家调节的存在,对经济市场的运作是一次有效的改革。从政治上分析,国家调节理论的出台能让国家政府机关的职能从单纯的管理者转变成多方面的综合。不仅要协调与世界各国的关系,还要管理好国内的经济发展。看上去国家政府机关的任务变得十分繁重,但是这是政府社会职能的体现,对国家的长远发展有很大的好处。传统的经济管理当中,国家不会干预社会经济,这种管理方式是以政治为主。在1800年前后,随着世界上许多国家开始步入工业化社会,各个国家的经济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增长。而不断增长的经济也有一定的隐患,垄断的增多,贫富差距的增大,也给社会带来了诸多不安定因素。资本主义看似光鲜的外表下隐藏着许多危险,这也是西方国家管理者所要面对的困难之一。

二、经济法学中“国家调节说”理论特点

(一)一致性

国家调节说的内容不随时间变化而变化,即便经济形势的变化再快,国家调节理论都应当保持最基本的目标不动摇,这与其他的经济学说有根本上的区别。这种区别在以往的经济学著作当中也有体现,无论是《经济法讲义》《经济法基础理论》还是其他的经济书籍当中,都将国家调节摆在经济进步的首要位置。在上述理论的有效支持下,国家调节逐渐成为了我国政府调节经济市场环境的有力手段,并且经过了时间的检验之后仍然被肯定其主要作用。国家调节说的风行不是没有根据的,由于这种学说极大地参考了当今社会环境,并且经过不断实践已经被证实了正确性,所以得到了有关各方的交口称赞,在实际调控当中也愿意参考该学说的内容,让调控收到更好的效果。

(二)系统性

人类经过了长时间的发展之后,最伟大的发明就是科学。漫漫历史长河当中,科学对人类不了解的自然现象作了解释,并有机地将人类与自然结合在了一起,创造出了更远大的发展空间。而国家调节与科学有一定的相似性,作为一个完整的理论,有关各方在实施国家调节的过程中要注重如何系统性地构建调节环境。国家调节不是空中楼阁,而是有一定的系统性基础的,实际应用不应当盯着某一方面不放,而应当整体性地探索国家调节的调节方法。

(三)普遍性

科学不是特异性的存在,而是对世界上普遍存在的事情进行了解答。这种解答适用于相同或者相似的环境,其所导致的结果也必然是相同或者相似的。国家调节就很好地利用了这一点,建立在人类经济社会发展之上,对普遍发生过的事件进行了有效分析。其他国家的事例能够作为我国开展国家调节的有效参考,而其他国家也能根据不同国家的经验开展调解。这样的普遍与相互之间的适用,给国家调节创造了大量的可能性,也是我国或是世界上很多国家如此热衷于国家调节的原因之一。

(四)实证性

实证性表示着一种崭新的理论由社会考察这个阶段逐步开始发展,期间所发现的事物、以及在这过程中得到的一些结论都一定要通过切实行动来对其真实性以及正确性进行确认。和其他理论相比较而言,“国家调节说”这一学说相比之下具备更强的实证性,“国家调节说”这一学说是以市场作为一个出发点,其认为市场存在缺陷的主要问题来自于市场中存在的各个障碍、市场唯利性这一特性以及现今市场自我调节机制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其将市场缺陷这一问题所存在的相关因素进行了条分缕析的归纳以及深入深刻的探讨,并且透过现今市场所存在的障碍进行着手,从而来探究为何传统的法律无法完美对症解决经济学中所存在问题的根本因素,得出了政府应当适度干预市场这个结论,从而成功推导出经济法的构成原理。对于政府干预市场这种想法,有一部分学者并不表示赞同,因为很长时间以来,我们更重视的是相同特性的问题,却并不够重视差别性的探讨,而却比较容易忽视国家掌权的政府对于市场进行监管时的问题,这样得出的结论都会或多或少的具备一些片面程度,致使现今的经济法以及其相关内容并不能独自成为一个体系,哪种观点其实都并不能做到十分完美,都会造成理论以及实际问题一定程度上的混乱。

(五)开放性

一种全新的理论是否具备足够的开放性,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这种理论可不可以接受外来理论的挑战以及纠正;次之则是他可否接受来自外部的理论以及一些全新的结果。“国家调节说”这一学说紧扣时展的脉络,准确地把握了时代的前进方向,使用近代的思维模式来规划我国经济学法律的前进方向,除此之外还确保我国经济法的活力。与其他学说相比较而言,“国家调节说”在开始的时候就立足于社会的角度来衡量我国的经济法,一次来解决我国经济前进路程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国家调节说”这一学说可以接受各式各样的来自于外界的挑战,也敢于承认自身还需要一定时间的发展以及完善。

(六)原创性

我国的经济法在刚刚起步阶段引用的是别国的经济法理论以及相关思想,这也造成了“大经济法”在我国的经济法中占据了十分重要的地位,不过这种外来的理论也伴随着我国社会的逐步发展而逐步的边缘化。而与之相对的,“国家调节说”这一学说所包含的理论原创初衷源自于人类社会的根本性质,“国家调节说”这一学说提出了很多前所未有的理论,特别是对于市场缺陷的总结归纳上面。尽管国际上面的学者就市场失灵的问题从各个不同的角度都提出了各自的观点,可是“国家调节说”这一学说开创了区分市场缺陷以及失灵的先河,精确抓住了这两大问题的根本因素。“国家调节说”这一些说针对市场缺陷所造成的市场失灵问题,可以有效的概括其余专家所提出的相关理论。在经济法体系的逐步成型过程之中,“国家调节说”以自身的逻辑思维起点为立足点,根据自身的思路,首先提出了我国经济法的要求。我国经济法学尽管和其他体系构成的形式不尽相同,可是都不难在别国的经济法学之中寻找到影子,然而“国家调节说”这一学说构成的经济体系却是游离于其余观点之外。经济法学是由德国首先提出的,可是国外的相关专家们都对反垄断法十分关注,更有一部分学者认为反垄断法就是经济法。

伴随着人们对经济学内容以及本质的思考,“国家调节说”这一学说所包含的经济法的内容以及本质、尤其是其在经济法构成这一结构的基础上,获得了越来越多的专业人士的肯定。尽管很少有作品会提及“国家投资经营”这个崭新的词汇,而是将之使用国家监管、国家管理等词汇进行替代,可是对这些理论进行细致的分析之后,就不难发现其本质与“国家调节说”的一些观点是大致相同的。这也就表示了“国家调节说”这一学说所提出的理论已经对我国经济法学界产生了不小的影响,并且进行广泛的施行。还有一部分专业人士对我国的经济法学进行了明确的定位,并且给出了“国家三三三说”这种学说,国家应当扮演的不同角色应该有三种,并且要执行三种职能,还要做到三次权力分化,经济管理权与国有资产所有权分离。在一部分专业人士眼中,依据“国家”在经济体系中扮演角色的不尽相同、给予不相同的身份以及社会地位来对经济法进行拆分。根据国家在经济体系之中所扮演的是不是当事者的角色,将经济法执行部门分为两个大类别,而在有国家影子的经济法之中,国家扮演的毫无疑问是当事人的角色,可是国家在扮演当事人角色的同时其身份还分为私有以及公有两种,所以,由国家政府参与的经济法一般分为国家扮演私有个体以及公有个体两种情况。而在这种该情况下经济体系的重任应当有两个部门承担;而两大部门又各自细分为两个不相同的部门。一部分专业人士认为,经济体系之中产生的一系列法律行为其本质指的是在经济法体系之中各类型主体的相关经济活动,而在国家的一系列行为之中,分为参与行为以及管理行为两大类;在国家参与的管理行为之中,采取了宏观调控措施的,其具体分类为:(1)市场所存在的良性竞争状况;(2)有国家参与痕迹的行为。西方的很多国家也会参与到经济体系活动之中去,而在社会主义的国家里国家参与的情况也就越来越普遍。有一部分专业人士从国有企业的存在运营情况来说明国家干预经济体系的必要性,在他们眼中国有企业在我国的经济体系之中处于一个十分重要的地位。而国有企业则是因为其行业垄断型与国家有着很多必然的联系,它是国家想要插手经济体系的重要枢纽,在我国企业改革浪潮之后依然屹立的国有企业则必然是处于举足轻重地位的企业。

三、结语

针对“国家调节说”所具备的理论构架上,一部分学者以及专业人士也给出了很高程度的首肯以及优良的评价,在一部分学者眼中,“国家调节说”这一学说之中有关于经济法和民商法两者关系的阐述,十分的精辟,具有比较强的实用性。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国家调节说”学说之中的相关观点对两者的应用范围进行了分化。经济学界中的一些专业人士不相同的地方在于其将目光投向了西方的经济发展情况上,立足于全世界经济发展的角度,构造自身的理论架构,这也就赋予了其所提出理论的足够生命力。本文的特点在于首先对我国经济法学的特点进行整体分析,然后概括了经济法学中“国家调节说”理论特点,主要从一致性、系统性、普遍性、实证性、开放性以及原创性六个方面进行了系统概括。本文的优点在于层次清晰,能更好地使读者了解到我国经济法学中“国家调节说”理论特点,且整体分析行云流水,逻辑结构浑然一体,在让读者在了解国家调节说的解构后,能构建一个可靠、完美的经济法知识系统,同时坚定读者的经济法信念,并启迪读者作进一步的探索和思考。

作者:刘慧娟单位: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