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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利益观的理论依据
利益,是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的原动力,是为了满足其自身生存和发展而应运而生的,是人类最原始动机、最终目的的有机结合,但它也是受到客观规律的制约。作为一部社会本位法的经济法,社会利益是其所要保护的首要利益目标。亚当•斯密倡导的是人类所的一切经济活动最终目的就是为了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对于社会利益的促进则放在次位,这样会使其行为要比出于自身本意的情形下会更加有效地促进社会利益的发展。此时人们才逐渐认识到个人本位主义并不能够很好地促进对社会利益最大化的保护。19世纪社会法学派、目的法学派所提倡的恰恰相反。美国学者庞德认为社会利益是法律保障的主体需求。并强调社会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目的法学派代表耶林认为,法律的创造者是社会利益。也是法律的唯一的源头,一切法律的产生都是以社会利益为目的。这一利益理论为国家规制个体本位主义提供了理论基础。经济法是对国家、社会、个人利益起着协调平衡的作用,通过立法的倾向对弱势群体给予保护。企业在创造财富的同时,也破环了环境和不可再生资源的耗竭,导致社会和公众为其行为买单,这有背于正义、公平。经济法对企业负外部影响予以否定评价,对其规制从而实现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兼顾和协调。由此可见,社会利益观为企业所要承担的社会环境责任夯实了理论基础。
(二)企业生态环境社会责任的价值成因
法律的价值属性和功能表现为满足主体的需要。社会经济体中的企业自身不断的发展和壮大,更凸显了对社会生态环境环境的影响,企业是与社会多方面利益相关者有着密切联系的独立体,在追求企业价值的同时,还应该依法承担起生态环境这一社会责任。通过对企业生态环境社会责任是否符合法律基本价值这一问题的论证,就能得出法律追究机制对企业生态环境社会责任的合理性、正当性。一是从秩序价值来看,所体现的是在社会进程中与自然进程中两者之间表现出来某种程度的连续性、一致性、确定性。是实现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法律的转变,达到利己与合作的协调与平衡,实现社会联带、社会统合,实现个人与社会的和谐构建。企业社会环境责任对秩序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首先是益于构建一个稳定的秩序利益关系。其次是益于构建一个良好的资源秩序。二是从自由价值来看。自由价值主张主体行为和法律规范的有机统一,如果主体实施的行为符合法律规范,就享有法律所对其界定的行为权利。法律对自由的保护主要表现为对个人权利的界定,是在个人与社会的对立、统一关系中。企业如果不考虑社会利益以及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不顾及到社会公众和后代的发展,肆意开采、损耗资源,排放污染物这不是真正的自由,而是对人类社会所赖以生存自然环境的奴役。三是企业生态环境社会责任的正义价值,是人类恒久的价值追求,是法学界研究的永恒主题。实现社会正义的途径是要以社会条件以及各阶层的经济为基础,通过其所享有的基本的权利、义务等进行平等分配,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正义。如果企业怠于承担社会责任,法律通过其强制力推动企业承担生态环境社会责任。四是效率价值。是要符合社会发展的基本价值目标,最大限度地利用社会资源用于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自然生态价值是人类发展所投入的最重要的成本,所以企业在发展的同时要最大限度地创造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经济模式,以发展低碳经济,减少对资源、能源的消耗,保护环境,实现社会公众的环境权,使企业肩负起经济行为和生态环境保护行为的多重社会责任。
二、实施责任追究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建立企业责任追究机制的必要性
有利于企业本身适应和参与国际化竞争的需求。也是激励企业通过技术创新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对企业实施环境责任追究制,实质是有效地促进企业自身的竞争力因此,对企业实施责任追究机制不仅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也是必然要求
(二)建立企业责任追究机制的可行性
在目前的国情下是完全具备对企业实施责任追究机制,并使其具有可持续发展的动力。一是上述已说明实施企业责任追究机制所具备的思想、理论基础。法律制定、法律体系都反映了这个时期的思想价值观。农业时代、工业时代充分表明了人类对自然环境的改变能力在不断的加强,但负面影响凸显,人类开始认识到尊重自然规律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也使生态人文主义取代了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理论。二是充分体现公众利益和企业利益的一致性。由于我国社会性质所决定,国家、社会公众与企业的根本利益存在一致性,这是建立企业责任追究机制的基础和原动力。企业其各个经济活动环节,自觉地肩负起环境保护意识,适应新经济发展的要求,由此体现出公众利益与企业利益的一致性。三是建立追究制具有法律保障。我国宪法、刑法对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以及危害、破坏自然环境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以及国家颁布实施的一系列保护环境、防止污染及其他公害的法规,从一个侧面表现出企业社会环境责任的重要性,通过法律追究、激励机制使企业更好地肩负起其社会责任。所以,建立和完善企业责任追究机制不仅有坚实的理论依据,同时也具备了客观的现实基础。
三、完善企业责任追究制的几点思考
(一)建立行之有效的赔偿基金制度
在加大对违规企业惩治力度的同时,还要通过财政投入、税费征收、社会捐助等筹集赔偿金以达到为环境污染的受害者提供救济为目的,是对环境污染而遭遇损害的有力补充,其实质是责任的社会化分担。赔偿基金具有基础性、积极性、最后保障性的特征。将基金用于传统民事无法救济的责任转嫁给社会的一种方式,形成对污染者规制失控的救济,实现责任的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的转变,促进了社会的公平。
(二)建立多元共治的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监督机制
鉴于我国对企业环境责任现状,应建立以法律监管为主,社会监督的多元共治的监督机制。多元共治是在充分调动社会各主体进行监督的积极性,是政府、行业组织、消费者、社会媒体等共同参与运作,构建多重监督的良性互动机制,其表现形式为政府有效督导、中介科学评估、社会通力配合。政府监管虽具有强制性和组织化、制度化程度高的特性,但成本也是高昂的,对企业只是要求法律所规定的最低标准。而社会监督尽管缺乏强制性,但所具有的预警性强、覆盖面广的优势,且对企业要求高,能够对企业在环保问题上达到更为理想的状态。
(三)构建企业环境社会责任公益诉讼机制
一是扩大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要从扩大原告资格入手,将环保诉讼资格要件扩大到有间接利害关系者,这就为其提供了及时获得救济的保障,也能达到对潜在的环污企业产生威慑力。二是构建公益诉讼制度。环保部门和社会相关组织应当为对具有原告资格的当事人,在给予精神鼓励的同时提供法律援助和相关的技术支持,从而使诉讼更具有公益性,免除原告的后顾之忧。三是建立公益诉讼费用制度。为维护公众的环境权,应改变有偿主义的诉讼费用征收标准,建立公益诉讼费用制度,对公益诉讼胜诉的,应判决被告承担涉案的一切费用(监测、鉴定、化验、评估等费用),提高公民环保公益诉讼的积极性。四是完善激励机制。可以通过法律规定从被告的赔偿金或由国家、地方政府及组织出资设立的环保基金中给予原告一定的奖励。
四、结语
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保护环境、保持生态平衡,就是维护人类及子孙后代福祉。由于受我国社会结构、法律规制等因素的影响,企业对社会环境承担的现状并不理想,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探索制定企业社会责任的途径。调动公众对环保监督的积极性,促使企业重视和承担起社会环境责任。
作者:于尧单位:吉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