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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法价值于税收层面之体现
(一)经济法的核心价值———社会整体利益
经济法作为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维护公平竞争关系、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将社会整体利益作为最高的准则。实际上,社会整体利益是独立国家的利益和个人的利益而存在的,这是经济法产生和存在的根本原因。因此,经济法在调整以上各种经济关系的过程中,应当始终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强调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以及市场机制的有机结合,追求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同时要保持干预的适度性,以此保证社会经济的良好的运行。经济法系于社会化大生产的背景和垄断的情况之下产生的。
其社会经济根源是因为商品经济的高速发展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整个社会所有的经济活动都是要通过市场进行的。但是市场机制存在着盲目性,这经常造成市场的失灵和混乱。在经济法产生以前,存在于经济领域的各类法律关系主要是由传统的民商法进行调整的。亚当•斯密等经济学家们认为:个体的效益与社会整体的效益是具有一致性的,只要每个个体能够实现自己效益的最大化,那么社会也能够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民商法基于这种理念产生、发展。然而,民商法在社会出现个体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尖锐矛盾的情况时没有能力去解决市场失灵及效率与公平、个体营利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因此,经济法作为新兴的法律部门应运而生。可以说,经济法从产生一开始就是以社会整体效益作为自己的价值取向的,它标志着在经济法调整的领域里,传统的法律价值发生了变化,新的法律价值,即追求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产生了。经济法的产生弥补了民商法的不足。经济法所追求的社会整体利益,体现在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保证有充足的公共产品能够保障人民的生活,完善社会的福利,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充分地发展物质文明和保障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进而改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优化人们的自身价值,促进人类的进步,增强国际竞争力和提升国际地位等等。
(二)税收的经济法之价值
税收制度构成了经济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经济法的核心价值。国家在制定税收制度和政策的时候,必须依法合理地行使自己的权力,不能为了扩大税收收入就设定各种不合理的税收;企业和个人等经济主体在纳税的过程中也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正当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不能片面地强调自身的经济利益,而不考虑社会的利益,从而损害他人甚至社会整体的利益;而社会的中间层主体应当独立于前者,为政府通过税收干预市场和市场主体进行经济交易活动提供相应的服务。在经济整体环境之下,任何主体的活动都应当依照经济法的规定,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根本的。
二、房产税之于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
2002年以后,我国的房地产业出现了过热现象,房地产开发规模太大,投资结构不合理,商品房价格飞涨,商品房空置率太高,房地产投机买卖行为盛行,造成一定的市场混乱,给房地产业的平稳发展乃至国民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危机。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出台的一系列调控政策,取得了初步成效,抑制了囤积房源、炒买炒卖等现象,一定程度上稳定了住房价格,调整了供应结构,遏制了投机需求,消除了一些导致房地产发展不健康的因素。房产税试点改革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保障了社会整体利益。
(一)在消费环节抑制需求,打击各类房地产投机行为现行的房地产税费方面的制度,在税种、计税的依据、税率的设置、征税成本等方面都没法很好地限制房地产投机行为,这一切所导致的后果就是造成了政府宏观调控的缺位。征收房产税通过增加所有者的持有成本,提高投资投机性需求的成本,减少投资投机行为,同时有利于多套房屋所有者将房屋转让或出租,增加存量房的供给。因此,在消费环节减少房屋的需求量能够在一定的程度上引导房价的走向,使社会大部分的个体能够从中获益。
(二)为地方财政提供稳定的收入来源根据世界上国家的经验看,房产税收入大多作为地方财政的支柱主要用于进行当地的公共服务。而我国现行的房产税制度中,房产税对地方财政的支持作用极为有限。我国分税制改革至今,中央财政拿走了大头,而地方财政得到的却很少。所以我们可以将房产税主要用于地方财政,也可以把房产税作为主体税种保证地方财政税收收入增长,协调中央财政、地方财权分配的平衡。这一种平衡可以使得地方有足够的资金去支持区域性公共产品的供给,而且中央也能够提供充足的全国性的公共产品,满足社会整体的对公共产品的需求,保证社会整体利益的有效的实现。
(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缩小社会贫富差距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按照法律规定,凭借政治权力,通过税收工具强制地、无偿地征收参与国民收入和社会产品的分配和再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国家通过征税获得财政收入,进而履行国家职能。通过对房价较高的房产征税,所获税收用于建造保障性住房,可以保证低收入家庭也拥有住房,从而通过税收调节财富分配,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保障社会整体利益。
三、结语
总体来说,房产税的征收可以从多个方面展开。针对不同的市场管理与活动主体,如开发商、消费者、投资者、政府等的行为,进行间接或直接的规制。只有让“有形的手”在房地产领域充分发挥其调节控制的作用,才能解决目前市场上出现的因为盲目的投资、滥占农业用地等行为所引起的一系列的环境社会问题。房产税的征收不仅仅能够完善我国的税制结构,而且能够深化社会的法制进程,建设保障公共利益的制度,使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更加符合社会整体利益的需求,从而更好地实现经济法的价值。
作者:高才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