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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和谐社会经济法的建构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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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和谐社会经济法的建构

我们生活也随处可见人们对和谐的不息追求,如通常能听见“和衷共济”、“和谐相处”、“和谐有序”、“白头谐老”等等。其实文化是一个民族的集体表象,和谐也不离其中。透过文化来分析和谐,“和”是由“禾”与“口”构成,而“禾”代表农业,喻示人们有食物可食,不愁温饱问题,是生存的前提条件,“口”代表“人”,喻为社会主体的人;而“谐”由“言”与“皆”构成,喻为人们彼此之间有共同语言,没有争论,没有分歧。“和”与“谐”组合在一起即喻为人们有着丰富的生存资源,且在生活中各尽所能,所需均能得到社会规范,有法治的保障,过着无争的生活。当然,和谐也是一个发展的概念,我们今日追求的和谐远远不是古代人追求的和谐。和谐是与生产力相适应的一个范畴。因此我们在追求社会和谐的同时必须认清现实所处的生产力时代。和谐社会是需要法的规则来保障的,由而经济法在构建社会和谐中的作用更为突出。

构建和谐社会与经济法的关系

法都有其自身的价值,经济法也不例外。关于经济法的价值众说纷纭,概括起来不外乎三种:“效率说”、“公平说”与“效益优先,兼顾公平说”。“效率说”认为经济法应以社会本位为原则,将个体的个别行为放在整个经济运行和效率中考察和评价,从而保证整个社会经济的总体利益和需要去分配权利义务,构筑行为模式。市场经济所关心的首先是自己的效益问题而并非是秩序问题,这是任何社会的市场所具有的共性。①

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就是实现对社会经济运行总体利益和效益的保护。而“公平说”认为经济法应以社会公平作为其主导价值,社会公平应涵盖的内容包括竞争公平、分配公平以及根据不同主体具体情况对权利义务作体现差别的分配。笔者认为此两种价值论都很正确,只是各自的立足角度不同。“效益优先,兼顾公平说”认为这符合我国当前的社会主义的分配制度。那么在现阶段的经济条件下,我们的经济法价值是什么呢?笔者赞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学说。只有在效率优先的条件下,才能充分调动经济行为主体的主动性。任何社会的经济行为主体,由于自己的主观,如智力、文化、环境等因素而存在差别,这些差别是不可划等号的。因此,在这种前提下谈公平是不合实际的。我们就用经济法的理念去规制这种“不公平”理象,即二次分配讲“公平”,如通过宏观调控法对收入进行调控,减小贫困差距。在尊重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做到各经济行为主体利益的平衡与协调,使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在理性的框架行为。因此,国家“有形之手”应在经济法的界线下行为,使国家滥用权力,损害个体利益的国家“干预”经济行为受到制约,从而使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得到统一。

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是以“经济人”的身份参加的。追求利益最大化是人的本性,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物质是人的第一性。没有物质,经济行为主体就失去生存的基础。在一个生存权都没有保障的条件下去谈实现公平是不现实的。在现阶段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各种体制、制度尚不健全。因此这就需要相应的经济法律、法规去规制市场主体的行为,使其经济行为在既定的柜架下行为,从而体现和谐的理念。和谐主要体现在利益分配上的平衡。人们要生活就得有相当的物质基础。而人们所需的物质利益源于社会的市场供求及占有。由于人具有趋利避害的本性,因社会资源的稀缺性以及市场主体的“经济人”特性,每个经济行为人却希望获得利益最大化,并且趋于这种利益而为,这时就以另一个利益减少为代价。从经济法调整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是充满活力的企业得到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保障整个国民经济充满活力。②经济法追求一种经济和谐。即在充分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国家这只“有形之手”对市场缺陷,进行宏观性的调控,排除社会经济运行的阻碍,最终实现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发展的目标。和谐理念贯穿于所有的经济法之中的制订、执行、解释、司法。在西方国家,在宏观调控方面,如美国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主要通过货币和财政政策两大杠杆来实现,这种调节方法通过改变外部市场信号和经济环境来间接引导企业的经济活动,使市场和谐运行。另有,1967年联邦德国通过的《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了经济政策的总方针是通过各种财政措施,以达到总体经济平衡,促进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

经济法对经济行为主体的行为也起到引导经济和谐发展的重要作用。如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平法等,这些法律对进入市场的经济行为主体进行规制,使其在规则下实现自己的利益,达到经济稳定、快速、健康发展,从而实现和谐的目的。经济法以“社会本位”为宗旨,参与体现国家意志的协调和规制市场主体运行的法律制度。其目的是要在达到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上,使国民经济的总体得到快速、健康、稳定发展。它与和谐社会要求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是统一的。经济法从产生之日起,肩负着从社会本位出发,追求“社会整体利益”的责任。③经济法使经济主体行为规范化、市场竞争自由化、经济运转稳定高速化,从而实现社会经济和谐发展,社会经济公平和正义,达到社会经济和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的过程,实质上是经济法制化的过程。④

经济法在目前社会中的现状分析

经济法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许多经济法律及法规,地方为了这些经济法律、法规的实施也制定了相应的配套实施细则。这些无疑对我国经济健康、快速、稳定发展起到巨大作用。但是我们同时也看到经济法在运行中的不足之处。

(一)一些领导经济法治意识不强

意识是人们对某种事物的主观认识。经济法治意识就是人们对经济法治的主观认识及态度。我们改革开放进行了30多年,我们的经济得到了飞速发展,但现实社会正处于一个转型时期,一方面是经济的高速发展,另一方面是一些随改革开放而来矛盾凸显。一些地方领导法治意识不强,在处理经济发展问题上人治化,去追求“稳定”与“发展”而忽视法治。笔者在曾工作过的地方,亲见过个别地方领导为了招商引资而去践踏法律的行为。在他们眼里只有搞经济就可以忽视法治,殊不知任何经济都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行进,否则将会越轨。一些地方领导经济法治意识不强,在处理地方经济发展问题上,没有长远的经济眼光,在他们看来,只要在其任期内有稳定经济增长指数即可,一旦任职期满就拍拍屁股“走人”,只要不出大乱子就安全。法治是目前人类用于治理的最佳方略。一个地方发展经济要求地方领导具备一定的经济法治理念,才能使地方经济快速、健康、稳定发展。从而从根本上带给每个公民福祉,实现社会的和谐。

(二)市场运行缺乏法治理念

市场经济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行进。由于我们的法治传统意识不强,一些市场经济行为主体忽视法律,以实现自己利益最大化而去损害别人的利益。市场经济的运行必须在市场经济的经济法下进行,才能给每个经济活动主体带来真正的利益,才有经济的公平、正义、,才能保证我们市场经济的健康、快速、稳定的发展。法制精神与市场经济有着表里一致的和谐关系。⑤

(三)制定经济法的杂、乱、慢等现象,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经济的发展

经济运转必在一定的法律轨道上进行。一些地方经济法出现杂、乱、慢等现象。如地方上制定的经济法规,出现过多,且它们相互之间存在无条理性、相互渗透、相互矛盾的现象。地方经济法规之间应是平行关系,不存矛盾与冲突问题。可是在制定时,各相关部门为了揽权,拼命为自己寻找权力空间,以至于出现法规冲突,导致市场主体无所适从。另一方面,地方一些部门未能看到自己的地方资源优势去制定相应的制度发展经济。如拥有旅游、生态资源优势的省未能依据自己的旅游、生态资源制定促进地方经济的法规。在现代经济条件下,经济的运行必由法律去保障它,只有结合地方优势,快速制定相应的法律、规章、制度才能保证经济发展。只有经济发展才能给人们带有利益,在具备利益之基础上,国家采取相应的经济宏观调控,才能使每个生存者得到应有的部分,保障其生存,才能有和谐的基础。因此,经济法治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有着重大的意义,离开经济法治谈和谐等同空话。

(四)经济司法、执法不乐观

任何部门法的司法现象都会影响人们的法治意识。司法对于维护法治举足轻重,尤其是当涉及到有关公民权利的诉讼时,司法裁决结果会直接导致公民的权利能否得到保障。⑥目前,经济法的司法现象也不令人乐观。经济法有较强的行政性,它需要国家相关经济职能部门实施一定的经济职权,这就出现一些经济行政部门实施职能时不尽其职或滥用经济职权,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目前,我国的行政部门的“问责制”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因此,出现一些违法犯罪现象。有的在经济职权上“寻租”从而出现腐败现象。一个普遍的现象是地方保护主义,地方领导为了地方经济“发展”,从而对地方市场活动主体予以特别保护,打击外来经济活动主体。这种地方保护主义从市场角度阻碍地方经济主体的健康成长,使地方经济主体长期处于襁褓之中,不经风雨,最终夭折于市场竞争风暴。再一个方面是,司法活动中司法判决不公。追究原因之一是因为其部分法官经济法律审判水平不高,对其经济现象缺乏充分认识。司法要求法官对现代生活方方面面有所认识才能正确审判,才能矫正社会。法治的意思并不是说法律本身能统治、能维护社会秩序,而是说社会上人和人的关系是根据法律来维持的。法律还得靠权力来支持,还得靠人来执行:法治其实是“人依法而治”,并非没有人的因素。⑦经济法的司法现象能给予市场活动主体信心。任何经济发展的不公平,不正义的现象在经济法的司法活动中均应该得到体现和保护,经济法才能得到人们的信抑,经济和谐、社会和谐才能构建。因此,经济不和谐现象均应在经济司法中得到矫正,才能从根本上达到经济的和谐,实现物质利益的和谐,最终实现社会和谐。

构建和谐社会对经济法的要求

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法,特别是经济法。经济法注重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兼顾社会各方面经济利益公平,这就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少的必要手段。

(一)和谐社会的构建需经济法对纯粹“经济人”予以规制

人性趋向于追求利益最大化。在西方人的眼里,人性是“恶”的。因此,经济行为主体从事经济活动在自己利益趋动下,可能会损害他人、集体或国家、社会的利益,这就须经济法去进行引导和规制其行为,使其向正常方向发展。

(二)和谐社会要求经济法的宏调平衡协调功能启动,从而达到社会财富分配公平,进而实现整体和谐

经济法有其显著的功能,就是平衡协调,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和规制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人目标的统一。这一平衡协调发展的理念贯穿于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过程中,它通过完善市场体制,深化改革,使资源配置得到充分优化,同时通过宏观调控维护社会公平,防止两极分化,使不同地区、不同人群,通过财政、税收、信贷、金融、市场规制等经济法的手段达到某种公平,从而实现和谐的目的。

(三)和谐社会要求经济法快速回应社会、关注社会,因地制宜制定相关经济法律法规

法制是一种实践的事业,而不是一种冥想的事业,它所要关注的是社会和需要。⑧目前,经济法制表现出杂、乱现象,相关的经济法制相互予盾,且不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一些地方尚无经济法实施的相关配套细则,使法律的地域差异矛盾凸现。因此,地方经济职能部门,地方相关行政部门及地方立法机关应立足本地的经济发展需要和地方经济优势,依据法律程序快速制定相关经济法规,以促进地方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并及时清理地方相互冲突、矛盾的经济法规,使经济发展具有可操作性,做到有法可依。社会的需要和社会的意见常常是或多或少走在“法律的前面的”。⑨经济和谐发展离不开相应的经济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是实现和谐社会必备条件。

(四)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强化经济法制的问责制度和审计制度

经济法在目前社会转型中尚未完善,另外因为经济法制的本身政策性,一些经济制度体现于政策中。这些政策中大多无明确性可操作性的违规问责任制。一些地方领导滥用国家之权、钱,建立所谓富民经济项目。他们对国家之钱的项目缺乏可预见性、长远性的认识,只抓形象工程,忽视国家之钱怎样用、如何用、是否有效益等。究其原因是目前我国尚无相关经济法制问责制去规范其地方领导及行政部门的经济作为。这就需要经济法制建立并加强相关经济问责制和审计制度,使国家的钱运用起来安全,保证国家财政资金收支的安全化、规范化、有效化,使社会经济活动、经济秩序有章可循。只有这样的经济法制问责制度和审计制度才能保证地方经济快速健康、稳定发展,从而实现社会和谐。

结语

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法治。社会经济的发展必须有相应的经济法律制度去规范经济行为主体。经济法在现代社会中担当起社会经济公平、社会经济整体效率、社会经济平衡协调等功能,而这些功能恰恰正是构建和谐社会必不可少的规则。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我们充分认识到经济法作用,强化经济法律意识,维护经济快速健康、稳定发展,不断丰富人们物质,从而实现和谐社会。社会的和谐关键有丰富的物质作保障,在此基础上通过经济的手段来保障各利益主体的利益,使其各尽所能,各得其所,从而真正达到和谐社会境界。(本文作者:黄硕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