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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本文主要从新闻侵权的类型;新闻侵权发生的原因;法律视角下新闻侵权制度的完善,进行讲述。其中,主要包括:名誉权的侵犯、、隐私权的侵犯、肖像权的侵犯、新闻的主要或基本内容失实、新闻作品是转载或已发表、新闻报道评论不当、加快新闻侵权的立法、完善新闻记者业务素养和思想素养教育制度、加强新闻机构内部管理、新闻机构也应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法庭上积极阐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争取责任豁免的特权,即新闻机构可以根据宪法所规定的言论、出版自由和批评建议权主张免除或限制其侵权民事责任,等。具体材料请详见:
摘要:新闻侵权问题已经成为广受关注的社会问题,本文结合新闻侵权的类型分析,阐述了新闻侵权所产生的原因,并对在法律视角下新离侵权防范对策加以探讨。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形式多样的传播媒介如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网络等也随之广泛而迅速的深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并成为生活中不容忽视的一部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人们的价值观与理念。新闻机构承担了传播新闻以实现公民的新闻自由的神圣使命。但是,由于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在新闻机构传播新闻的过程中,可能会给他人的合法权利和自由造成一定的损害,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新闻侵权。新闻侵权已成为新闻界和法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按照我国的法律、法规如何采取措施尽量防范新闻侵权已是现在社会上比较关注的一话题。
一、新闻侵权的类型
(一)名誉权的侵犯
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依法对其名誉所享有的权利。国际社会公认名誉权是一项基本人权。绝大多数国家都立法对公民名誉权予以严格保护。新闻侵权属于书面诽谤。大陆法系国家通常把损害名誉权行为分为诽谤和侮辱。
(二)隐私权的侵犯
隐私权,指个人、集团或组织拥有决定在何时,以何种方式,在何种程度上将自己的信息传达给他人的权利。具体是指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人事项,有权要求他人不打听、不搜集、不传播,也有权要求新闻媒体不报道、不评论以及不非法获得,同时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生活,有权要求他人不得任意干扰。只有负有特殊职务的国家机关,如公安、审判、检察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介入、调查公民的隐私。新闻报道对隐私权的侵犯,表现为未经他人允许,将其属于私人领域的事项公之于众,或者非法侵入、非法获取他人的隐私。
(三)肖像权的侵犯
肖像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以其肖像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它所体现的基本利益是精神利益,同时又派生出许多物质利益。新闻媒体侵犯肖像权,主要表现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擅自将别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照片发表或者转发。这里的关键是要征得肖像权人的同意,因为照片在媒体上发表使其暴露在公众的视线之下,可能对自己造成意想不到的影响,权利人有必要衡量后果。但在与公共利益有关的情况下,肖像权人的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媒体应有权利发表与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照片,但对未成年人的照片应作适当的处理。
二、新闻侵权发生的原因
(一)新闻的主要或基本内容失实
新闻失实是指作为一种主观意识表现形式的新闻报道不符合客观存在的情况,这是构成新闻侵权的首要条件。新闻是以符合社会现实为前提的。这种符合的标志就是真实,新闻内容失实是与新闻的本质要求相违背的,在新闻报道中新闻的背景材料的介绍也必须真实,不得虚构、夸张。在实践中引起新闻失实的原因很多,诸如获得新闻材料本身不真实,对道听途说的消息不加证实就作为新闻发表,作者未作深入细致的调查,以至于发表的新闻与事实有出入;还有些失实的新闻是因为作者为谋取私利而杜撰出来的。至于作者将虚构的情节或歪曲过的事实强加于当事人之上,也属于内容失实。新闻内容失实从根本上违反了新闻真实性原则,并极易引起新闻侵权纠纷。
(二)新闻作品是转载或已发表
我国在法理和司法实践上都把侵权作品己经发表(刊登或播放)作为新闻侵权损害事实的依据。转载作品、使用他人姓名、照片侵权一些享有个人作权的文学作品和纪实作品,报纸在转载时必须征得原作者和出版社的书面同意。如果擅自转载,哪怕你是出于好心的转载,同样可能会构成侵权。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转载作品,当事人以转载者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新闻报道评论不当
新闻报道评论不当一种是报道事实基本属实,但在语言上使用了侮辱、谩骂或其他具有人身攻击性的言辞而构成侵权;另一种情况是新闻报道对客观事实进行随意评论,造成对他人社会评价的贬损,构成侵权;言论类文章指名道姓。评论类文章是表明媒体态度的重要方式,但有的媒体不知道自我保护、不注意方法,对批评对象进行指名道姓的批评,手头又没有确凿的证据,便很容易造成新闻侵权。有些批评报道应当对事不对人,对现象不对具体的对象,这样就不会导致被批评人对号入座。
三、法律视角下新闻侵权制度的完善
(一)加快新闻侵权的立法
加强立法,尽快出台《新闻法》。这是避免新闻侵权的关键。运用现在仅的法律制度以解决一些侵权问题是明先不够的,而且我国新闻侵权法律制度也有很多不完善。为了保证公民的人身权力不受不伤害,国时为了维护新闻记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新闻采访行为,充分发挥新闻的舆论监督功能,促进新闻传媒事业的发展,制定《新闻法》,从法律上对新闻工作者和新闻媒体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加以明确界定,已刻不容缓。
(二)加强新闻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
现行阶段确定新闻是否侵权的标准是现有阶段的法律,新闻工作者应当加强法律法规方面知识的学习,就成为避免行为侵权的一个必要条件。当然,要求每位新闻从业人员都成为法律专家是不现实的,但了解侵权行为的一般理论,了解上述《民法通则》中的相关条文,了解相关的有限的司法解释,是必要的、切实可行的。有了对法律的知情后,通过法律的指引和规范,新闻从业人员在报道时,才有可能依法办事,明确哪些事情可以报道,该如何报道,如何使用材料和措辞才不至于侵权,如何使用一些避免侵权的专业技巧,一方面避免构成对他人侵权,另一方面给自己最充分的保护。
(三)完善新闻记者业务素养和思想素养教育制度
首先记者在新闻采访、写作时,要求面对的是个别的、具体的真实。虚构人物、环境、事件都是不容许的,就是细节,在新闻报道中也要求真实、准确,特别是重要的细节更不能含糊。新闻工作者需要努力突破旧的报道方式,运用“平衡”手法,尽量落实“让事实说话”和“客观、公正、真实”的职业要求,一旦在报道或评述中出现失实和不当,尽快更正或道歉,以求补偿,免于涉讼。新闻宣传要做到准确、通俗、生动、健康。记者编辑要提高修养,真实是新闻的生命,公正是新闻的价值。新闻记者要有职业道德,要有严谨、认真的作态度,同时新闻机构要完善新闻从业人员的业务学习、思想教育制度,促使其树立防范侵权的意识。
(四)加强新闻机构内部管理
从新闻机构内部管理的角度而言,建立起一套新闻侵权预防管理及补救机制,是减少新闻侵权的良策。通过建立严格的新闻采用核查制度,新闻媒体要严格把关。非重大新闻事件、非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非公开场合发生的事件等,新闻媒体采取适合采访方式。在出现了侵犯他人权益时,及时弥补,消除影响,,避免诉讼,这既是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也是从维护新闻机关自身权威的角度出发。毕竟我国的大部分新闻机构是我们党和国家主要的舆论信息机关,其在人民群众中有着良好的地位和形象,所以在因工作失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时候,如果主动改正、及时弥补的话,一般均能消除不良的影响,得到受侵害者的谅解。如果新闻机构建立一套对新闻侵权的及时应对和补救制度,很多侵权诉讼往往能化于无形之中。当然,万一在遭到诉讼时,新闻机构也应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法庭上积极阐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争取责任豁免的特权,即新闻机构可以根据宪法所规定的言论、出版自由和批评建议权主张免除或限制其侵权民事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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