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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决定对《立法法》作出修改,地方立法权的城市扩充到282个设区的市,文章主要针对中等城市地方交通立法中涉及几个突出问题,进行分析和论述。第一个问题是随着城市的发展,城市机动车辆爆发式增长,市区原有的停车位设置已经不再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必须对城市停车位的建设、规划、管理进行慎重而及时的立法,使之符合城市的发展需要;第二个问题是城市电动车的立法管理,据统计,城市出现的电动车,是造成中心城区交通拥挤的重要原因,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管理严格,但是对于非机动车的管理却并不到位,究其原因,法律法规未能及时制定,交通管理部门无法可依是重要原因,所以有必要及时制定出对非机动车的管理法律法规。文章进行深入研究,分析数据、归纳总结,提出了一系列立法建议,内容切合城市交通管理的实际,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
城市停车位;交通管理立法;电动车
截至2015年2月,我国拥有地方立法权的行政区,分别是22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2个省会、5个自治区首府、18个较大的市、4个经济特区城市,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立法法》作出修改:地方立法权扩至所有设区的市。《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由此地方立法权扩充至282个设区的城市。下一步设区的城市如何利用好全国人大赋予的地方立法权,关系到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本文主要探讨的问题是设区城市交通管理立法问题,提出对于城市交通管理立法的几点思考。随着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和城市现代化进程的日益加快,城市的发展规模、速度、等级都呈现出前所未有的水平,这给交通管理带来了新问题和新压力。由于现行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尚不能满足城市交通管理的实际需要,在国家难以及时制定适用于全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根据《立法法》及时制定符合城市实际的交通管理地方性法规就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充分发挥法律的导控功能已成为公安交管部门加强交通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
1设区城市停车位建设管理的立法思考
按照国家《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评价指标体系》标准,城市每百辆机动车停车位建设需达15~20个。但是实际上,因为停车场的建设管理远远跟不上不少城市发展的需要。以河南省南阳市中心城区(典型的经济发展程度中等的城市)为例,南阳市城区汽车保有量达15万余台,应当配建停车位45000个,但目前市区基本没有规划建设专门的公共停车场,现有停车位(含路内临时停车位)容量仅有不足6000个,停车位缺口达3.9万个以上。由此可知,中心城区停车场的匮乏,造成车辆乱停乱放,是交通拥堵的重要原因,如何大力促进中心城区停车场建设,关键是做好设区城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地级市停车场建设管理的法律,应当根据各个城市的实际情况予以立法,具体问题具体对待,但是停车场管理建设的立法既具有个性又具有共性,共性方面,设区城市的人大作为立法者应当关注以下几个重点。第一,应当明确规划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停车场规划方面的权限,城市规划部门在设定公共停车位规划的时候,应当由城市管理部门、公安交通部门会商确定,因为作为城市交通的日常管理部门,公安和城市管理部门对本城市的路况以及拥堵情况掌握的最详细,让这两个部门参与停车场的规划决策,有利于切实解决中心城区停车拥堵问题。第二,公共停车场、配建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管理都应做出规定。停车场按服务对象分为公共停车场、配建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未来的立法,不仅涉及公共场地临时停车场的管理,对于配建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管理也应做出详细规定。第三,停车场管理权的确定问题。交通管理中交警部门应是交通管理的核心部门,而停车场是交通管理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我国公安部和建设部颁布的《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指出了公安部门对停车场的管理权限,所以新的涉及停车场的法律法规,应当明确和强化公安部门的管理权利。停车场(特别是公共停车场)应当明确由公安交警部门享有,由公安部门掌握停车场的管理权限,有利于公安交警部门时时掌握全市的停车位占用情况,并且和全市交通管理数据(车流量、拥堵路口等)联网,更有利于疏导交通拥堵。第四,应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停车场。作为地方人大等部门,应在立法中明确停车场建设招标的程序,需要哪些条件、步骤,需要哪些资质、哪些程序,应当公开透明,便于操作;要明确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停车场的优惠条件,例如税收优惠、土地出让金征收优惠、停车场建设补贴等内容,真正吸引社会投资者投资建设停车场,作为停车场的规划部门,应当把全市的停车场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开,这样便于停车场建设招标,也有利于社会投资者及时了解全市停车场的建设规划,便于有针对性的投资。同时,城市停车场的规划并非一成不变,也并非完美,要随着城市发展,及时完善修订,所以应当赋予社会投资者更多的投资权限,例如,投资者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并不在规划之中,但是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鼓励建设。第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医院等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建专用停车场或公共停车场。同时应当制定相应的处罚标准,避免现实中开发商不建停车场或者将停车场改作他用,新的法律法规,应明确处罚依据,处罚标准,加大处罚力度,如擅自停用停车场(库)或者改变停车场(库)用途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从停用或者改变用途之日起予以罚款,进一步细化明确执法主体和处罚标准。避免有法不依的问题。第六,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技文化建筑、通信建筑以及交通运输用房等大型建筑应当配建相应规模的停车场,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大型建筑必须要承担对周边道路交通的影响,不能把停车难问题推向社会。建立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交通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交通影响的交通设计、交通管理方案和措施。市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综合交通布局规划、交通专项规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实现城市规划建设与城市交通协调发展。
2应当加强电动车管理的立法
据统计,城市出现的电动车,是造成中心城区交通拥挤的重要原因,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管理严格,但是对于非机动车的管理,确属并不到位,究其原因,法律法规未能及时制定,交通管理部门无法可依是重要原因,所以有必要及时制定出对非机动车的管理。内容包括:一是非机动车管辖范围;二是定义、销售监管部门;三是政府道路建设规划;四是登记管理制度;五是道路行驶管理规定;六是停放管理规定;七是法律责任。目前对于非机动车管理立法的障碍主要在于我国对于电动车的管理并未有特别详尽的上位法,或者说立法依据较薄弱,当前对于电动车的界定的一个依据是,从2013年9月1日起,《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新国标正式实施,新国标进行了有针对性的监管修改,规定:时速在20千米以上、50千米以下,重量超过40千克的电动车被作为轻便摩托车而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地方性立法下步对于非机动车的管理,应当解决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对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大功率或者改装电动车的管理,政府质检、工商部门应当配合交通管理部门,查出非法电动车的销售企业,从源头堵住来源;第二,对于城市存在大量的二轮、三轮、四轮电动车,大部分不在国家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目录,无法登记注册入户,不能纳入管理。在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此类车辆在生产、销售、挂牌、上路行驶、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法规,将之纳入有效管理,不能因此而放任不管。同时,严格限制燃油助力车、老年代步车,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交通工具,公告不得在城市区道路上行驶,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残联部门应当跟进日常管理、依法监管,依法查处所列车辆的生产、销售。明确各部门电动车管理责任,市发改、工商、质检、环保、保险等职能部门在规范电动车管理工作中各司其职,落实源头管理。地方性立法中,对于电动车的管理,要强调联合协调。治理交通,实际上是一个涉及多个政府部门的行为,违章电动车的处理,也需要公安、公路等部门的通力协作。制定针对性措施,统一协调组织安监、交通、城管等职能部门职权。
参考文献:
[1]解菲.浅析我国城市交通管理与控制[J].中国市场,2007(15).
[2]韩兆丹.后奥运时代的北京交通分析[J].中国市场,2010(23)
作者:王克 单位:中共南阳市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