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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城市轨道交通具有行车间隔小,站间距短、车辆启动制动频率高、运营时间长、检修作业时间短而受限条件多的特点,故在其设计、建设、运营过程中,对其整个城市轨道车辆、机电(设备)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要求较高。计算机技术和计算机网络技术、通信技术的迅速发展,使得轨道交通设备装备技术水平迅速发展和提高。目前国内开工建设的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装备,如信号系统,采用的基于通信的列车控制系统(CBTC),车辆采用的交流传动与控制的技术都已经是世界最先进的技术。由于先进技术的采用,车辆、机电(设备)系统的自动化功能和极高安全性、可靠性的要求,如果只在施工现场采取传统的工程监理方式,已经不能满足城市轨道交通的快速发展要求。
特别是城市轨道交通的安装空间、备品数量有限,如车辆备用量一般不超过10%,要实现大规模设备返厂修理是不可能的。因此,必须保证轨道交通车辆、机电(设备)系统在设计、制造、装配、安装等阶段,全面满足设计要求。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机电(设备)系统快速发展,具有较强的专用性。因此,车辆、机电(设备)系统采用独立第三方监理的制度是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的客观要求,建立、健全与之相适宜的质量监管法律制度是必要的。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中车辆、机电(设备)系统监理的实践
北京城市轨道交通设备监理工作始于2000年的北京地铁13号线建设工程,当时城市轨道交通技术正处于高速发展的起始阶段,原有设备安装旁站监理的单一模式,已经不能满足技术发展的需求。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控制已从原有安装过程的控制,发展到设计、生产、安装、调试的全过程监督管理模式。如车辆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概算中列在购置费中,可以理解为产品概念。但根据国家招投标法的规定,车辆及关键技术的采购必须采用招标方式,且由于各城市、各条线路对轨道交通车辆要求各有不同,以及先进技术的引进,供货商实现功能技术方式的差异,招标所获得的车辆核心技术的组合方式的不同,致使国内缺少性能参数一致的车辆定型产品。又由于车辆是所有行车控制的对象,车辆必须为信号、通信、音视频传输等系统与车辆的控制提供接口和安装物理空间。鉴于上述情况,车辆的监理从原有的现场调试验收延伸到车辆工厂安装、制造和设计阶段。
应当指出设备监理制度在国外工程早已应用。由中铁建承担的沙特麦加萨法至穆戈达沙南线地铁工程,外方要求承包方采用第三方独立监理方式实现对车辆质量的控制,并依据FIDIC(菲迪克)条款的原则,要求监理方从设计开始至现场安装调试的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督,以此作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的重要手段。此外我国南京1号线也曾聘请过国外专业的咨询公司对车辆制造提供全程监理服务。南京地铁看中的就是,国外咨询公司在车辆监理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同时拥有完整的从设计到整车制造监理的程序性规定和标准,这些都说明国外的同行已经走在了车辆监理领域的最前沿,是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的。
目前,内地城市轨道交通的设备监理工作已经大面积开展,特别是车辆等主要子系统的设备监理工作形成一定规模。以北京为例,自2000年北京地铁13号线开始,北京的地铁建设项目全部实施了车辆等主要子系统的设备监理。在多年车辆监理的实践中,形成一些行之有效的监理模式和经验,如车辆监理关注的是:对制造厂商的质量保证体系执行的监督;设计阶段对系统功能实现内容进行核实;关注设计及工艺变更,检查其是否履行必要的程序;参加重要零部件的首检;旁站监督列车及关键零部件的例行试验;监督车辆与其他系统的接口及安装预留条件;全过程参加首列车的静、动态试验及上线试运行;检查、监督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并保证其完整性等工作。实施设备监理,是保证车辆、机电(设备)系统的质量,提高安全性、可靠性和稳定性的重要手段。
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中车辆、机电(设备)系统监理需立法支持
由于城市轨道交通产业的迅速发展和投资规模不断加大,设备监理获得大力发展的机遇。经过几年的不断实践,摸索出不少设备监理的经验。但就设备监理的要求来看,还有一部分问题亟待解决,主要表现在:设备监理队伍水平参差不齐;没有规范的收费标准;监理的内容和标准不规范,特别是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监理队伍时,往往监理水平较低的投标单位,采用极低的价格投标,造成业主选择合适的监理单位的困难。
鉴于目前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要和设备监理的必要性,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车辆、机电(设备)系统监理亟需通过法律法规的方式予以规范,实现设备监理队伍的市场准入资格制度、设备监理收费标准制和设备监理规范化。规范设备监理市场,使设备监理工作不应当仅是业主的自我管理方式,而应成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必要程序。要积极培养从事城市轨道交通设备监理的队伍,总结国内外设备监理的经验,形成完整的监理制度。否则,设备监理市场混乱,失去设备监理发展的机遇,甚至会严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质量。
城市轨道交通设备监理工作经历了十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些骨干队伍,积累了成功经验,得到国内城市轨道交通业主单位的认可。应当在进一步加强设备监理的调研基础上,确定设备监理的范围、方式、方法和必要的程序要求;特别是在监理范围和监理程序性规定方面,一定要有所为有所不为,可以先在成熟的领域内总结经验,制定出一些技术规范和标准,再以满足相应技术规范、技术标准为前提,制定出相应的程序性规定,包括监理的主体资格、资质、从业人员要求,监理需要达到的目的,开展设备监理业务的具体步骤,业主、监理方及设备的供应商三方的关系,监理合同的具体条款和要求,违约和违法责任的处理,监理费用的收取及费用标准等,从而为立法提供一整套成熟的、符合我国目前设备监理市场实际情况、又可以指导监理工作发展方向的文件和资料,为立法作好准备工作,最终实现立法。
作者:李鸿春单位: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