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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和谐社会是法治的社会,而和谐法治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公民的法律意识是法治建设的灵魂,公民法律意识的高低直接影响到立法的效果及法的实施,进而影响法律的权威性。现阶段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不强,直接影响了我国和谐法治的建设,进而影响了和谐社会的建设。
关键词:和谐社会;和谐法治;公民法律意识
一、和谐社会与和谐法治
和谐思想是中华文化的传统瑰宝,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形成的价值追求。在张岱年先生看来,“和谐涵括四个方面:一相异,即非绝地同一;二不相毁灭,即不相否定;三相成而相济,即相互维持;四相互之间有一种均衡。”[1]和谐是在事物多样性的前提下,将各种有序、无序、一致、冲突、和平、混乱等事物协调一致的状态,并由此创造出新的事物。和谐法治与和谐社会的关系如下:1.途径与目标的关系马克思认为,社会是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三种主要关系相互依赖和发展的一个整体。和谐法治与和谐社会存在一个交点,那就是民主法治建设。第一,民主法治建设是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要想实现和谐社会,必须完成民主法治建设的时代任务。第二,民主法治建设又是和谐法治建设的核心,甚至可以简单地等同。其中的依法治国就表现为民主法治的建成。总之,和谐法治建设与和谐社会谁也离不开谁,和谐法治建设是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部分。2.传统与现代的关系传统的中国社会一直把“人治”“君主专制”作为统治和管理社会的途径、方式。人治还不能等同于德治,这种以少数人的、甚至个人的意志为主的治国方式,具有极大随意性和个人色彩。第一,关于“德治”。首先,这种德治针对的对象并不是全面的,仅针对被统治者;其次,在“德”的内涵上,这种传统意义的“德”一般表现为“三纲五常”等,与现阶段的“和谐”并不相同。第二,关于“法治”。首先,这里的法并不是现阶段所要求的“良法”,这种法律大多为统治者个人意志的体现;其次,法律所针对的对象不同,当代我国所要求的法治中的法是良法,其所管辖的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对任何人存在特权。我国传统的法治虽然存在诸多问题,但对于当代依法治国的今天,仍具有很多借鉴意义。20世纪90年代以来,许多专家、学者纷纷提出在我国实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以更好地管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现状。这需要吸收传统德治的合理思想内核,对其中封建内涵的糟粕进行扬弃。通过更好的发挥德治的“和”的作用,去除“恶法”所带来的弊端,并将当代的和谐思想及实践融入进去,能更好地实现法治的和谐、和谐的法治[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定是一个良法善治的社会,这就需要在批判吸收深厚传统文化积淀的基础上,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融入进去。在传统与现代上,以人为本、民主法治理念相结合的和谐社会、和谐法治观念,是我国优秀历史文化与当代思想结合而成的重要理论,也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思想成果。3.规范与领导的关系既然和谐社会与和谐法治是存在途径和目标的关系,所以,和谐法治在本质上决定了其两者之间存在一种引领与领导的关系。和谐法治的实现为和谐社会提供了保障和指引;和谐法治也需要和谐社会来实现。总之,和谐社会与和谐法治二者不可分离,共同构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时代内涵。
二、公民法律意识不强的表现
每个人的信仰都不近相同,有的人信仰权力、有的人信仰宗教、有的人信仰金钱。虽然不认可他们的信仰,但他们仍然会按照自己的信仰去做事。这就是信仰的魅力所在。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有很多人都没有信仰,如果非要强加一个的话,可能很多人会认为“金钱就是信仰”。这里所说的法律信仰就是每一个信奉者都把法律视为自己做事和行动的基本规则。当前,虽然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法律仍未成为人民心中最具权威性的行为准则。人民缺乏法律信仰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不知法很多人认为“不知者不罪”,但现实中,即使人们对法律的具体内容不了解,当触犯法律时,仍然会依照法律的规定来惩罚。这并不是不合理,而是推定“知法”。因为一个法律颁布后,人民就应该去学习和了解。然而,由于我国公民的文化素质及条件限制,很多人并不知道有哪些法律,从而导致“不知法也犯法”现象发生。这就需要加大法律的宣传和推广。2.不守法2018年至今,我国存在许多严重的违法案件。如乘客在行驶的公交车上殴打公交车师傅,最终导致十几人死亡的案件,这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还有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观看违反知识产权法的音频、视频,借钱不按时还钱等现象,都是不守法的体现。据不完全统计,2018年,我国仅民间借贷类纠纷达到2420071件,其中还不包括以调解、和解形式结案及未形成诉讼案件的情况。3.不用法第一,不会用。法律程序的复杂性以及公民法律能力的有限,直接导致公民使用法律的能力仍处于较低水平。第二,不想用。许多人在遇到纠纷后往往不愿去法院解决,而是首先寻找关系人进行解决,甚至通过违法的手段去解决,如医闹。近几年,我国“医闹”现象经常发生,甚至出现打杀医护人员的情况。据不完全统计,2018年至今,全国不同程度的医闹事件近千起,出现打杀医护人员的案件也接近百起,这对为人民服务的医护人员的身心造成极大打击。其实无论是医疗事故,还是普通的医疗事件,人民都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去解决,但许多人选择了“闹”的方式,而不是寻求法律。第三,不敢用。由于我国长久的封建统治的影响,我国基层人民对法律存在很强的畏惧心理。法律途径只是人民处理纠纷的最后一道手段。究其原因可能存在很多种,如传统的影响、厌诉思想、人情思想等方面。
三、公民法律意识对和谐法治建设的作用
法律意识作为意识形态特定存在方式,是公民在现今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对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的了解、感受和价值取向的总称。公民法律意识的高低直接影响和谐法治社会的建设。对外部而言,每个公民是通过自身长久形成的法律心理、法治观念及相关法律思想去评判外部事物、行为等。对自身而言,公民是根据已经形成的法律思想、观念等去实施自己的行为。自由的商品经济、市场经济为法律意识的成立创造了经济条件,民主的政治生活是法律意识产生的政治条件,两者共同作用才能形成一个立法完善、执法严格、司法公正、监督机制完善、政治民主的法治环境,进而在全社会形成一种普遍的价值理念,即法律意识。1.公民法律意识对形成法律体系的作用法律意识作为立法的源头,立法人员在立法过程中,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根据自身的法律意识去左右立法,这是人的主观意识中很难避免的情况。立法人员所认为的应当明确和保护的某一方主体的利益、权利等,应当限制和规范、惩罚某种行为等,往往是根据自身长时间形成的包含法律的知识、经验、个人情感因素的法律意识。个人的法律意识如此,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亦如此。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实际就是社会群体的法律思维和行为的趋同,是整个社会的共同行为准则,不仅包含社会群体的法律价值选择,也具有情感的倾向性和个体的经验选择。法律意识不仅存在个体的差异性,也存在民族的差异性。由于各个地区、民族之间的生产、生活方式不同,其法律文化及法律意识必然不同,所形成的法律制度也存在极大差异。2.公民法律意识对执法、守法的作用法律能否发挥作用,能否被严格地执行和积极地遵守,重要的是看其能否为人们所接受和拥护。法律意识是公民在长期生产、生活中通过感受逐步形成的,这种意识作为一种思维方式,指引着公民的行为。法律是机械的、模式化的,如果人民不能在内心形成对法律的敬仰,使其自内心深处去敬畏法律,法律就很难执行下去。这种情况下,法律就相当于一纸空文,执法和守法等就更无从谈起了。因此,要想完善好法律体系中的执法、守法环节,必须培养好公民的法律意识。3.法律的监督机制需要公民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监督机制是实现我国依法治国目标的一个重要机制,需要每一个公民都能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让人民当家作主。在法治建设中体现为公民监督法律,包括立法、司法、执法等各个方面。在法律的监督机制中,群众和舆论的监督是其中重要一环,需要公民积极参与。首先,良好的法律意识能提升公民对法律体系监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其次,能认识到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而不是消极、盲目的监督。
四、法律意识培养的方式
公民法律意识相当于法治国家的根基,如果根基扎不稳,依法治国这栋大厦的建设就行不通,没办法建设完成。然而,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是一蹴而就的,是一项长久和系统的工程。在这项伟大工程中,教育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3]。因此,为了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和素质,建设和谐法治国家,必须打造一套与中国实际相适应的普法教育模式。第一,我国全体公民都是普法教育的对象,而和谐的普法教育宣传及实践活动应抓住宣传重点内容及重点对象。普法教育的根本还在于教育,而教育的基础要从小抓起,因此,普法教育的重点在青少年。青少年的法治观、世界观、人生观都处于启蒙和待培养的状态,这个时期正是普法和形成法治观的最佳时期。政府及教育机关要充分利用这一特定时期的青少年特征,帮助孩子们培养出良好的法律意识。如增加青少年庭审观摩、案例分析的机会,或以故事的形式进行宣传,这样有助于孩子们接受和体验法律。第二,作为传统的农业大国,要想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法律意识,针对农民这个特殊而庞大群体的普法工作显然不可或缺。农民是我国法律意识水平较低的典型代表,针对这个特殊群体,必须采取特殊的普法教育方式、方法。农民的法律意识相较于城市市民水平还比较低,法律观念相对落后,甚至还存在法律盲区。遇到问题和产生纠纷后往往不愿去法院和寻求法律的途径解决,而是首先寻找关系人进行解决,甚至通过本身就违法的手段去解决,这样极有可能造成许多暴力、违法行为的产生,从而造成许多严重的法律后果。农民的生活方式具有流动性、分散性聚居等特性,他们一般不会自觉地学习法律,基本上全部依靠被动式的灌输式学习,但这种灌输式的学习方式又很难从根本上扭转其长久形成的法律意识和观念。因此,针对农民这一普法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要寻求和创新能够被农民接受的普法教育及实践方式。第三,各级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执法机关的立法、司法及执法工作是我国广大人民群众感受法律的权威性、公正性最深、接触最多的一种方式。各级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必须把自身的法律修养提高到一个较高的水平,才能立好法、执好法、宣传好法律,做全社会尊法、守法的榜样。我国的普法教育及实践活动必须抓住重点内容来开展。要普及法律体系内部最高地位的宪法作用;要普及民法、刑法、诉讼法等基本法;要强调宣传法律保护人民群众利益的目的。人们所生活的社会存在方方面面的工作,普法的内容和方式也存在不同,因此,普法工作要根据具体情况,全面而有针对性地进行。第四,随着大众传媒的普及,法律的宣传媒介进一步增加。大众传媒的普法方式深入人民的工作和生活,容易让广大群众触及和接受。大众传播媒介已经非常普及,可以潜移默化地将社会的法治观念、法律思想等根植于人民的内心,是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最有效的手段。当然,任何一项活动都离不开资金的支持,开展普法教育及实践活动当然也离不开国家财政的支持。国家财政取之于民,当然会用之于民。但在现如今这个大力推进和谐法治社会建设的时代,财政必须向法律这一方向倾斜。有了财政的支持,普法教育能更加快捷地展开,也能创造出适合不同群体的普法方式及方法。因此,提高普法的力度,国家必须逐步加大财政的支持力度。
五、结语
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建设是一脉相承的,谁都离不开谁,而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中,普法的作用又极为重要。通过提高公民法律意识能推进我国和谐法治建设的进程,进而对和谐社会建设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和谐法治建设离不开全社会各界通过普法教育及实践活动提高法律意识,和谐社会建设离不开和谐法治社会建设的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李存山.张岱年论和谐[EB/OL].(2006-03-30)[2019-05-08].
[2]张文显.和谐精神的导入与中国法治的转型——从以法而治到良法善治[J].新华文摘,2010(17).
[3]付子堂.法律意识形态的演进——从马克思到邓小平[M].重庆:重庆出版社,2000.
作者:李浩 周世虹 单位:安徽医科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