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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治国理政的战略高度,开启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征程,将我国的法治建设推上了一个新的高度。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查通过了“十三五规划”后,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社会和谐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处在经济体制和改革体制的转型期,各方利益重新调整,延伸出各种社会矛盾,致使群体性事件频频发生,部分地方政府和官员面对群体性事件时的表现让人产生依法治国与和谐社会难以兼容的错觉。
关键词:依法治国;和谐社会;群体性事件
一、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它不仅仅是“四个全面”战略中最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四个全面”重要制度协调的基础和法律保障。中共的十八大会议中,关于促进依法治国的某些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统称“《决定》”)是第一次来以最高的政治文件和执政党最高政治决策的形式,为进一步指导在新形势下,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通过促进法治和加快在中国法治建设,促进国家的现代化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积极稳妥地在法治的轨道上深化体制改革,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二、构建社会主义
和谐社会的提出建立平等、互助、协调的和谐社会,一直是人类所追求的社会理想。马克思指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马克思恩格斯的和谐社会思想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的来源,是建立在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基础上的,批判、继承和发展了前人的和谐社会理论,具有科学性、合理性。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我国持久以来一直把这作为重要思想。
三、群体性事件中依法治国与和谐社会的矛盾冲突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总要求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首先就提到了民主法治,可见党中央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把“法治”摆在了重要位置。在当今和谐社会下始终是离不开依法治国的,想要社会稳定和谐就必须建立一个法治社会;不仅仅依法治国是和谐社会最重要的基础保障,而且我们要把建设和谐社会作为依法治国的首要目标。最后依法治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和前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没有了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只能是一句空话。
四、群体性事件怪相分析
各地群体性事件频发正成为一种社会怪相,究其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简单来说可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
(一)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
没有改变在报告中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但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仍然没有改变,法律制度的完善还没能完全跟上经济发展的脚步,新事物的出现所对应的配套法律法规有一定的滞后性,比如最近共享经济的迅速发展,衍生了部分不文明、违法现象,相关法律规定也在努力及时更新,以解决当前的社会问题。同样,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不是一种简单的社会现象,事关社会和谐、人民幸福,解决其问题的相应法律法规的制定需要经过多方面充分的考虑、论证、实践和完善才能够出台。
(二)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不强
当前我国社会法律意识不强,缺乏法治精神,因为国情原因,“人治”依然占有一定市场。群体性事件的频发,更是深刻反映了整个社会法治精神淡薄,法律意识不强的状况。劳务人员跟着包工头在工地务工,很少有主动签合同的法律意识,合同签订率低。另一方面,层层转包的各承包方同样无视法律规定,故意规避责任,不和劳务人员签订正式合同,将薪水和工程款绑在一起,自己的工程款一天没完全到位,就一天拖欠工资。年底拿不到薪水回家过年的务工者,往往把目光投向了当地政府。“医闹”群体事件的组织者,依仗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一心向远超法律规定的赔偿或者补偿靠拢,将法律法规抛在脑后,不限制自己的违法行为,不鉴定不仲裁,只管闹,即使扰乱公共秩序,甚至暴力行为涉嫌犯罪,也因地方上的侧重,法律成了一纸空文。
五、依法治国与和谐社会辩证关系
如何正确理解依法治国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辩证关系,对处理当前社会所面临的各种社会矛盾,化解和调解各类纠纷,应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有着积极的指导意义。
(一)和谐社会的前提是依法治国法治的基本特征
在与它的公平性、公正性、正义性,社会主义国家制定出的法律反映了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是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的坚实基础,是和谐社会的前提。现代社会分工复杂,和谐社会必须依靠法律来组织、调解社会关系。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是民主的、科学的、体现人民意志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定是法治社会,是以公平正义精神为灵魂、为引领的社会。没有法律的调整和支撑,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就不可能实现。没有法律的前提,人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而另一方面一些侵权行为得不到制裁,这样的情况下,人们所希望的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就是空谈。只有建立这种有法律的信仰,有依可依,依法办事的社会基础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有可能,所以,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前提。
(二)依法治国是和谐社会的保障
想要建设和谐社会,最主要的目标还是必须要把依法治国作为标准,这是为创造全面小康社会,给人民一个安定,有秩序,民主的社会打下最重要的基础。保持社会有序发展,必须依靠法律的保障,必须按照依法治国的精神,严格执法,和谐社会要对人民群众实行民主,对敌对分子实行专政。法律能够对人们的行为给予指引、预测和评价,人们有了法律,就知道什么事情可以做,什么事情不可以做,以及什么事情做了会有什么后果;人们知道什么事情应该怎样做,不应该怎样做;从而对自己的行为有一个准确定位,有序地安排自己的生活,呈现出一个有序的状态。面对群体性事件,要遵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精神,维持社会稳定,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必须要依法治国,要依照宪法精神,将别有目的的闹事分子和受蒙蔽的老百姓却别开来,对故意使用暴力和违法手段鼓动聚众闹事的敌对分子,严格依照法律用手段对其实行专政,对合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老百姓采用民主的手段,用法律武器来保障其合法权益。另外,法律还通过作用于社会来对社会利益的平衡与协调。良法对整个社会利益确认、分配,协调社会主体的利益关系起到促进而保障作用。
(三)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是全面依法治国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之一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其最主要的根本目标是实现人民当家做主,一切按照依法治国要求也是为了保证人民能够充分实现当家做主的权利,一切也是为人民服务。同时也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作为最重要的内容,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主要途径。全面依法治国就是要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社会主义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最终使整个社会达到和谐状态。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71-284.
[2]<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1978年12月22日通过).
作者:徐鹏 单位:长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