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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有两种解释,一种指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另一种是代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两者并非一一对应。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名称源自建国初期的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建国初期,我国的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占相当大的比重,为了实现对私人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下设立中央私营企业局,隶属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1950年3月,中央私营企业局和中央外资企业局合署办公,增设外资企业处;贸易部商标局并入中央私营企业局,增设商标注册处。1952年11月,中央私营企业局和中央外资企业局合并,成立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政务院。1954年,国务院成立,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国务院,主要承担私营工商业管理、外资企业管理、集中交易市场管理、商标管理和打击投机倒把等职责。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也有两种解释,一种是广义的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另一种是狭义的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广义的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是指国家行使公权力对工商业实施管理并实现预定目标的功能;狭义的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行政权对工商业实施监督管理并实现预定目标的功能。本文所讨论的是狭义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是主权国家的一项重要经济管理功能,因而并非中国所特有,也并非只有取名工商行政管理的机构所专有。中国有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国外也有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如,奥地利维也纳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有非取名工商行政管理但具有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国外亦然,但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发展阶段,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具有不同的内容。本文以当下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与职能为基础,简要追溯工商行政管理的历史渊源,梳理工商行政管理的演进路径,试图抛砖引玉,以引起大家对工商行政管理发展深层探索的热情。
一、古代工商行政管理
我国古代没有专门的工商行政管理中央机构,工商行政管理事务主要由户部、工部和内务府系统三个中央机构兼管。户部起源于先秦《周庄》的“地官大司徒”,秦“治粟内史”,两汉称“大农令”和“尚书民曹”,唐永徽年初因避讳太宗皇帝世民名讳改称“户部”。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将户部改为度支部,管田赋、关税、厘金、公债货币和银行等,户部遂废;工部起源于周代官制中的“冬官”。隋开皇二年始设工部,掌管各项工程、工匠、屯田、水利、交通等政令,与吏、户(度支)、礼、兵、刑并称六部。清代工部设于天聪五年(1631年),管理全国工程事务。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将工部并入商部改为农工商部;内务府源于秦代少府卿。清代内务府掌宫廷事务,长官称总管大臣,由满族王公或满族大臣兼任,兼管织造、织染局等事务。古代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源于市场设置规划,后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市场交易管理、经营者登记管理、经济合同管理和商标管理等职能渐渐出现。
(一)古代工商行政管理的形成
市场是由井市演变而来。市场最初的形态是井市,或称市井。司马迁在《史记》中记载,“古未有市,若朝聚井汲水,便将货物于井边货卖,故云市井”。随后,井市慢慢演进成集市,约定交易时间与地点。据《易•系辞》记载,“庖牺氏没,神农氏作,列廛于国,日中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货,交易而退,各得其所”。据此推算,集市距今约有7000年左右的历史。有文字记载的市场管理官员出现于西周时期,据《周礼•地官•司市》记载,“司市”是管理市场的总负责人。司市驻“思次”,下属驻“介次”。思次、介次都是市场的办公机构。司市下设胥师、贾师、司虣、司稽、质人、廛人等。胥师分区执行管理职责,负责辨别货物的真假,贾师管理物价,司虣负责治安,维持市场秩序,禁止斗嚣,司稽稽查形迹诡异可疑的人,负责掩捕盗贼,质人验证买卖合同和管理度量衡,廛人负责征收商税。
(二)市场管理
一是市场设置规划。原始的“城”与“市”相互分离,功能独立。大约从商代晚期开始,在城中设市,固定交易地点,进行集中交易。古代城市一般规划为内城外廓式,内城为宫殿、官署和宗庙等所在,外城廓城内为手工业作坊、居民和墓地等所在。市场一般设在廓城偏北处。城中设市始于西周的丰城与镐城,在遗址今西安市西南的沣河两岸,由西岸的丰城与东岸的镐城组成,其布局整齐,规划严格,可惜不能辨认。目前所知的最早的“市”是陕西凤翔雍城发现的战国时期秦都秦市遗址,完全符合《周礼•考工记》“前朝后市”格局。二是市场管理原则。据《周礼•官•司市》记载,“凡治市之货贿、六蓄、珍异,亡者使有,利者使阜,害者使亡,糜者使微”。即干预市场的目的是使中断的货品恢复供应,有利于人的货品更加丰富,不利于人的货品不能出售,侈靡的货品需使减少;又据西周晚期青铜器《兮甲盘》记载,向周朝交纳贡帛的农人,不得欠缴贡帛、粮赋,来往、经商,不得扰乱地方和市肆,如果违反周王的法令,则予以刑罚、征讨。周朝各地诸侯、百姓,从事商贸应在规定的市肆进行,不得到荒蛮偏僻的地方去做生意,否则,也要给予处罚等内容。这是有文字记载的最早的市场管理法律。三是市场管理内容。据《礼记•王制》记载,“圭璧金璋,不粥(鬻)于市;命服命车,不粥于市;布帛精粗不中数、幅广狭不中量,不粥于市;奸色乱正色,不粥于市;锦文珠玉成器,不粥于市;衣服、饮食,不粥于市;五谷不时,果实不熟,不粥于市;木不中伐,不粥于市,禽兽鱼龟不中杀,不粥于市”,详细规定了上市商品内容。
(三)经济合同管理
据《周礼•地官•质人》记载,凡货物买卖,以“质剂”作为凭证,像奴婢、牛马等大宗买卖用长的,叫做“质”,兵器、珍异等小宗买卖用短的,叫做“剂”。质剂由官府制造,用竹或木做成,书写两札,盖上官印,买卖双方各执一札。质剂由质人掌管。处理质剂纠纷,也有时间规定,国中在十日,郊二十日,野三十日,都三个月,王畿以外的邦国一年内提出诉讼。过了有效期限,官府就不予受理。
(四)商标管理
萌芽春秋战国时期,官府要求在产品上加注标识。据《礼记•月令》篇记载:“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工有不当,必行其罪,以究其情”。此书约成公元前620年前后。又据《吴越春秋•阖闾内传》记载,吴王得越所献宝剑三枚,刻有“鱼肠”“磐郢”和“湛卢”标记。战国时期齐国的铜量、陶量也刻有“阳城”“廩”“公豆”“公区”等标记。商标源自于物勒工名。对物勒工名的要求,类似当今的商标管理。
(五)注册登记管理
根据《国语•齐语》和《管子•小匡篇》记载,管子将齐国都邑划分为三个区域,二十一个乡,其中士农之乡十五个,工商之乡六个,又将“野”“鄙”划分为五个属,专事农耕。开始对工商业实行户籍管理。至秦代,官府开始在户籍上加注商人信息,也称“注籍”。后来,注籍演变成“市籍”。至汉代,官府对市籍管理相对严格。据《汉书•酷吏传》记载,成帝永始年间,尹赏为长安令,把无市籍商贩作务者“置之‘虎穴中’,数日壹发现,皆相枕藉死”。
(六)禁售伪劣商品
据《唐律•杂律》记载,“诸造器用之物及绢布之属,有行、滥、短、狭而卖者,各杖六十;得利赃重者,计利,准盗论。贩卖者,亦如之。市及州县官司知情,各与同罪;不觉者,减二等”。“行”是指质量低劣;“滥”是指假货;“短狭”是指不合规格。“行滥短狭”即如今所谓的假冒伪劣商品。
(七)公平竞争管理
据《唐律•杂律》记载,“诸买卖不和,而较固取者;及更出开闭,共限一价;若参市,而规自入者;杖八十。已得赃重者,计利,准盗论。”“较固取”是指强买强卖;“更出开闭,共限一价”是指垄断行情;“参市”是指别人正在买卖之时,你在一旁或抬高价格,或压低价格,抢夺别人生意,也包括今天所谓的“托儿”。说明当时禁止强买强卖、垄断行情、欺骗顾客和欺行霸市等行为。
(八)营业执照管理
洪武十四年(公元1381年)诏令实行里甲之制。所有参与买卖的商人都要到官府登记,将商人信息列入“黄册”。由于“行商”是经营长途贩运,流动性大,不易管理和控制。对此,朝廷规定行商出外经商,先要向政府交一笔钱,申请“路引”,也叫关券,方可远行。凡经营客栈,都必须备有官府署发的“店历”。客店要对投宿的商人进行详细登记,并按月上报所辖官衙进行查照。路引、店历相当于现代的营业执照。
二、近现代工商行政管理
(一)晚清时期工商行政管理
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步沦落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在西方资本主义工商业冲击下,一方面,传统的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空间被严重挤压,甚至被淘汰出局;另一方面,以动力机器为标志的近代工业和新型商业逐步兴起。迫使国家转变对工商业管理的理念与方式。咸丰十年(1860年),清政府办理“抚局”的恭亲王奕訢等上书奏请设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同年咸丰帝下谕批准设立。总理衙门分设英国股、法国股、俄国股、美国股、海防股、司务厅、清档房、同文馆和总税务司等内部机构。《马关条约》签订后,要求改革现状、挽救民族危亡的呼声更加高涨。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在光绪皇帝的支持下,以康有为为首的维新派开始推行改良主义的变法运动,倡导“立商政以开利源而杜漏卮”。根据维新派的建议,光绪皇帝于六月十二日,命令各省整顿商务,在各省省会筹办商务局。八月二十一日,在京师设立农工商总局,令各省迅速设立农工商分局,置造机器。鉴于矿产、铁路的重要性,清朝廷又在京师设矿务铁路总局,京师及各通商口岸设立邮传局等机构。庚子之役后,清朝廷决心改革政治。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六月,下谕将总理衙门改为外务部,专司涉外与通商事务。
内分和会司、考工司、榷算司、庶务司、司务厅等部门。其中考工司“专司铁路、矿务、电线、机器、制造、军火、船政”;榷算司“专司关税、商务、行船、华洋借款、财币、邮政”。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十一月,政务处奏设商部,以振兴商务,次年八月正式设立商部。统辖全国工商实业。商部的设立,标志着国家对工商业在经济中重要地位的承认。同年,朝廷颁布《商部章程》,规定商部内设尚书一人,左右侍郎二人,负责领导商部工作。其下分设保惠、平均、通艺、会计四司,分别负责招商、农务、路矿、工商等方面工作。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改商部为农工商部,归并工部部分事务,下设农、工、商、庶务四司,其中,商务司专管一切商政,统辖京都内外商务、学堂、公司、局、厂等,并成立工艺局、商律馆、商标局、度量衡局等机构,专管工商企业和市场经济活动,执掌对工商企业的登记、商标注册和度量衡等业务的管理。同年,改户部为度支部。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改订地方官制,各省设立劝业道,掌管全省农工商业和交通事务。劝业道下设公所,内设总务、农业、工艺、商务、矿务、邮传等六科。各厅、州、县设劝业员,在劝业道和地方官的指挥监督下,指导本厅、州、县的实业和交通事宜。同时,由商部委派“商务议员”负责组建商会组织,以促进商务活动。其间,清廷先后制定了《商人通例》《公司律》《公司试办章程》《破产律》《商标注册试办章程》,以及《奖励华商公司》《商会简明章程》等法规。
(二)民国时期工商行政管理
由于政局动荡,民国时期的工商行政管理变化很大。1911-1927年间,由于军阀混战,相互割据,工商行政管理极其混乱;1927-1936年,政局相对稳定,国民党政府出台了一些管理法规,工商业管理体制初步形成;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国民党政府推行战时经济政策,呈明显的经济统制特征。北洋政府时期的中央经济机构循清旧制。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民国元年(1912年)元旦,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南京临时政府实行总统制,下设九部,除财政事宜设立财政部外,其经济机构有实业部和交通部。新成立的实业部“管理农、工、商、矿、渔、林、牧、猪及度量衡”。实业部除秘书处外,下设农政、工政、商政、矿政四司。交通部“管理道路、铁路、航路、邮政、电报、船舶并运输事务”。设路政、邮政、电政和航政四司。3月袁世凯继任临时大总统后,北洋政府开始。4月,袁世凯获取民国政权后,将临时政府的九部扩充为十部,即将实业部拆分为农林和工商两部。民国二年(1913年)12月,袁世凯政府将各部官制通则进行了修改,把农林、工商两部合并为农商部。新成立的农商部设一厅(总务厅)一局(矿政局)三司(农林、工商、渔牧)。民国三年(1914年)改矿政局为矿政司。民国16年(1927年)北京军政府分农商部为实业、农工两部。民国十七年(1928年)北洋政府同意加入国民政府。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初,分别设立工商、农矿两部,其中工商部成立于民国十七年(1928年)2月,下设秘书处、工业司、商业司、劳工司、总务处等。民国十九年(1930年)12月,国民政府将工商、农矿两部合并为,成立实业部,隶属行政院。实业部管理全国实业行政事务。实业部下设秘书、参事、技术三厅及总务、农业、工业、商业、矿业、渔牧、劳工七司。除实业部外,民国十七年(1928年)2月还成立“中华民国建设委员会”,次年,即民国十八年(1929年)1月,更名为“国民政府建设委员会”。建设委员会直隶国民政府,下设总务、设计、事业三处,其中事业处下设矿业、电业、灌溉和会计四科。民国二十六年(1937年),抗战爆发,为了有效地动员全国的人力、财力、物力,进行战时国防经济建设,支持持久的抗战,国民政府在抗战初期就着手战时经济体制。
建立之初,国民政府将所有经济机构及运输事宜,统统归于军事委员会统制,在军事委员会之下设工矿调整委员会、农产调整委员会、贸易调整委员会以及第三部、第四部和第六部共同掌管一切经济事项,其中国防工业,由第三部管理;粮食、轻工业、贸易及消费统制,由第四部管理;运输事宜则由第六部管理。民国二十七年(1938年)1月,国民政府为巩固各经济部门,增强各经济机构的效能与相互之间的合作,特颁布《调整中央行政机构令》。根据该文件,国民政府将原实业部改组为经济部,将军委会所属第三部、第四部、资源委员会、土矿调整委员会、农产调整委员会以及建设委员会、全国经济委员会所属之水利机关,一齐归并经济部。新成立的经济部机构庞大,行政单位有21个,分为10司,7处3厅1署,主要部门有水利、农业、矿业、工业、商业、渔牧、管制、总务、电气、企业10司。专业单位有22个,分为9局7会4所2处,主要单位,如农本局、物资局、采金局、商标局、度量衡局、商品检验局、资源委员会、燃料委员会、新生活运动委员会、中央农业试验所、中央工业试验所、中央地质调查所等等。随着抗战的胜利,国民政府的经济机构又开始扩充和改组。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9月,资源委员会改为直隶于行政院,其职掌又有了很大的扩充:(1)创办及管理经营国营基本重工业:(2)开发及管理经营国营重要矿业;(3)创办管理经营动力事业;(4)办理政府指定的其他国营工矿电力事业。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3月,国民政府对各行政机构又进行了改组。经济部被撤销而重新成立工商部来管理全国经济行政事务,工商部下设管制、矿业、工业、电业、商业、国际贸易、总务等7司,附设委员会19个,附属机关达30个。8月,国民政府为了控制通货膨胀,特设经济管制委员会,隶属行政院。民国三十八年(1949年)3月,国民党逃离大陆前夕,又将工商部等经济机构撤销,重设经济部,以适应战时需要。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在省为建设厅或实业厅,直辖市(特别市)为社会局,一般县市均由县市政府直接管理。民国政府也曾先后颁布过一些工商行政管理法律和法规。
在企业登记方面,1914年北京政府公布的《商人通例》及其施行细则,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颁行的《注册条例》,1928年工商部颁行的《商业注册暂行条例》,1931年的《公司登记规则》和1946年的《公司法》,1937年公布的《商业登记法》和《破产法》,1941年颁布的《工厂登记规则》和《矿业登记规则》,1947年还重新拟订过《商业登记法草案》;在行业市场管理方面,1929年公布并经1935年修正后公布的《交易所法》,1930年工商部公布的《交易所法实施细则》以及1946年财政、经济部公布的《交易所监理员暂行规程》,1942年财政、经济部公布的《非常时期牙业行纪办法》,1944年内政部公布的《菜市场管理规则》和经济部日用必需品管理处公布的《食用植物油暂行办法》;在市场违法活动的查处方面,1934年公布和1936年修正的《取缔棉花掺水掺杂暂行条例》,1937年行政院核准施行的《取缔黄金投机买卖办法》,1941年公布的《非常时期取缔日用重要物品囤积居奇办法》,1942年行政院公布的《经济检査机关査封物品处理暂行办法》,1945年公布的《取缔限价议价条例》,1948年行政院公布的《惩治走私条例》和《取缔违反限议价条例实施办法》。在商标管理方面,有1923年农商部颁发的《商标法》,1925年修正后的《商标条例》,1930年南京政府颁行的《商标法》和实业部公布的《商标实施细则》等。此外,对商会、同业公会等组织也制定了一定的法规,1929年的《商会法》,1938年公布的商业、工业、输出等同业公会法等。
三、新中国工商行政管理
新中国的工商行政管理发端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红色革命根据地。1927年10月,同志率领秋收起义部队创立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后,为解决物资匮乏和保障军民生活所需,根据地政府将改造和发展圩场,作为疏通流通渠道、活跃根据地经济、吸引敌占区物资和粉碎敌人“经济封锁”的有力措施,先后在草林、大陇等地开辟红色圩场,并以圩场为中心,开展打击土豪、奸商和欺行霸市等活动,保护正常商品交易。从而开启了新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与职能演进的进程。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在江西瑞金成立,当选为主席后,中央苏区政府围绕“改良民众生活、支援革命战争”这个中心任务,制订《工商业投资条例》,进行工商企业登记,保障私人资本在苏区自由投资,发展根据地经济,并进一步做好管理集易市场和打击土豪、奸商、欺行霸市等工作,维护正常商品流通秩序,保障苏区军民供给。1933年2月,中央人民委员会成立国民经济部,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由其负责。在陕甘宁边区,国民党政府的军事和经济封锁,以及脆弱的经济基础造成了边区经济和财政困难。商品奇缺、物价飞涨和市场混乱。对此,边区政府采取了“经济手段为主、行政手段为辅”的方针,将所属的物资局改为贸易公司,统一管理边区市场和对外贸易,建立土产和食盐两个统销基地,统筹出口物资,成立陕甘宁合作社和光华商店等政府经营实体;积极兴办集贸市场、发展合作商业和扶持个体私营工商业;制定战时边区出入口物资管理制度,严格实行“禁止粮食出口、棉花统购、食盐统销和烟酒专卖”政策;加强市场管理,禁止法币流通,以及开展取缔仇货(敌对国家的商品和货物)、禁烟禁毒和打击走私贩私等工作来调控经济,以稳定物价和应对危机。
1941年9月,为应对严酷的军事斗争,更好地统筹经济发展,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将生产贸易总局改名为工商管理总局,不久又将税务、银行划归工商管理总局,从而将根据地的对敌经济斗争置于工商管理总局单一领导之下,形成边区设总局、行署设分局、县设支(县)局和基层设所的四级贯通工商管理体系,以便开展对外贸易,配合银行、税务机关组织对敌经济斗争,建设根据地市场,调节物资和平衡物价等八项工作。1938年1月10日至15日,晋察冀边区召开军政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一个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敌后边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民主政权,即边区行政委员会,并成立了边区政府,统一管理边区政治、军事、行政和经济、文化等事务。1943年1月,根据抗战时期边区财政和经济建设的基本政策,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发出《关于组织工商管理局的决定》,同年2月20日,边区政府正式成立工商管理局。1948年6月,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和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合署办公,成立晋冀鲁豫晋察冀联合行政委员会,内设工商厅。1948年9月,华北人民政府成立,成立工商部。1949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成立财政经济委员会,下设立中央私营企业局。1950年3月,中央私营企业局和中央外资企业局合署办公,增设外资企业处;贸易部商标局并入中央私营企业局,增设商标注册处。1952年11月,中央私营企业局和中央外资企业局合并,成立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政务院。1954年,国务院成立,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国务院。建国初期,政府的首要经济任务是大力恢复和发展生产,争取财政经济状况好转,因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主要任务是履行私营工商业和外资企业登记、市场交易活动管理、经济合同管理和商标管理等职责,扶持私营工商业恢复和发展生产经营,打击投机、整顿市场和稳定物价,调整工商业公私关系、产销关系和劳资关系,组织私商开展物资交流,管理个体工商业和手工业,指导工商联和改组同业公会,监督和管理外资企业等工作。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社会经济公所有制占绝对地位,国家开始对社会经济活动实行统一的计划指导,在经济领域中对各种形式的公有制实行按行业归口管理,因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主要任务是保卫社会主义公有制,维护国家计划,保护正当经济活动、打击资本主义势力和防止资本主义倾向的发展。实际上,此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对象已基本消失,地位开始下降,因而只负责对私营工业、个体手工业和小商小贩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管理城乡集贸市场,商标注册管理,整顿计划外采购和打击投机倒把等工作。至1969年9月,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摘掉牌子,与商业部、粮食部、供销合作总社合署办公。
改革开放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为全党全民的中心任务,工商行政管理也迎来了新的发展阶段。1978年9月,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恢复成立。1982年8月,更名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一次明确了法定职责,职能得以全面恢复。主要负责打击投机倒把、合同管理、集市贸易管理、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和商标管理等工作。不久又增加个体工商业管理、广告管理和监督检查商品流通中不正之风等项工作,简称“六管一打”,从而奠定了新时期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基础。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计划经济体制向商品经济体制的转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主要任务也开始转向商品经济领域,转向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由对简单集市贸易监管转向对社会主义大市场监管;由单一对企业申请登记的监管发展到对企业准入、商标、广告、合同等全方位监管;由简单的驻场式监管发展到集各种现代化手段于一体的全面监管,从而实现依法依职责对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及其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确立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成为国家的主要任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改革目标,迅速提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企业登记管理、市场管理、经济检查、个体私营经济管理、经济合同管理、商标管理、广告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法制等工作的改革目标;同时,遵照党和国家的指示,积极实施市场“办管脱钩”,分离非市场监管职能,实行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垂直管理体制,并大力开展思想教育,加强业务培训,推动职能转型,积极构建适应社会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相对独立的具有权威的工商行政管理队伍。2001年4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升格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要求,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在各个阶段的中心工作,解放思想,树立发展是第一要务思想,正确处理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和监管与执法的关系;励精图治,积极开展监管体制创新、监管机制创新和监管技术创新,提升监管效率和效果;以商事制度改革为先导,简政放权,进行自我革命,清理不合时宜规章,简化办事流程,消除阻碍市场经济发展因素,营造宽松准入环境。加强消费维权,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加强市场监管,消除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推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让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综上所述,工商行政管理并非无源之水,而是有着其深厚的历史底蕴;也并非独立演进,而是受到国内外多种因素影响。归根结底,工商行政管理是国家管理经济的重要手段,它伴随着国家产生而产生,伴随着国家的发展而发展,伴随着国家经济管理目标改变而改变。新中国的工商行政管理继承了历史发展基因,经历了一个管理机构从无到有,管理对象从个体私营工商业和外资企业到整个市场活动参与者,管理范围从商品经营者及其交易活动到全部市场主体及其交易秩序,管理方式从简单的组织管理到复杂的社会共治,管理目标从规范商品经营者及其交易活动到保障市场资源配置功能发挥和增进市场福祉的演进路径,并且展开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监督管理的伟大实践。
作者:汪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