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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当代国际法仍然由西方文明主导的现实,使得在中国国际法学界存在着是否必要、是否可能建立起国际法中国观念的疑问。对历史事实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国际法虽然具有很强的西方文化烙印,但并不局限于西方文化,其既有的发展轨迹上已经有了非西方文化的印记。在未来变革的进程中,国际法有可能受到积极参与者的立场和观念的影响,呈现出新的格局和趋势。因而,非西方的国际法理论既具有客观上的必要性,也具有现实的可行性。倡导并建构国际法的中国观念,在方法上意味着要更充分注重定性研究和规范分析,在路径上要求通过观念的批判和建构,在元理论方面提出国际法认知和运行的新概念、新因素、新论断,从而有利于在具体规则和外交策略上提升中国的形象、维护中国的利益。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正日益走向全球治理的核心,并且自身也在有意识地争取国际话语机会、提升话语能力。正如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所指出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明确中国特色大国外交要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研讨中国是否应当更多、更积极地采用国际法的手段来投入世界格局的构建、参与国际争端的解决的时候,除了对国际法的功能尚有疑问,学者还经常会出现一种迷惑,认为国际法是以西方文化为背景而出现的体系,中国没有必要和可能融入及利用这样的一个体系来表述中国的期待、维护中国的利益、解决中国与其他国家出现的争端。在一段时期内尤其尖锐而切近的问题是,在面对国际关系中具有法律性质的争议的时候,或者在处理由其他国际社会行为体提出的、以法律为基础的主张的时候,中国需要考虑使用法律的手段应对,还是以法律之外的手段应对?如果采用法律的方式应对,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国际法是一个成长在西方土壤中的参天大树,①这个系统对我们来说相对陌生、相对复杂,我们有没有能力在这样的系统中寻找到自己的位置并且发展起自己的立场、观念和制度?抑或只能服从西方思想和制度的话语优势,在这个体系中处于被支配、被解释的状态进而不得不采用法律之外的手段解决问题?具体而言,这样的态度和主张隐含着几个相互联系的认知和理解:第一,西方主导的国际法蕴含着西方的实践经验和制度历史,中国并不了解也不熟悉。如果采用了国际法的方式,我们并不能真正全面地把握其内涵。在有些学者看来,国际法博大精深,内容涉及到很多方面,其理论极为深奥复杂,对非西方文化圈的人而言,没有深厚的文化积淀和技术基础,即使穷其一生也很难对国际法的基本框架以及相关的理论有着深刻透彻的认知。简言之,“搞也搞不懂”。第二,国际法是一种西方文化霸权的表现。在这套规则体系中渗透着很多西方的观念和利益诉求。中国如果进入到这一体系之中,就等于进入到了西方中心的体系,将会成为一个纯粹的被支配者、被阐释者,失去了自身文化的优势地位。在这样的环境中探讨国际法我们很难和对方达成一致。简言之,就是“说也说不通”。第三,西方主导的国际法话语,其中有很多的术语陷阱和制度阴谋,中国如果试图用这样一套体系和西方国家争夺利益,其结果必然是没有自身的表达机会和表达权利,无法有效地维护自身的权益,取得胜利的机会是不存在的。因此,在国际法的框架下,我们很难有所作为。简言之,“弄也弄不赢”。上述观点在多大程度上反映了现实?在多大程度上仅仅是一种猜想?中国能否在国际法的体系、机制和理论方面有所作为?这是中国在日益强大、日益进入全球治理核心地带的状态下必须面对的问题,也是一个在理论上非常具有广泛类推价值和深度启示意义的问题。笔者拟从西方传统支配国际法体系的真实情况及其后果出发,考察非西方国家在国际法体系中获得参与和话语机会的可能性,并试图对中国国际法理论建构的路径进行初步探究。
二、西方传统主导国际法的现实性
到目前为止,国际法体系的底色是西方的历史、传统、文化、价值观,是西方的历史脉络和社会环境。当今的国际法思想观念、理论体系,是西方人的宗教信念和理性智慧所塑造的,国际法的发展是西方各国在实践中的试错努力所推进的。②所以,在分析和考察国际法的精神指向与实体内容时,人们经常会感觉到西方观念和文化在其中留下的鲜明印迹。
(一)非西方国家国际法尝试的历史断裂
虽然在中国以及其他的非西方文化圈里也存在着早期的国际法的观念和做法、国际关系的表现形式,如古代中国就有诸侯会盟等国际法遗迹,③古代印度也存在诸多的条约与战争规则,而非西方国家中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数量众多的《赫梯条约》,记述了公元前15世纪至公元前14世纪赫梯王国与周边诸国和平关系和附属国关系的具体权利义务,④但是这些早期的思想和实践都没有顺利地普遍化,未能流传延续,成长成为具有体系性、现代化的国际法,⑤而是在中间的某一个时段就出现了断档,使得这些规则和原则仅仅成为历史的遗迹。17世纪以前国际关系的规范化、体系化在亚洲、非洲、美洲未能成型的事实在客观上为欧洲呈现出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国际关系及其规则的固化和扩散到近现代世界消极地创造了条件。
(二)国际法的西方理论与实践源泉
现代化和现代史始于西方,现代国际体系和现代文明体系也始于西方,⑥所以现在国际上成体系的国际法思想观念、国际法规则体系,特别是国际法的组织机构与程序设计都主要来自西方。在葡萄牙、西班牙的大航海时代,跨越国境的关系成为人们日常习见的一种生活,跨越国境的事务和问题从伦理、宗教和社会的角度给人们带来了一系列的挑战。此时出现了一些人文主义学者,从宗教和哲学的思想根源入手,对于国家间关系的正确处理方式进行了具有其文化特质的探索和解答。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有佛罗伦萨的马基雅维利提出的君主论、法国思想家博丹的主权论;西班牙的维多利亚、从西班牙到葡萄牙的苏亚雷兹、意大利的真提利以及此后国际法初期的集大成者格老秀斯也做出了很多贡献。⑦他们提出的很多观点、树立的很多理念到现在仍然是国际法的宝贵财富。⑧以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为标志的、此前此后的一系列条约和实践所确立起来的主权平等、政教分离、国家边界和外交制度⑨以及进一步的欧洲战争、和平而形成的欧洲外交与和平体制,对后世的国际法产生了非常深远的影响。瑏瑠国际法领域的著名学者,如瓦特尔、普芬道夫、宾刻舒克、惠顿、维斯特雷克、胡伯、奥本海、劳特派特等等,为当代国际法律观念、国际法律规则甚至国际法律制度都奠定了非常重要的基础。瑏瑡值得一提的是,在西方的国际关系体系、国际法律制度相对完善的过程中,它们将非西方国家视为不文明的国家,瑏瑢这一方面提升了其自身的文化自信,一方面也为非西方国家在国际法体系中的被动与边缘地位以及由此带来的国际社会紧张状态埋下了伏笔。
(三)国际法在西方政治哲学中的根基
国际法不但在很大程度上为国际法学者所影响,而且在更为广阔的视野中,它还被法学理论影响,同时也被哲学和政治学影响。这种思想观念层面的渊源可以上溯到古代的希腊和罗马。古典时代留给当代世界的主要是一些国际关系的思想和理论,特别是修昔底德的现实主义国际关系思想。瑏瑣同样,人们在探寻国际法理论基础的时候,很难绕过霍布斯这样的政治观念巨擘、瑏瑤洛克这样的思想家瑏瑥以及康德这样重要的哲学家。瑏瑦他们的著述为国际法中的诸多原问题提供了解释源泉,确立了非常重要的思想标准。例如,什么样的国家才是一个好的国家?什么样的世界才是一个好的世界?以何种方式建构国际社会以达致永久和平?在世界上为什么要发展人权?这些思想标准在20世纪的继承人,如罗尔斯、诺齐克、哈贝马斯等,对于当代的国际法仍然持续地产生着深刻的影响。同样,在国际组织机构方面,人们很难忘记美国总统威尔逊提出的十四点纲要瑏瑧以及南非将军史默兹在形成国际联盟时所作出的突出贡献。瑏瑨在冷战结束以后,西方各国又不断回到西方文化传统中寻找“正义战争”的理论基础,瑏瑩拿出“人道主义干涉”的旧瓶装新酒,提出“预防性自卫”的观点,带动了国际法理论的不断探索。瑐瑠当代的国家责任理论、国际法的实施理论是在欧洲的绝对主义与美国的自愿主义之间的权衡,瑐瑡当代的国际司法体制也体现了以西方思想为基础的“正义”这一社会虚构,瑐瑢而没有充分呈现出非西方国家的话语。由此可见,国际法有着深厚的西方历史文化背景,被西方观念和思想所主导,这不仅是一个现实,而且会是一个长期存在的惯性现象。迄今为止的国际法确实体现了西方传统的主导性优势,甚至是压倒性优势。也就是说,在国际法所展现的原则、规则、思想观念中,确实有很深刻的西方传统,渗透着很多西方文化的印记。
三、西方传统主导国际法的影响
如前所述,国际法的观念与制度有着深刻的西方历史与文化痕迹,这种西方主导的事实导致了国际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所蕴含的文化价值倾向性,继而,其利益偏颇性同样也不容忽视和否认。在认可了国际法具有深厚的西方历史文化底蕴和西方社会生活根基、国际法体系与进程在很大程度上确实由西方社会所主导、西方传统在当代国际法中占据着更显著的地位之时,就有必要进一步分析此种理论与规范体系对西方国家和非西方国家会呈现出哪些效果?也就是说,这一事实是否就意味着国际法排他性、永久性地仅仅服务于西方,而给非西方国家带来负面影响和不利后果呢?还是说,它在一定程度上也代表了整个人类社会的共同追求,表现了人类社会对于秩序和规则的渴望,代表了全世界在国际关系处理上的共同愿望?
(一)西方传统主导国际法的利益偏向效应
在近400年现代化的进程中,国际法领域内的大多数规则和主张是有利于西方国家的,这与西方国家主导国际法的传统有关系。例如,在国际关系中,对于自由贸易的倡导,对于主权范式的坚持,对于人权与主权关系的阐释,都带有浓厚的西方色彩,相应地也就更有利于维护西方的利益。瑐瑣在人权的内涵方面,西方国家特别注重民主和自由,甚至不惜为此推翻一个政府,造成大量难民。在21世纪初的利比亚问题及叙利亚问题上西方国家所展示的立场一览无遗地表达了其所坚持的国际事务原则,瑐瑤这些都与它们的立国发展传统有着密切的关系。同样,亚当•斯密提出的自由贸易理论也促进着各国在国际经济贸易领域的自由立法,给后世自由国际经济贸易制度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瑐瑥从历史经验上看,以西方文化为基调的国际法体系确实助力于西方的成长和壮大。这一点只要看一看西方历史上的一系列条约对于西方内部秩序的完善、对于西方稳定的维持、对于西方基本和平的缔造,就能够有初步的认识。而与此同时,再看西方与非西方国家所签订的条约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则大多以不平等为基础,也就是以表面合法的形式掩盖其剥削压迫掠夺的实质。英国与中国签订了一系列此类的条约,法国、美国、德国也不例外。俄罗斯和中国曾经有过诸多以吞并中国土地为目标的不平等条约,致使中国的大片领土和其他利益被掠夺;日本同样通过一系列以战争为基础的条约对中国进行了大肆的掠夺,使中国人民在心理上和物质上都受到了极大的伤害。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人认为以西方文化思想为底色的国际法很难为非西方国家带来好处,实际上是有着深刻的历史教训作为基础的,如果不了解这一点就很难清楚地认知中国的国际法观念和国际法心态。必须承认,直至今日这种情况确实在一些方面、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比如,在国际经济贸易领域,以西方观念和实践为主导的国际贸易法最终结果也主要有利于西方。这一点,无论是考察以贸易为核心的世界贸易组织,还是考察货币金融领域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或亚洲开发银行,瑐瑦都不难得到此类结论。与此相对应,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时候所不得不接受的“特别保障措施”瑐瑧以及非市场经济地位的规则,瑐瑨不能不说是这种西方主导国际法体制给非西方国家带来压力和利益损失的明显例证。而且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当西方国家认为有关的规范已经不利于该国的利益,或者相关的实践已经违背了原来试图为他们带来利益的制度设计的初衷,它们就会转而投入确立一些新的、对其更为适当的、更能够给他们带来利益的制度安排,从而使他们能够在更适度的、更便利的制度框架下获取利益。
(二)西方传统主导国际法促进非西方利益的可能
在认可现在的国际法体系无论是在思想观念、组织结构、具体规范、运行程序上很大程度都受制于西方的法律文明、西方的法律实践的基础上,我们是否就可以说这一法律体系对于非西方国家是不利的?甚至这套法律体系是为西方国家剥削、压迫非西方国家,使得这些国家向西方国家输送利益而确立起来的一套制度基础?这种以西方传统为基础的、以西方思想与西方文化作为底色的国际法理论体系,能不能够事实上有利于中国和其他非西方文化圈的国家、文明?结合国际关系的实践,我们必须看到,以西方思想观念为蓝本的国际法,并不必然、并不永远有利于西方,而是有可能给非西方国家也带来利益。其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西方国家利用国际法维护自身利益的主观意图和客观效果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如果说西方的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学科的发展对于非西方文明思考和处理相关问题具有解释意义和指引价值的话,那么我们就没有必要认为在国际事务中国际法的思维和处理问题的方式是完全不公允的,是完全有利于西方国家而不利于非西方文化圈的。故而,由一方主导的规则甚至由一方完全负责起草和确立的规则,并不是说就必定对其他方面不利。法律是社会生活的规则层面,同样,国际法也是国际关系的规则层面,也就是用规则的思维去考虑国际关系问题,用规则的方式去处理国际关系中的各项事务,用规则的程序去解决国际关系中的争议,由此界定权利义务,树立正确与妥当的活动方式。国际法以西方的历史经验为基础,虽然在很大程度上借助于西方的故事而形成了国际法的理念和体系,但是西方的故事只是一个外形,其内涵仍然是人的内在需要、人的本质、人在社会中生存的方向需求和彼此交往的基本要求、基本规律。换言之,西方的国际法思维、国际法观念、国际法理论以及由此衍生的原则和规范,对于非西方国家也同样有着指引和辅助的意义。从这个意义上讲,国际法实际上体现的是不同类型人在跨国交往的过程中所试图建立的规则,并不仅仅是西方人独特的意愿,也不仅仅陈述着西方国家的利益需求。即使国际法是在西方的文化土壤中成长起来的规则也有一种提供普遍利益的客观效果,只要非西方国家能够深入了解并且认真应用,此种规则仍然是可能有利于非西方国家同时也给西方国家带来约束、施加义务的。国际法体系更适于被视为是一个国家在参与国际交往的过程中,可能会需要的规范、可能会提出的主张、可能会要求的权利义务界分模式。这一规则在确立的时候,表面上应当是公共的、透明的。规则应当较为均衡地体现出各个方面的要求,应当体现出国际社会在这一领域的共性。作为一套规则体系,国际法应当在类似情况下规定同样的权利义务配置模型和争端处理方法。此种模型和方法给任何一个处在相应位置的国家都可能带来好处。所以,国际法的理论和观念在一定意义上是均衡的公共物品,是所有的国家都可以从中获得帮助和裨益的,并不完全是偏袒的、仅仅有利于西方国家的。
第二,国际法的适用效果会随着时展的不同情境而有所变化。在国际法规则确立之时的权利状况、实力配置结构与日后的实力结构可能并不一致,当一个国家对于其在结构中处于何种地位并没有完全明确的观念的时候,该规则即不可能保证对该国永远有利,或者永远不利。国际社会的实力变化使得同样的规则对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时间会产生不同的后果。因而,不能说确立规则或者主导规则的一方就必然能够在这一项规则中长期甚至是恒久地处于优势有利的方面。国际社会的力量对比、国际社会的结构与发展方式在不断地进行着变化,国际社会的格局经历了一次又一次的演进,所以,相关的规则如果在不同的情况下按照原来的方式使用的话,则很有可能使得西方国家自身也受到约束,甚至使得西方国家自身成为受害者。由此可见,如果我们接受国际法不断变化、不断发展的理念,并且以不断发展的国际理念去认知国际法律观念的内核,就会发现非西方国家对于整个的国际法体系并不是毫无贡献的。在国际法发展的进程中,非西方国家如果愿意积极介入、努力参与,就有可能表达出自己的观点,就有可能会影响国际制度的塑造,就有可能更加有效地维护我们自身的利益。
第三,国际法规则构建存在着内部差异和历史变革的可能。尽管在历史上国际法的主要思想观念和制度体系确实是由西方国家、西方文明所主导、塑造的,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在西方文化主导的进程中国际法经历着非连续性的推进,这意味着西方国家之间并不是没有任何差异、铁板一块的。而且国际法是不成体系的,不同国家在法律之中所体现的需求和预期也是有差异的。西方国家在彼此竞争、彼此讨论的过程中所得出的结论或者博弈出的结果,最终也非常可能同样有利于其他国家甚至有利于本来处于被损害地位的国家。从规则确立的基本理性上看,强国在为自己的利益进行谋划、对自身地位进行维护的时候,对处于同样位置和境况的国家也具有帮助意义。就国际法的发展过程进行观察,确实有很多非西方的因素逐渐在渗透进去,比如说人权、投资、环境、海洋等等,非西方国家的主张在国际社会结构日趋均衡化、体系越来越复杂的状态下,能够突破西方的霸权甚至是话语暴力,取得自己的地位和优势。如果我们观察国际法院所处理过的争讼案件就不难发现,在西方国家之间呈现出的纷争和矛盾为数不少,无论是澳大利亚诉日本关于捕鲸的问题,瑐瑩还是德国和意大利关于国家豁免的问题,瑑瑠或是英国和法国关于敏基埃群岛与埃克里荷斯群岛的争端,瑑瑡国际法院审理过的一系列发达国家之间的案件瑑瑢都显示出即使在西方国家之间也仍然存在着对于国际法的不同认知和不同理解。可见,并非整个的国际法律规范和理论体系都长期且永久地仅仅有利于西方,也并不是说非西方国家在现有的国际法规范和理论体系之中仅仅是受剥削、受压迫、受损害、被他人话语所支配的一方。使西方思想哺育的国际法有利于非西方文明,在很多时候是可以做到的。因为,西方文化在探讨相关问题的时候所遵循的也是人类共同的理性,很多规律、原则、观念、思想并不完全是西方自身的要求,也代表了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所有国家的规律性的需求。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如果非西方文化圈的国家能够善于利用这些规则去取得自身的解释,就可以在这个规则体系中获得收益。
四、西方传统主导国际法的解决思路
前文从静态的规则及其实施的角度分析了国际法观念与规则是否仅仅服务于西方文化圈,对于相关认识进行了探究和分析。进而,我们需要追问的是,对于那些不利于非西方文化的理论观念、那些不利于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发展的规则体系以及诸如此类的一系列情况,应当采取何种立场?应当如何突破、如何解决?从规则自身的动态发展变化而言,需要进一步分析的就是,在西方文化圈之外的各种文化有没有可能为这一套规范体系的内容进行增量式更新,为这个体系的变化进程起到推动变革的作用?
(一)面对西方传统主导国际法的两种对策
第一种对策选择的思路是完全另起炉灶、建立起一套新的体系,用这种全新的思维、全新的结构框架、全新的规范来实现非西方国家文化所主张的利益、所预期达到的目标。这种革命式的方法虽然并不是完全没有可能,但是其成本极为巨大,而且效果未必良好。所谓成本巨大,是因为如果推倒重来,将原有的思想观念完全放弃,需要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需要有非常丰富的经验和思想以及相应的实践经验。而非西方国家在这个方面几乎可以说是白手起家,仅有的为数不多的经验实际上是在和西方国家打交道的过程中形成的;而且已经融入到了现有的国际法体系之中,变成了一个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交错状态。此时,分辨非西方的国际法已经不是特别具有现实可能性。鉴于这样的一些原因,另起炉灶去形成全新体系,革命性地去推翻西方主导的国际法思想,其实际价值并不大。第二种对策选择思路是进入西方国家法的体系之内,通过对体系的认知、利用和对体系漏洞的弥补去渐进推动体系的发展与变革,突破原有体系的内容,使西方国际法的老树上开出新花。国际法以西方的思想文化为基础,并不等于就拒斥了其他的文化。从效果上看,由于这种渐进变革的方式基本上采取了西方原有的国际法话语模式、术语、思维逻辑,所以更容易使得非西方国家的主张被西方国家乃至全世界所认可和接受,更容易起到说服的效果。并且很可能在原有的机制框架内转变为真正的社会实践,用以塑造规范制度、确立权利义务。在国际法的变革和发展中,通过参与和渗透使非西方文化在国际关系与国际秩序领域所提出的主张、所意图达到的目标更容易实现,这也并不是完全不能实现的目标。
(二)国际法西方传统的消解进程
非西方国家在国际法的整体框架之中是不是可以突围?包括中国在内的非西方国家有没有机会将自己的愿望、主张、对国际秩序的理解渗透到国际法的体系之中?依据历史实证和理论逻辑,可以通过以下两个层面的进程对西方的主导优势予以消解。
1.提升认知和利用能力。现代国际法有很多概念和规则是世界各国都能够理解和接受的,只有一部分仅仅体现了西方的观念和价值,例如在人权方面的一些主张,在国际司法制度方面的一些传统。总体来看,非西方国家对此并不存在着绝对的不能理解的障碍。国际法虽然博大,但并不精深。所谓“博大”,其实就是涉及到很多领域、很多方面、很多结构。所谓“并不精深”,一方面是说在国际法向外扩展它的领域的时候,在思想方面并没有深入挖掘的过程,甚至可以说,整个世界的国际法都是比较欠缺理论研究的。这一点,无论是比起法理学、民法学、法社会学等法学内部的各个学科,还是比起国际政治、国际经济这样的国际问题相关学科,国际法在深度上都显得差距较大。可以说,国际法并不是一个难于理解的学科。另一方面,所谓国际法“博大而不精深”还可以理解为国际法存在着很多相互冲突的规范和相互冲突的理论。在各种规范和理论之间,发展中国家、非西方国家可以进行适当的选择,找到更适合自身发展、更能够维护自身利益的规范。
2.在参与和沟通中淡化国际法的西方主导色彩。非西方国家不仅可以在现有的国际法规范、原则和理论体系中寻找到对自身有利的因素,而且可以寻找机会去推进国际法原则与理论的发展,在参与中扩展见识,在参与国际法的订立和发展的进程中去提升凝炼自身的主张,扩大本身要求的影响力,使得非西方的国际法主张渗透到国际法的理论体系之中,形成新的、升级版的国际法规范和理论体系,促进国际法的均衡化发展,直至在了解相关规范及其背后主张的基础上提出新的主张,确立新的规范。瑑瑣也就是在更为深入地了解国际法内在理性的时候去变革和发展国际法,使国际法逐渐融入非西方的因素,最终有利于所有国家。在这一点上,无论是国际投资领域“卡尔沃主义”瑑瑤的提出,还是国际人权领域第三代人权对于第一、第二代人权的发展,瑑瑥都充分说明了国际法并不是一个僵化不变的固定系统,而是在国家的参与和推动下不断地发展新的领域、构筑新的原则、形成新的规范框架的活的法律。在《世界人权宣言》的起草过程中,面对不同的西方文化在国际人权方面提出的差异巨大、分歧难于消除的问题,中国代表张彭春提出了一系列弥合西方文化之间差异的方案,对于世界人权最后的出现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瑑瑦这其实就说明非西方文化对于当代国际法实际上已经做出了非常重要的贡献。秉承这样的思路,我们也不难推断,在未来的国际法体系之中,非西方的思想、文化、行为模式和解释问题的基本思路会有助于国际社会在冲突中寻找新的出路。
五、国际法中国观念的构建路径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对于确立国际法中国观念的可能性已经达成共识,能够非常清楚地看到在国际法领域形成非西方的具有中国元素的理论存在着可能。更重要的是,形成国际法的中国观念有助于建立中国的文化自信,为中国在国际社会形成更清晰的立场、更积极的形象奠定基础。因而,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寻找到建立国际法中国观念的道路。笔者认为必须要进行法律的转换,从整体思维到具体规范上都要进行转换。针对那些对非西方文化不利的规范体系,要勇敢地进行批判、反思,提出不同的观念,确立不同的规则模式,这样才有可能在国家发展的进程中获得更好的环境、更多的机会。
(一)国际法的观念变革:从疏离转为融入构建国际法中国观念
这一道路首先的要求就是在思想观念上破除对于西方国际法的迷信。这种迷信既包括“西方国际法无敌论”,也包括“西方国际法无益论”。前者片面地认为只有西方学者提出来的国际法观念、国际法理论才是值得重视和关注的,非西方学者在国际法领域不可能有什么贡献。后者则体现为对西方国际法观念和体系的片面抵触,即认为西方的国际法理论都具有严重的剥削和压迫特色,非西方文化不可能从中获得应有的利益。只有在破除迷信的前提下,我们才有可能形成一种平和对待国际法理论和制度的心态,这种健康的心态尤其意味着从容和自信。所谓自信,就是对于国际法能够为中国表达自身的观念提供有力的支撑有充分的信心;对于中国能够充分利用国际法这一外交手段来表达中国的立场、维护中国的利益、确立中国的观念有充分的信心。这就是一种中国国际法的理论自信和文化自信。虽然中国传统思想以儒家的天下观念为基础,与西方中世纪以后的国家之间主权平等的国际思维确实有很大的差异———中国更强调一个中心而西方主张多个中心,但是中国并不是完全拒斥国际法的。例如康熙年间(1689年)签订中俄《尼布楚条约》的时候清政府利用了西方传教士所传来的国际法知识,并且聘请西方传教士张诚等作为顾问参与到《尼布楚条约》的谈判进程之中。瑑瑧可见中国并不完全因国际法的陌生而对其持漠视和抵触的态度。
鸦片战争前后,中国越来越多地接触和了解了国际法,尽管可能存在着观念上的差异和理解上的分歧,然而总体看来,中国也试图用国际法来维护自身的利益,表达自身的立场。瑑瑨从这个意义上讲,借助国际法表达中国的信心是可以有效确立起来的。而所谓从容,就是在对方使用国际法的时候,我们能够保持一种温和的礼貌的态度;我们自身也能够越来越熟练、越来越精巧地操作国际法这一套技术工具来表述我们对于国际关系体系与结构的愿望,承载对于国际行为正当与不正当尺度界分的理解,展示我们对于国际关系中价值取舍排序的观念,彰显我们对于国际是非对错划定的主张,也包括对司法解决国际争端方式的利用来体现我们对于世界各国广泛认可的法律程序的认可。这种思想观念上的转变,看似柔软,但意义却非常重大。虽然不能一蹴而就地实现,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却也并非不可能。通过潜移默化的教育和符合中国观念传导结构的自上而下的模式,充分利用国际关系中的法律因素,在外交措施中更多地采用法律技术手段,使其能够进入到所有外交人员和相关智库的思想意识中,就能够在中国确立外交方略的时候提供支持,将法律真正纳入外交决策的考虑因素范围内。
(二)国际法的变革参与:以认知提升建设国际法的中国观念突破西方文化传统优势的可能性,改变完全由西方传统来主导国际法存在和发展这一框架的具体思路,主要强调在方法上进行原理论创造,对既有的理论模型进行反思、审视,也可以用定量的方式进行检验,进而推出原有的理论的不适当性。但是,更重要的是,要勇于提出新的假说,在新假说的基础上推进成长出中国的国际法理论。在西方文化主导的国际法体系上进行理论创新的第一步是认知,也就是深入细致地了解国际法的总体格局、基本框架,洞察国际法的基本概念以及概念之间的关系,明晰国际法的来龙去脉,由此才能对于国际法有一种见木又见林的整体理解和宏观把握。这种认知的建立必须借助于深入和体系性的国际法教育。很多国家都对此反思,认为在这个方面的工作还很有差距。瑑瑩而中国很多的国际法教育机构、人员和过程还存在着很多华而不实、浅尝辄止的问题。例如,在国际法上更加注重阐述一些概念和原则,却没有给出明确的根据;更加注重较为抽象的说理,而不注重具体在实践中形成的规范,特别是对西方实证法学所非常重视的条约规则和习惯规范。只有在实证法的层面上获得了准确的认知,才有可能对这些规则有更深刻的理解和判断。因而,欲获得国际法领域的真知灼见,就需要下真功夫,在这方面,包括日本在内的很多国家所做的梳理工作是值得我们学习的。实现国际法理论创新的第二步是对于这一体系所存在的缺陷和问题有清醒的认识,也就是对国际法产生批判性的观点。显然,以西方历史文化为基础的国际法思想观念和规则运作体系不是完美无缺的。即使是在西方自身的逻辑体系之内,也能够找到它的内在缺陷与矛盾。如果再跳出西方的思维范式,就可能获得更多的评判视角,得出更为丰富的批判性的反思和建议。如果仅仅是了解国际法,对于国际法的格局有清晰的认识,那么并不足以产生非西方的国际法观念和体系,也不足以将非西方的文化传统、文明特质渗入到国际法的体系之中。
只有在文化比较的基础上利用非西方的因素去审视现有国际法的规则和运行,才有可能对于国际法存在哪些缺陷和问题、在哪些方面应当进行拓展、在哪些方面应当进行限制和缩小形成较为完备的认知,判断出国际法取得的成就和存在的问题。实现国际法理论创新的第三步是渗透和建构,也就是说,越来越多地采用非西方的文化因素去影响国际法新文化的形成和发展,变革原有的、片面表达西方文化、体现西方价值观、维护西方国家利益的国际法律规范体系,试图形成一个有利于全球各国、各文化、各民族融合发展、共同进步的国际法体系,使得国际社会在相互理解、增加认同,越来越体会到世界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及全球问题的基础上去构建全球治理思想下的国际法新体系,形成国际法的全球性、均衡性。例如,在人权领域,传统的西方人权观念仅仅注重公民权利和自由,认为人权更多的是对于政府不得干涉人民自由的一种约束,对于政府积极地创造福利、确立社会的公平分配关心仍显不足。随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确立,西方国家开始慢慢地丰富其人权观念谱系。而20世纪中叶以后发展中国家的兴起,对于国际法人权领域的新主张,包括和平权、发展权、环境权这些观念的提出,对于原来西方的国际人权的认知和人权维护方式都产生了很大的扩充作用。瑒瑠不得不说,到现在为止第二代人权和第三代人权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仍然不够稳固,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也没有建立起较为合适的实施机制。但是,我们有理由相信,只要非西方国家不断地努力进行制度建议和观念推进,国际人权法领域就会越来越体现出文化多样性,显示出文明共存、文化宽容观念的可能性就越来越大,这无疑是国际法持续发展、国际关系健康维护的重要途径。
(三)国际法的理论创新:以概念推动论断意图推出具有中国特色的、与西方认知有所不同的国际法的新假设,推出国际法的新论断,促进国际法非西方观念与理论的成长,国际法基本理论、模型建构的层次非常重要。从方法论的角度分析,试图突破西方国家、西方文明独占国际法话语优势的境况,试图在国际理论发展的格局中有所创建、有所发展,就非常有必要在注重实证分析、定量分析的基础上,充分注意和着力强调定性分析和规范分析。如果只是在实证和定量的层次进行研究,那么就一定要遵循既有的国际法假设或者既有的国际法理论,这种发展的新颖性及创造性就必然是局限的,就无法推出与西方并立的、具有挑战性的或者补充性的国际法理论发展方向。理论创新要求从思维框架、因果关系假设、模型构建的高度入手,去形成对于国际法律关系、国际法律事务的新概念、新因素、新论断,也就是对国际法提出新解释、新认知、新判断,由此来推动非西方传统的形成,推动另外一种国际法理论模型与理论范式,这是在进行国际法理论建构的时候必须充分重视的一个方面。具体而言,以定性研究为基础的新的理论构设包括这样几种形式:
1.塑造新概念。新概念就是在国际关系中提出一个新的规范性的说法或者术语,用来更加凝炼地表明国际关系的某种主张。在法律体系中概念是规则和体系的基础,所以一个新的概念的提出很可能会带来整个法律的一种新思维、新理解。中国在1953年年底提出并于1954年与印度联合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一种新的概念,是对国际关系所作出的一种新的规范性表述。瑒瑡如果按照这样的思路进行推理,则中国提出21世纪的“和谐世界”“人类命运共同体”都代表着国际法律观念和体系中的新概念。这些新概念都可能为国际法的发展、理论建构发挥重要的作用。例如,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重要部分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概念深刻地揭示了当今人类所面临的资源短缺、环境恶化、人口爆炸等共同风险,这些风险要求国际社会密切合作、有效应对。当然,必须说明的是,仅有概念的创造是不够的。理论的呈现更需要在大胆假设的基础上小心求证,也就是说要对这一概念的合理性、正当性进行充分的研讨和展示,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之下才有可能使之成为人们真正能够接受的、法律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不是一个孤立的口号。中共报告对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概念就初步形成了一个论证的框架,瑒瑢可以为我们进一步分析这一概念的背景、内涵、方向、路径奠定基础。
2.融入新因素。所谓新因素就是在理论的因果关系链条或者相关关系之中加入以往不存在的因素,或者减去以往已经存在的因素。理论研究其本质是一种相关关系分析和因果关系分析,因而理论创新很多时候就是变量的增减。例如,当代国际法在领土取得、领土所有权方面确立起的规则就是注重既得的权利、注重实际占有。如果非西方国家能够进而提出在领土取得和所有权方面还存在着其他的考量,特别是历史考量,即所谓“历史性权利”,瑒瑣那就是在因果关系中加入了新的因素。另外,很多西方国家会认为,自由与民主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或者善治中非常关键的指标,如果非西方国家能够证明除了自由和民主之外还存在着其他的促进民生幸福、达到社会善治的指标,则也是在添加国际法理论的新因素。例如,中共在报告中强调了“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倡导国际关系民主化”,就在很大程度上矫正了西方主导国际法的主流思想,为国际法的未来发展方向注入了新的因素。
3.确立新论断。新论断就是对于国际关系中的行为方式与具体做法提出与以往不同的见解。可以说,每一个被广泛接受的新论断的出现,都是一个学术领域的理论革命,或者说这个理论方面的范式转换。例如,葡萄牙和西班牙试图占据和分割海洋的主张是15世纪以后国际法的旧范式,而17世纪初尼德兰著名学者格老秀斯所提出的“海洋自由论”与不列颠学者塞尔登所提出的“闭海论”结合在一起,相互制约、彼此消长,形成了国际海洋法领域的范式转换。瑒瑤在威斯特伐利亚和会前后,西方国家所逐渐形成的领土边界确定、主权平等、彼此均势交往的体制,塑造了现代的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基本格局,国家有权进入战争、他国无权干涉内政的主权范式奠定了现代国际法格局的基础。瑒瑥从争端解决的角度看,国际关系从国家之间的战争到通过会议来确立一个相对均衡的格局,直至形成一个又一个的国际组织来为国家的行为确立规范,为国家之间的争端形成解决的渠道,都是基于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一个又一个新论断所建立起来的机制。当国际仲裁成为一种解决国际纠纷的方式的时候,采用战争来解决国际纠纷变得野蛮,这意味着人们越来越期待着国家之间采用和平的、法律的方式认清事实,根据规则来解决问题。这显然也是基于对国家理性的一种新的论断。受同样的论断指引,形成了联合国所确定的禁止在国家之间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的规则,这自然是国际法发展的一个革命性的变化。值得一提的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确立的主权至上、内政不可侵犯的原则已经松动,威斯特伐利亚范式正受到挑战。瑒瑦由此推之,中国在20世纪70年代提出的“三个世界”主张也是一种新论断。瑒瑧这个论断意味着世界矛盾一方面存在于两个超级大国之间,另一方面也存在于大国与小国之间。进而,第三世界国家和人民应当联合起来、团结起来,避免卷入到超级大国间无谓的争吵、争论、争斗之中,避免成为他们博弈的棋子,要为自身的生存发展繁荣作出努力。20世纪80年代,中国指出,世界的主要问题是和平与发展,这是对传统的国际秩序主题———战争与和平的扭转。而2017年的中共报告进一步提出:世界正处于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和平与发展仍然是时代主题。这一方面延续了和平与发展的核心地位,另一方面又特别提出了和平发展的大格局之下所存在和面临的一系列新现象、新问题、新困难、新机遇。
(四)国际法的话语塑造:以互动助推完善塑造和传递国际法的中国观念,不仅需要中国国际法的教学和研究者扎实努力,更需要中国的外交部门和人员,特别是中国在国际组织的使节、中国驻外使团的外交官、参与国际谈判的中国代表,以更加专业的姿态、更加成熟的话语表达参与全球治理。为此,在学术成长和实践完善的手段上要进一步促动理论界与实践界在制度层面的良性互动,或者称为“正反馈”。在这个方面,中共报告有几句话具有掷地有声的力量:“时代是思想之母,实践是理论之源。”理论需要面对实践、紧跟实践,但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实践没有止境,理论创新也没有止境。……我们必须在理论上跟上时代,不断认识规律,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文化创新以及其他各方面创新。”这要求在国际法上话语塑造必须关切国际社会的实践、关心中国的全球治理参与实践,并且深入体察其中的问题,努力做到战略、方向和道路上的阐释与指引。在西方,有些国家形成了“旋转门”机制,瑒瑨即为理论研究者提供充分的机会去进行实践领域的工作,与此相对应,实践领域的工作人员也有机会进入到理论和教育场域之中,双方替换身份,利用自身的知识积淀与经验为另一个领域作出贡献。在中国,有些政府部门已经在这个方面做出了有益的探索,初步提供了这样的机会。不过总体上说,这样的渠道还不多,理论与实践之间的“旋转门”还没有充分建立起来,理论与实践之间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是存在的。这就导致理论不能够为实践提供反思性的战略指导服务。实践界不了解理论界的主要关切与话题,也没有向理论界提供前沿的有益信息,特别是中国在国际关系中所遇到的棘手问题。这也是中国在国际关系与国际法上仍然没有走向前沿、没有在国际社会构建起较好形象的原因之一。也正是因为中国的良性互动、正反馈还没有充分地建立起来,就更值得呼吁和着手促动此种良性互动和正反馈的形成与强化。只有在良性互动的前提下,国际法的中国观念才会是鲜活的,才会是富有生命力的,也才会服务于实践,为中国的国际法实践作出有益的贡献。
六、结论
尽管西方传统在国际法的系统中仍然占据主导地位,中国国际法只有零星的贡献,但鉴于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丰富功能,瑒瑩鉴于国际法作为系统与过程的变动特征,瑓瑠非西方国家并非没有积极参与、推动变革、作出贡献的可能性,并非无法通过国际法来表达自身的意志、实现自身的利益。为此,我们需要不断深入地思考如何实现中国国际法学术的突围,如何建构具有中国传统与文化色彩的国际法观念。这就需要深刻而准确地认识到国际法中的西方传统霸权、话语优势,以及此种现状和趋势能够带来的影响;并在充分衡量这一状态的利弊基础上,探讨对于西方国际法话语的突围以及建立中国观念的路径。此种路径并非缘木求鱼、空中楼阁,而是有着坚实的国际关系实践基础,有着充分的历史经验基础和丰富的现实证据的。此时,以投入的心态、积极的行动,从认知到介入,从介入到变革,以法律的话语表达中国立场、维护中国利益,不仅能够有效地提升中国形象、减小中国发展的国际阻力,而且能够完善和提升国际法,为迎接并应对共同的风险,为世界的和平发展、互利合作、和谐共存做出贡献。
作者:何志鹏 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