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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资本多数决”一直是各国公司法的原则,公司的决策意志是由享有控制权的股东或者大股东共同决定,而在决策时肯定以有利于自身为倾向,难以考虑中小股东的利益。大股东利益与中小股东利益冲突,由于大股东的偏向性,其做出的最终决策可能导致中小股东的利益受损。要通过合理的机制来对中小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使得公司得以在市场中正常运转。本文正是基于此提出对于公司法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探讨。首先分析公司法对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保护之原因;其次,研究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之现状;最后,提出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保障的完善思考。
关键词:“资本多数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而股东权利也是以股东在公司所占股份比例而享有投票权、分红权等。因此,这也就导致了在公司股份中所占份额较多的大股东实际控制公司,对于公司享有决策权,此时大股东在做出决策时肯定会倾向自己的利益,尤其是当大股东利益与中小股东利益冲突时,由于大股东的偏向性,其做出的最终决策可能导致中小股东的利益受损。当然,大股东有时甚至会损害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的利益而使自身利益得到满足,因此,要通过合理的机制来对中小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使得公司得以在市场中正常运转,并不断壮大。
一、公司法对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保护之原因
(一)平衡大股东决定公司利润分配与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之间的冲突大股东由于其在公司所占股份教多,在行使表决权具有绝对优势,从而导致中小股东的利益被忽视。“资本多数决”一直是各国公司法的原则,一旦出现股份具有控制权的股东或者大股东的联合,则公司的决策意志实际上是由享有控制权的股东或者大股东共同决定,而这些大股东在决策时肯定以有利于自身为倾向,难以考虑中小股东的利益,有时甚至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公司法中通行的“资本多数决”原则有时会导致大股东利润分配与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冲突。面对此种冲突情况,《公司法》需要确定一定规则来平衡大股东决定意志与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之间的冲突。《公司法》需要提出一定的对策来弥补“资本多数决”所带来的缺陷,并且对于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关系进行缓和,避免因为股东矛盾而导致公司僵局无法经营下去。
(二)促进形式上的股权平等向实质上的股权平等之转变其实我国《公司法》一直倡导股权平等,然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来看,目前对于股权平等的规定仍停留在形式上的股权平等。而这主要基于“一股一权”的规定导致大股东最终而享有实质决策权。当然,最初设置“一股一权”也是秉持着股权平等的思想,但是在《公司法》的发展过程中,人们逐渐发现,一公司大部分股份总是掌握在个别人手中,即我们所说的实际控制人,而这些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又最终决定了公司的决策意见。因而,“一股一权”制度虽然最初设立是为了股权平等,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只实现了形式上的股权平等。在这种形式上的股权平等之下,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因此,《公司法》开始逐步向实质上的股权平等转变,力争使得所有股东的利益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得到保障,共同促进公司的发展壮大。
二、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之现状
(一)对中小股东知情权保护的严重缺乏中小股东由于其所占股份较少,在“资本多数决”机制下,其根本无法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而如果中小股东又无法对公司的经营决策等相关信息做充分了解,那么中小股东将根本无法有效保障自身之权利。而从目前来看,《公司法》中对中小股东知情权的保护的确严重缺乏。虽然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查阅公司财务报告、股东会议记录等权利,但由于大股东在公司的决策领导地位,通过其权力设置而使得中小股东无法获知重要信息是非常容易的,故而,从目前《公司法》规定来看,尚且缺乏行之有效的机制对大股东的权利进行限制,以及对于中小股东的知情权进行保护。
(二)部分大股东滥用表决权情况严重按照“资本多数决”原则,大股东持有较多公司股份,在对于公司决策行使表决权时占主导地位,也就导致公司经营决策由大股东决定。而中小股东虽然有股份,但由于股份较少,行使表决权而无太大实际影响力。而大股东在公司中这种独特的地位,导致大股东实际经营管理控制公司。而大股东在决策过程中,涉及到多方利益的博弈,例如:公司利益、大股东自身利益、中小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等,大股东又能在决策中起决定作用,故而大股东在决策时会作出倾向于对自身有利的决策,当然此种倾向性决策很有可能会导致他方的利益受损,也有可能会导致中小股东利益受损。故而,在大股东享有决策权情况下,其滥用表决权来维护自身利益而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是非常严重的。此时中小股东由于无法决策,也无法控制大股东作出有害于其利益的决策。
(三)中小股东很难进行股权回购中小股东即使对于大股东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满,其也很难让公司进行股权回购及时止损。这主要是因为:首先,我国《公司法》规定当股东对公司决议不服或者提出异议且相关条件成立时,可向公司提出股权回购申请,让公司将其股份回收。例如:当公司连续5年盈利但却不分红时,可以向公司提起股权回购申请。然而,虽然有股权回购这一机制,但在实践操作中,当中小股东向公司提出股权回购申请时,会遭遇到重重阻挠,导致中小股东的权利无法实现。股权回购无疑是中小股东去捍卫自身权利的途径之一,然而由于中小股东在公司地位低,很容易因为大股东利用其权力设置的阻碍而无法实现股权回购的申请。在本文看来,中小股东的股权回购机制从立法设立角度出发,还是一种比较好的制度,但有待在立法和实践中加以完善,使之真正有效发挥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之效果。
三、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保障的完善思考
(一)加强对于中小股东知情权的保障中小股东虽然享有表决权,但却无法真正参与决策。故而,为了中小股东之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对于公司经营信息、财物信息等进行一定程度的了解是非常有必要的,这优有助于中小股东去更为适当地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修订之后的《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每一位股东均享有对公司经营信息、会计信息等的了解与掌握的权利,这也是《公司法》对于中小股东知情权的保障。然而,这在本文看来,还是远远不够的。大股东享有公司的实际经营决策权,而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又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等,这在中小股东与大股东博弈的过程中是非常不利的,目前的《公司法》规定只是肯定了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却没有对二者地位的不对等进行调适。在本文看来,应当加强对于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对于公司应当公示的信息建立一个信息公示系统,有助于股东查阅与了解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
(二)对大股东权利给予一定限制从目前《公司法》的规定来看,大股东实际控制公司的经营决策,对于公司有重要影响,然而公司并非大股东所有,大股东只是其中所占份额较多,公司中还涉及到其他股东的利益,以及公司自身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公司自身也有利益。由于“资本多数决”原则,而导致大股东在行使表决权过程中具有决策权,部分大股东在决策过程中以自己利益为倾斜,滥用表决权,而导致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受损。因此,在本文看来,为了对于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应当适当限制大股东权利,尤其是目前大股东在公司中的确过大。而对于大股东权利的限制表现在:当大股东滥用表决权而给公司造成损害时,如果能够举证证明,则大股东与公司一起对该损害承担连带责任。而如果大股东滥用表决权而给中小股东权益造成损害时,中小股东也可以请求大股东对其损失进行损害赔偿。通过这样的规定来促进大股东去正当地行使表决权。
(三)保障中小股东股权回购申请的行使股权回购申请制度本身是一项好制度,它能够使得中小股东在面临自身利益严重受损行为时及时止损。然而,由于中小股东一般并不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当中小股东提出股权回购申请时,很容易由于大股东利用其权力而设置的障碍而导致其权力无法真正实现。因此,在本文看来,为了更好地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应当保障其股权回购申请的行使,对于股权回购申请应当设置一定的机制。例如:在公司中设置一个单独的股权回购审批的部门,由独立于大股东利益之外的第三方进行审批。一方面,能够通过此种方式对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另一方面,也能够使得公司得到有效监督。
四、总结
公司法之所以对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保护,一方面是为了平衡大股东决定公司利润分配与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之间的冲突,另一方面是为了促进形式上的股权平等向实质上的股权平等之转变。而从当前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现状来看,对中小股东知情权保护的严重缺乏、部分大股东滥用表决权情况严重以及中小股东很难进行股权回购。因而,本文提出了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完善思考:第一,加强对于中小股东知情权的保障。加强对于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公司应当公示的信息建立一个信息公示系统。第二,对大股东权利给予一定限制。当大股东滥用表决权而给公司造成损害时,如果能够举证证明,则大股东与公司一起对该损害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保障中小股东股权回购申请的行使。从而使得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得以完善。
参考文献:
[1]周增杰.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探讨[J].全国流通经济,2018,2196(36):112-113.
[2]曹聪.浅谈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J].经营管理者.2014(32):3-4.
[3]孙玉坡.浅谈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J].法制博览.2014(10):3-4.
作者:韩岳洋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