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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件频繁发生,小股东的权益保护现状堪忧。保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对我国经济社会及公司自身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虽然新《公司法》对保护小股东的权益作出规定,但是尚存待完善之处。文章从小股东保护现状及意义、法律规范及待完善之处、权利保护的完善措施三个方面着手,探讨公司法对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及完善,并对小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及行使方式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公司法;小股东;权利保护;完善措施
一、小股东权利保护的现状及必要性
(一)小股东权利保护的现状
资本多数决是我国企业议事、决议过程中的基本原则,在这种背景下,企业的大股东拥有较多股权,掌握控制权,形成“一股独大”的局面,他们可以决定公司的大小事项,甚至决定公司的命运。有些大股东滥用自身拥有的权力,进行一些违法违规的活动,如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公司的利益、侵占公司的资金满足自己的需求、不经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即以公司财产为他人进行担保、进行虚假信息披露,等等,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司的利益,更是对公司小股东权益的漠视与侵害,这些都是我国普遍存在的现象。从小股东自身的原因来说,他们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参与率较低,不关心公司的经营事项,不积极参加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只关心股价的高低,放弃了自己的知情权和表决权,可能只有在公司对立股东争夺控制权时才能真正参与进来,也只有在这种时候才体现出小股东享有的表决权。从公司治理的结构来看,监事会虽然是由股东代表和一定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但是这些监事会成员仍然与公司有一定的利益关系,无法完全独立行使自己的职责,监事会的一些决议还得依附于公司的管理层,由此造成监事会监督不力。从另一个方面来看,由于大股东掌握了控制权,且小股东股权较为分散,因此被选为股东代表而成为监事会成员的机会微乎其微,小股东的监督权几乎是被无视了,可以说,企业内部监事会的存在并没有完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小股东权利保护的必要性
1.保护小股东的权利是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的需要公司是整个资本市场的重要构成元素,而公司发展、运营的很大部分资金来源于中小股东的投资,保护小股东的权益,激发中小股东对投资资本市场的热情,使公司获得足够的资金支持,提高市场效率,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的繁荣。
2.保护小股东权利是社会经济发展稳定的需要我国中小股东大多是工薪阶层,他们投资资本市场是为了提高自己的额外收入,而资本市场是收益与风险并存的,中小股东可以接受投资损失是由于市场风险造成的这个现实,但若是损失是由于其他人为因素造成,如大股东以侵占公司资产、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侵害小股东权益,那么小股东将会对我国资本运行失去信心,投资积极性受挫,可能会对经济运行、对社会发展产生负面的影响。因此,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现实需要。
3.保护小股东权利是公司自身发展、经营的需要小股东同大股东一样都是公司的投资者,给予公司资金支持,不能因为小股东持有的股份较少而忽视其应享有的权益。若是失去了小股东的资金支持,公司将面临巨大的财务风险,公司自身的发展、经营也将面临威胁。公司承载着股东的共同利益,只有弱势的小股东权益得到保障,才能实现公司的整体利益。因此,维护小股东的权益,建立健全公司法律法规体系,确保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在法律框架下进行,有利于促进公司的良性发展。①
二、小股东权利保护的法律依据与待完善之处
(一)股东的表决回避
我国《公司法》第16条第2、第3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②这条法规规定了股东的表决回避,明确了当股东会的表决事项与某一股东有利害关系时,该股东不能参加该事项的表决,以防止大股东不顾公司小股东的利益以个人的意志来决定公司的重大决策,左右公司的命运。这是对大股东表决权的限制,保护[摘要]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件频繁发生,小股东的权益保护现状堪忧。保护小股小股东和公司的利益不受侵犯。
(二)对股、董会决议的请求撤销权
我国《公司法》第22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三)知情权
2006年《公司法》修订关于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相比旧法增加了董事会会议决议和监事会会议决议,这是对股东知情权的扩大。另外,《公司法》还规定了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但是针对会计账簿的范围还存在疑问。这里的“会计账簿”具体包括哪些内容?是否包括原始凭证等原始资料?另外,股东向谁提交查阅会计账簿的申请?是股东会还是公司高层?提交申请后通过何种形式查阅该会计账簿?这些具体的操作程序在《公司法》中都没有规定,因此实际操作起来也有难度,股东的知情权无法落实。《公司法》第97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这一规定明确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指出股东有对公司经营的建议权和质询权,从另一个方面体现股东有权对公司的大小事项进行了解,参与公司的治理。④
(四)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公司法》第74条规定对以下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第一,公司五年连续盈利且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第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第三,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⑤根据这一规定,可以明确股东对于公司可能出现的损害其权益的反对决议,可以采取请求公司回购其股份的方式。这一规定是建立在小股东充分行使了自己的知情权,了解了公司经营状况及重要决议的基础上的。另外,60日的期限是否过长,在这60日内,企业做出的决议是暂时搁置不执行还是先行执行等待法院判决撤销呢,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若是搁置不理,可能会影响企业的经营;但若是先行执行,如果该决议的确侵害了小股东的权益,等到诉讼终结再处理股权,此时对股东的权益造成的损害如何弥补,法律对这些方面的规定是不具体、不完善的。另外,针对股权收购之后,收购的股权该做如何处理,是将其重新分配给其他股东,由其他股东购入还是作为公司的减资,法律也没有规定。
(五)股东提案权
《公司法》第102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⑥该条明确了公司的小股东有权就公司的经营事项等提出自己的提案,用这种方式来参加公司的治理,以比较主动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六)累计投票制
《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所谓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最终按累计投票的多少进行排序决定董事、监事的人选。⑦这是对“资本多数决”制度的突破。在资本多数决制度下,大股东占有绝对的优势,而小股东则基本没有话语权,其所推选的董事、监事几乎没有可能入选。而累计投票制则提高了小股东的话语权,增加了中小股东推荐的候选人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的机会。但是,累计投票制还存在一定的缺陷。首先,适用范围过窄。根据法律规定,累计投票制只适用于选举董事、监事,在其他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中无法适用,小股东的话语权只是在一个小范围内有了提升。其次,《公司法》规定“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不具有强制性,若是公司中大股东规避了这一项制度,依旧采取资本多数决的表决方法,则这一项规定的存在是可有可无的。
(七)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根据《公司法》第151条规定,若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控制股东不法侵害公司合法权益,而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又拒绝或者怠于对不法侵害人提起诉讼,则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任何股东、股份有限公司中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这条规定明确了小股东保护自己权益的司法救济权。⑧但是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只有在穷尽公司内部的救济、董事会或监事会怠于起诉时才能适用,限制了股东救济权的行使。另外,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说,股东提起诉讼的门槛较高,要求有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有权提起诉讼。虽然提高门槛有助于防止股东滥用诉讼权利,但是相较于维护小股东的权益,还是后者更有意义。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股东提起诉讼需要承担主张公司侵害了公司合法权益的举证责任,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小股东来说,其还要承担败诉的风险,这可能会打击小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积极性,不利于对其权益的保护。
(八)股东直接起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法》第153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规定了股东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而侵害其权益的董事、高管可以直接提起诉讼,这是股东行使对自己权利的救济权。但是《公司法》对于股东的损害赔偿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仍是法律的空白区。(九)股东解散公司请求权《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⑩该条明确了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才有权请求解散公司,关于是单独持有还是合计持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做出了解释,单独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均可,若是单独持有显然小股东想要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门槛过高。但是由于有些大股东,侵害了小股东的知情权,小股东无法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也就无法提起请求解散公司的诉讼。
三、对小股东权利保护的完善措施
(一)唤醒小股东投资者意识,积极行使股东权利
大部分小股东投资只是为了获取额外的收入,并没有意识到自己是投资者,也有权利参与到公司的经营管理中去,正是小股东对自己权利的不了解与忽视的心态,导致大股东漠视小股东的权益,继而侵害其合法的权益。因此,笔者认为,保护小股东的权益,第一步就是唤醒小股东的投资者意识,加大对《公司法》、对股东应有权利的宣传力度,使股东正确认识自身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中的身份,了解、重视自己的权利,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积极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扩大小股东知情权范围
知情权是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基础,股东只有行使知情权,准确了解公司的各项经营情况,才有可能准确行使其他权利,参与到公司的经营中去。2006年的《公司法》修订就对股东知情权的范围进行了扩大,但是对具体的知情权如何行使还是没有明确的规定,限制了股东权利的行使。笔者认为,针对知情权还需完善具体操作方法,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三)限制大股东表决权,完善表决制度限制
大股东的表决权,防止大股东滥用权利,控制公司各项大小事务,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笔者认为,应当扩大累积投票制的适用范围,将这一制度运用到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各项决议中,扩大小股东的话语权。另外,完善表决回避制度,对于与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与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受该股东控制的其他股东,不能参与到股东大会的表决中。
(四)完善股份回购制度相关规定
《公司法》对股份回购制度做了比较细化的规定,包括股东可以提出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而退出公司的各种情形,但是正如上文阐述的那样,股东与公司协商的时间是否合理以及协议期间公司决议如何处理以及公司收购后的股份作何处理仍没有明确规定,对小股东权益保护来说是一个隐患。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立法应对《公司法》中关于异议股东股份回购制度的操作程序做详细的规定,以降低小股东权益在这一环节中受到侵害的风险。
(五)完善公司法
关于股东提起诉讼、公司解散的具体规定股东提起诉讼包括股东直接对董事、高管的提起的诉讼以及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这是赋予股东在自己权益受侵害时的司法救济权。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提起公司解散的诉讼同样是为小股东提供了维护自己权益的途径。小股东可以用诉讼的方式对公司管理人员形成一个有效的监督。但是《公司法》中关于诉讼的规定,例如对举证责任的分配、诉讼费用的承担等具体诉讼程序的规定不够完善,可能会限制小股东权利的行使。因此,有必要完善公司法关于股东提起诉讼、公司解散的具体规定,为小股东的维权提供更准确的法律依据。
四、结语
小股东的权利保护对于资本市场的稳定、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企业自身的经营发展都有重要的影响,因此,尽快完善我国公司法对于小股东权利保护的相关规定,切实保障小股东的利益应当得到足够的重视。
作者:陆俊 单位:江苏闳远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