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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制度的进一步发展,2014年我国对公司法进行了一次重大的变革,其中涉及到我国资本制度进行了全方位的深化。新公司法的制定和推出有效地满足了我国经济发展的需求,并且涉及到商事登记等一些事务,和国际潮流进行了一定的接轨。由于新的公司法对我国的资本制度进行了重大的改革,因此在实施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将要遇到一定的风险和阻力。文章结合我国资本制度改革实际进程,对新公司法产生的影响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分析,并对其中的制度改革提出了一定的完善策略。
[关键词]
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
自2014年以来,我国对公司法进行了深入的改革。新的公司法的实施,给我国的经济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和冲击。公司的资本制度是一种与公司资本有关的一项综合性制度,它与法律产生一定的联系,并影响着公司资本的使用、注册等一系列工作。新的公司法降低了公司注册资本的准入门槛,使更多的怀着创业梦想的年轻人得以圆其创业之梦。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对现有的公司资本运作制度有一定的认识,并在此基础上对新的公司法的资本制度进行一定的研究。本文从资本制度的角度出发,为公司法的完善提出了一定的意见和建议。
一、新的公司法改革的背景和改革的意义
(一)改革背景我国的公司法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一个独立的司法部门,对于我国资本市场的调节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经济的发展,我国在经济建设中面临的风险在进一步的提升。政府在进行政策调整时意识到需要减少对于市场的过度干预,因此在进行政策调整的同时加快了政府职能转变的步伐,并通过一定的手段将市场的决策权力交还给了市场。这种行为可以进一步活跃我国的市场经济,并给广大企业创造了一个公平竞争环境。在我国多年来高校扩招的教育现状下,为了解决大学生的就业问题,需要对大学生创业的门槛进行一定的下调。基于这种综合性的考虑,我国对于公司法进行了一定的改革和调整,使之更加适应于现代化的市场竞争环境,并适于年轻人进行创业。新的公司法对于公司资本的准入门槛进行了下调,并且降低了了一些出资方式和资本期限。新的公司法的下调有利于市场活力的激发,并给年轻人提供更多的创业机会。
(二)新公司法改革的意义1.新公司法的资本制度拓展了创业自由新公司法的资本制度改革的亮点之一就是对公司的注册资本限额进行了最大程度的降低。这一举措大大地提高了人们创设公司的积极性,新公司法的资本制度改革真正地体现了公司的有限责任的特征,对公司的价值取向进行了最大程度的保护。这一资本制度的改革有利于使更多有创业意向的人付诸实际行动,从而调动起社会上人才的积极性。也有助于实现社会资金的流动,以优化资金分配的形式来对市场的活力进行了提高。创业自由也缓解了人们的就业压力,公司创业的成功也必将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这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市场的繁荣,同时促进了社会的稳定。2.新公司法的资本制度改革强化了公司在营业方面的自由新公司法在资本制度方面实行了一定资本认缴制度,这种制度的推行有利于公司以自由的方式进行投资战略的决定,可以使公司的资金使用结构进一步的得到优化。在过去的公司法的规定中,公司资本有着严格的约束措施,任何进行公司资本移动的行为都要走一定的法律程序。这种落后的制度虽然可以保持一定的资本稳定性,但是对于公司资本的效率有着很大的影响作用。在当今市场自由化的基础之上,只有使公司资本放开束缚,才能最大程度的实现公司资本的使用效率,促进公司的进一步发展。3.新公司法的改革更加强调公司资产的信用在过去的公司法的资本制度之下,一个公司的资本信用主要以一个公司的注册资本来反映。这一概念是一个静态的概念,它不能很好地反映公司在运营过程中的状态,因此不具备一定的信用评定资格。在新的公司法的改革制度之下,使用公司的资产信用作为衡量公司信用的一种标准,更加符合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资产信用是公司信用能力的一种动态反映,如果公司有一定的经营不善的迹象,那么会在资产信用中有所体现。
二、我国新公司法的资本制度存在的不足
(一)在新公司法的资本制度下,公司的出资仍然受到限制本次新公司法的出台对公司的出资形式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完善,但是仍然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问题。本次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将一些非货币性质的财产进行出资转让,但是对一些知识产权和土地进行了严格的限制条件,即这些非货币财产可以进行货币估计并且符合法律的规定才可以进行出资转让,这就给一些出资的形式进行了条件的限制。
(二)新公司法的资本制度改革削弱了对债权人的保护在新公司法的改革中,实施了企业信息年报公开制度。为了保障这一措施,我国的一些部门建立了相应的企业信息公示平台,并有工商部门对企业进行年报的抽查。但是这种制度的实行不可能杜绝虚假公司信息的出现。如果在年报制度中公司的实际资产信用受到隐藏或篡改,那么公司的债权人就无法获知公司的具体资产信息。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在有关部门的企业信息公示平台中,设置有工商部门、企业本身和其他部门的信息公示板块。但是这种信息还不能够真正地显示公司的资产信用状态。而且一些企业还通过关联企业的方法来进行债务的诈骗。一些公司利用其关联企业来进行资金的交易,但是利用法律的漏洞来逃避债务。这种情况很难得到相应的公示效果,因此会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
(三)新公司法的改革造成了一些行政监管方面的问题在新公司法的资本制度改革中,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人们的创业积极性。但是也给监管部门带来了一定的困难。随着公司法的改革,我国的行政监管的时间点依法进行了后移,形成以事后监管为主要方式的监管机制。相关部门有权对公司企业进行一定的抽查来对公司的年报进行核实。但是在一些监管条例中对抽查只有原则性的规定而缺乏具体可行的措施,这在一定程度上给工商部门在企业信息的真实性问题中的抽查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对于我国的工商部门来说,面对庞大市场,其不可能将市场中所有的部分都照顾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的数量将进一步增多,有限的人手显然不能应付过于庞大的公司企业数量。
三、新公司法资本制度的完善策略
(一)对出资形式进行适度的放宽新的公司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市场经济下的创业自由,优化了市场结构。但是其在出资方面的限制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诉求。因此,建议应对公司的出资形式进行适度的放宽,或者明确可以出资的条件,以使一些无形资产(如劳动力、特许经营权等)可以实现其在市场中的价值。在创业阶段,创业者需要不同方面不同资源的配合才能获得成功,放宽出资形式的限制,可以使人们的创业积极性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
(二)提高企业信息透明度,加强对于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公司的年报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可能会出现公司刻意隐瞒公司信息的情况发生。针对这种情况,应建立一定的制度,采取一定的措施,鼓励公司的自由公示,在市场中形成一个自由公示的良好氛围。这样,就可以更好地实现公司的信息透明化。市场化的自由公示行为可以有效地证明企业的资产信用能力,这样必然会获得更多的投资,促进公司的实际发展。工商部门也可以对一些没有积极公示信息的公司进行一定的记录和通报,以这种方式来使社会了解对一些公司进行投资的风险。
(三)优化行政结构,加强监管力度在未来的工资资本制度管理中,有关公司的监管未必完全依赖行政力量。但是行政机构要对一些虚假出资以及抽离资本的行为进行一定的规制,以保持市场的安全运作。在对市场行为的管理中,要实现司法系统和工商系统的协作管理,这样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行政力量管理的互补和优化。在工商部门的实际监管中,应该对工商部门的实施细则进行一定的出示,完善工商部门的管理措施。工商部门应该提高对公司资本情况的抽查频率,并对现有的审计制度进行充分的利用。使公司信息公示充分显示公司的资产信用状况,有效的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公司的资本制度的改革涉及我国市场经济中的方方面面,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新的公司法的改革行为给市场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并优化了市场资源,提高了市场活力。但是,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在现有的公司法的资本制度下的一些缺陷,相关部门应该针对这方面的问题进行策略性的完善,以加快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速度。
作者:李闯 单位: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