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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前救济措施1.股东知情权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了解公司运作过程中的经营和财务信息的权利。规定股东的知情权,有利于中小股东了解公司的运作状况、成本收益和利润风险,改善管理现状,节约投资成本,起到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的作用。2.少数股东请求召开股东会的提案权提案权是由美国立法者首先提出来的,随后各国纷纷效仿①。我国《公司法》三十九条和四十条赋予了股东提案权,即股东具备一定条件时,有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提议权和股东会的自行召集和主持权。我国法律明确了中小股东传达自己诉求的途径,以此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累积投票制度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这项制度可以有效的弥补资本多数决原则的不足。我们知道,资本多数决原则使控股股东追求私利最大化、损害公司和少数股东权益的滥用控制权行为合法化。所以,我国《公司法》规定累积投票制对其进行限制。
(二)事后救济措施1.派生诉讼制度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利益受到侵害时,董事、监事没有对有责任的股东提起诉讼时,股东可以代表公司以使公司获得赔偿为目的而提起诉讼。派生诉讼开始于英国,源于英美法系的司法实践。派生诉讼制度的规定可以帮助股东利用诉讼获得赔偿来弥补亏损。2.股东(大)会、董事会瑕疵决议的撤销与无效制度股东(大)会的决议是指股东(大)会依照公司法和章程的规定,经过股东表决形成的对一定事项的决策和意思。②也就是说股东(大)会的决议实际上是将大多数出资者的意思吸收为单一的团体意思的制度,它的内容和程序理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果存在瑕疵,就自然应当适用法律行为上有关瑕疵决议的制度。规定此制度,赋予了受到大股东侵害的中小股东的司法救济途径,对公司股东(大)会做出的违法决定可以申请法院请求撤销,以此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3.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发端于美国,并为意大利、英国、日本等其他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所借鉴,我国《公司法》也引入该项制度。③规定回购请求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大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利益要求和节约成本。
二、对我国公司法关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立法规定的完善思考
(一)我国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立法规定的不足1.对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限制较严格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此条规定五年而且连续盈利的要求过于严格,它可以很好的使大股东规避此项规定。例如,大股东只要不是连续五年盈利就都可以不给中小股东分配利润,在五年中,大股东可以通过推迟收入、增加支出等手段每四年或三年做亏本一次,进而使这项权利落空。2.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存在缺陷我国公司法赋予了中小股东提起诉讼的权利,但是股东要想行使此项权利必须是在股东穷进所有公司内部救济的情况下才可以行使,这种繁琐的程序会增加中小股东行使此项权利的成本。费用的增加会挫败他们行使此项权利的信心和积极性。3.对股东(大)会提案权限制过严尽管公司法规定持有公司10%以上的股东有临时召集股东(大)会的请求权,但在公司中,中小股东的股权是非常分散的,要想集中10%也是非常困难的,如果有些事项没有侵害个别股东的利益,那么他们就不会加入,所以这一规定实施起来是比较困难的。
(二)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完善的建议1.完善派生诉讼制度放宽股东行使派生诉讼的条件,不规定“竭尽公司内部救济”为行使股东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可以规定派生诉讼和公司内部救济二选一的模式,将选择权交给股东。2.完善异议股权回购制度法律应该放宽五年的期限限制,或者是要求公司每一年度都必须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严格遏制公司作虚假报告,避免公司规避法律来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
三、结语
《公司法》的实行,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方面起到了巨大作用,同时在推动经济社会的健康持续发展方面影响深远。然而,对于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公司法》仍然存在诸多不足和需要完善的地方,只有不断与时俱进地面对新形势、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立足于我国国情,不断完善公司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才能够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提供良好的制度依据。
作者:刘欢 单位: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