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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2013年修订的最新公司法中,取消了对一人公司注册资本的要求,这一举措,更好的体现了公司法“宽进严管”的精神,推动了我国民营企业的快速发展。
一、一人公司的概念及特征
根据中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一人公司指的是,仅有一个股东且其持有本公司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法人。一人公司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一人公司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股东具有唯一性。一人公司,无论是由自然人发起还是由法人发起,其公司股份都全部属于一人。公司不论是在成立阶段,还是在运营阶段,都没有其他股东参与。其次,股东责任具有有限性。我国法律规定,一人公司对外负债时,其股东仅以他的出资为限,仅承担有限责任。再次,公司出资具有单一性。一般而言,公司资本由两名或以上的股东共同出资形成。但一人公司中仅有一名股东,故公司资本来源也具有单一性。最后,公司内部结构较为简单。一人公司的董事或监事往往由本公司股东直接担任,很少区分所有权与经营权。
二、我国对设立一人公司的限制
一人公司和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同,有且只有一名股东,这就使公司内部缺乏对股东的制约力量。因此,一人公司的机构设置和传统意义上的公司有所不同,法律对其的规制也有差别。我国1993年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态度是原则上禁止其设立,但把国有独资公司作为例外。作为对例外的限制,国有独资公司只能由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或机构设立。1999年公司法则延续了这一规定。2005公司法首次明确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并对一人公司的设立进行了如下限制:首先,注册资本最低十万元;其次,股东须一次缴清出资;最后,一个自然人仅可设立一个一人公司,且此一人公司不能设立新一人公司。而现行公司法删除了前两条规定。
三、限制一人公司设立的立法成因分析
传统公司法学界认为公司具有由于社团性,将公司解释为一种特殊“合同”,因此,公司必须有两名或以上的当事人(即股东)才能成立。一些学者认为,一人公司内仅有一名股东,缺乏其他股东制约,因此更容易产生滥用公司制度的行为。处于这两方面考虑,我国1993年公司法在原则上禁止设立一人公司。
随着时展,开始有学者将公司解释为单纯的“组织”或“机构”,或将公司解释为一种组织企业的“法律技术”。而实践表明,股东人数并不会影响公司发生恶性行为的概率。基于以上考虑,2005年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人公司,但又赋予了诸多限制性条件。为了减少股东滥用公司制度、转移侵占财产的可能性,2005年公司法要求股东必须一次缴清出资,规定一个自然人仅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且该公司不能再设立一人公司。
现行公司法为贯彻“宽进严管”的公司法精神,一方面将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另一方面则取消了对一人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规定。2013年公司法虽然对一人公司并未做更近一步的规定,但其放宽了对一人公司设立限制性条件,将更有利于解决就业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从而促进国民经济良好健康发展。
作者:张迁 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