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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公司法修改的后顾之忧
虽说新公司法的出台让千千万万的正在创业的或是打算创业的人民群众欢欣雀跃,但是由此产生的问题也是不可小觑的,并且急需尽快得到解决。这个问题就是市场主体的诚信问题,试问在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现在,在这块国土上还存在基本道德标准这样的指标吗?我们国家的大部分人群可以说是在以金钱为本位的思想而活着,现在政府大力整治的对象其实正反映着我们这个社会的官员腐败问题,食品安全问题,环境污染问题等等。我们走在大街上甚至不敢去扶起一位倒地的老人家,因为这位老人家很可能会倒打一耙;我们会去殴打医生,因为医生不再让我们信任,他们不以救死扶伤为目的,而以挣钱为追求;我们股民把大量的金钱投资于股市,却赔得血本无归,因为上市公司只顾自己的利益,而不去为投资自己公司的股民谋福利。所以诚信这种高标准的道德品质并不是我们每一个人都具备的。笔者认为:在新公司法出台之前,虽然遏制了部分创业者的创业机会,但是大部分民众或者说公司还是有安全感的,因为这种安全感恰恰来自于政府对公司设立的干涉,也可以说这是一种政府对这家设立公司的信用背书。而正是这份来自于政府的信用背书使大部分市场主体和民众有了基本的安全感。那么现在政府为了促进经济的发展,放开了公司设立这道坎,让更多的人进来,我想接下来的就是有可能发生别有用心之人利用这一点进行欺诈活动,因为是认缴了,所以可以登记一个名义上的资本,然后就可以开始自身的业务,而在跟交易方进行大额交易时,因为不用登记实缴资本,对方也不知道,所以可能这时候为了展示财力,会租用一些设施或人力来向对方显示自己实际上是具备财力的,那么对方一旦相信,那么欺诈方就成功达到了欺诈目的。为了解决这个最基本的诚信问题,笔者认为配套的各种机制是必须所具备的,将在下文一一具体阐述。
正如上文所提到的,我国市场主体还不具备自我约束的道德水准,那么建立一个在全国范围内都可以查询的信用系统就显得尤为必要。每一个进入到市场经济中的主体都应该有一份自己的信用备案,这里不单单仅限于公司类企业,也包括公司里的股东,自然人也好,法人也好,或者其他组织,都应该被纳入到公示体系下的公司法论文当中。③笔者认为,在淘宝里的卖家和买家的积分系统就很值得我们借鉴,淘宝商家的信用从低到高,都由买家来评分,从一颗心到钻石,再到代表更高信用级别的皇冠,所以以后当我们每一个普通人都能够查询到我们所面对交易方的信用状况时,我们会更加放心地与之交易,不仅如此,当卖家具备更高的信誉的时候,它的利润也会逐步提高,因为大家相信它,愿意和它做生意。其实在国外,信用评级机构早就存在并且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就拿标准普尔公司来说,它会对上市公司进行信用评级,甚至连一个国家的主权信用也在它的评级范围内。我国在不具备信用公示体系的现在,加快建立这种公示体系下的公司法论文可以说是一个浩大的工程,但是绝对是必要的,如果不建立完备的公示体系下的公司法论文,那我们的市场交易所存在诚信问题是令人担忧甚至是恐慌的。
三、信息披露机制
众所周知,只有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才需要向社会大众披露公司的财务信息,这是保护投资者的重要方式。既然如此,在实行现行公司法的情况下,即使不上市的公司,也应该在交易相对方提出查看公司财务情况时,在不涉及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向对方披露自己的真实信息。因为对方为了交易安全会去调查对方的相关情况,这无疑会增加交易成本,那么就应该强制对方在另一方提出要求的情况下主动披露自己的信息。当然,这是需要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定来逐步建立的。相信在未来的社会生活中,无论是政府还是公司亦或是普通的企事业单位,只要涉及到公众的权益,就应该让公众所知悉,让整个社会更加透明。这样,损害大多数人利益的内幕交易或是腐败问题都会无所遁形。
四、事中事后的惩罚机制
在事前,政府已经不再干涉,那么政府的角色就应该转变为退居到幕后的事中监管以及事后的严厉处罚。在公司运作的过程当中一旦发现公司有违法犯罪行为,就应该给予严厉的惩罚,并且这种监管是协同社会监督一起发挥作用的。如果政府在公司运作中频繁进行检查的话,也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造成公司成本的上升。所以政府应该主要凭借社会的监督和举报,先具体核实相关情况后再对公司进行调查,确有违法行为之后,再给予严厉处罚。
五、小结
纵然新公司法能开创我国进行新一轮投资创业的新局面,但是我们万不可以掉以轻心,要认真总结原公司法的经验教训并预测将来可能发生的一切情况,加快完备相关的机制。只有配套机制完善了,新公司法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它的功效,切实维护交易的安全与人民群众的利益。
作者:郝武强单位:上海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