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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通过对具体规则的规定,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职工民主管理和职工权益的保护机制,加强和增进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和职工对公司管理的参与。根据《公司法》第45条、第68条、第109条的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公司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这两种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股份公司和其他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这些规定为职工进入公司决策机关参与公司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第52条、第11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的“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这些条文与公司法修改前相比,扩大了职工参与的范围,更加注重法律的实际操作性,为职工进入公司决策机关参与公司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另一方面,公司法进一步完善了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责任机制,增加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即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该股东即丧失依法享有的仅以其对公司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应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在《公司法》以外的其他立法
(一)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立法我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在童工保护和工作时间限制的基本要求上与国际标准SA8OOO大致统一。在保障职业安全和员工健康方面,《劳动法》第六章和第七章从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角度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新《公司法》第17条要求公司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41条、《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22条、《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30条等均要求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在我国,目前消费者与商家之间存在着经济实力差距大、信息占有不对称和缔约能力不平衡等情况,对消费者的保护,最集中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其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消费者的权利及经营者的义务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也规定了国家相关部门对公司经营者的监督制度,这些规定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无疑起到了相当的作用。
(三)环境污染治理的立法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环境破坏和资源消耗情况严重。对于环境保护问题,我国当前主要由《环境保护法》予以规范。该法规定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除此之外,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都作了规定,要求公司应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做到文明生产。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也规定公司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投资,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作者:王威颜冰李精华单位:东北石油大学人文科学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