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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中,经理通常受到行政干扰,由上级党政机关“一纸任命”,对其无法形成制约。同时,由于国有企业经理人员与股东的利益并非一致,经理人员在实际公司经营过程中会利用有利条件来谋取自身利益,侵蚀所有者权益,给公司造成不利后果,诸如:利用职权牟取灰色收入、在职消费膨胀等。
(一)实行国有资产经营的人格化,实现产权多元化
改变国有企业产权主体权力职责不明晰问题,当务之急便是创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新体制,明确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使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尽快到位。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人对国有资产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要求变只服务于国有经济的政府为服务于各种所有制经济的政府,变政府对经济的直接管理为间接管理,切实把政府的职能定位于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同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将监督管理定位于把方向、立规矩、管程序、抓奖惩方面,在把握出资人剩余控制权的前提下,将不易管、管不了、管不好的经营事项充分授权给企业。即:国资委可以通过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把出资人的权利授予大型企业集团。该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经营者和企业其他人员都成为公司经营的部分资产的“盈亏承担者”,其个人收入与公司资本收益密切相关,国有资产经营者人格化后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率。解决国有企业国有股一股独大问题,就要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对此,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和途径解决:发展和吸引非国有产权主体;引进和利用外资外商;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入股;激励和帮助经营管理者投资入股,并持有大股;建立和完善职工持股会;改进和推动无形资产作价入股;鼓励和促进公有产权之间互相参股入股,交叉持股。
(二)明确董事会职责、在公司法中引入董事受托责任,吸收工人参加董事会,增设债权人
完善我国董事会制度,对董事会形成制衡,应明确董事会的职责和权力,强化董事会制定公司战略目标、监督激励企业经营者团队、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等职能;规范董事长个人的权力,在公司法中引入董事个人的受托责任及相应的处罚规则;界定董事长与总经理之间的职责权限及其关系,其中董事长主要以董事会召集人的身份行使《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赋予的权力。总经理则向董事会负责,日常经营管理事务由其全权处理。对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事,董事会及董事长不能越俎代庖、随意干预。在完善董事会的构成方面,在国有企业中吸收工人参加董事会,履行工人阶级当家作主的权利,更具有合理性,工人董事可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选举产生;同时,可增设债权人董事,由于我国目前信用秩序还很不规范,设立债权人董事,有利于遏制随意拖欠和逃费债务的行为,也有利于银企关系的改善和稳定
(三)提升监事会地位,在公司法中明确监事责任
针对我国公司制企业所采用的单层董事会制而使监事会监督权有限这一问题,在国有企业内部公司治理中,应改变现有董事会和监事会权力并行的治理结构,以提升监事会地位,突出其独立性。同时,在公司法中应对监事的责任作出一般的规定,监事违反义务对公司造成损害时,应单独或与董事连带承担赔偿公司损失的责任。首先,经营者侵害出资人利益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时,怠于监督的监事应当与企业经营者一同向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并接受一定的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其次监事因不当监督造成公司损失时,应当向企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再次,当件事的违法行为损害第三人利益时,监事应当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完善经理外部聘任制,同时注重内部提拔
打破行政任命制,完善经理聘任制,培育竞争性经理人市场。优秀的经理人对那些不尽职和素质低下的国有企业经营者是一种潜在的威胁,对其也会起到一定的激励和促进作用。在面向外部招聘的同时,内部提拔也是经营者选择的重要方面,可以此激励员工努力工作。
二、结语
笔者通过对我国国有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现状与问题进行分析,在对国有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基本情况有了比较清晰的了解之上,提出了国有企业在产权、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从公司法的视角对其提出完善建议,,以期能对国有企业改制有所帮助。
作者:贺薇艳徐丹凤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