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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新公司法局限性探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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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新公司法局限性探讨

1新公司法的主旨

与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公司法对于确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法人制度有着明确的规定,对于规范和处理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有着指导性的作用,目的是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利实现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进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2WTO框架下新公司法的时代局限

2.1新公司法规范的体系统一性新公司法还保有一部分“双轨制”的特点,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容易形成区别对待的现象,容易形成实质上的“歧视”和“保护”,这与WTO框架强调的“透明度”和“国民待遇”等原则不符。

2.2新公司法与相关法律体系间结合不良新公司法与证券法、银行法、保险法、税法、外汇管理法、外资法、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之间缺乏必要的互动和联动机制。容易产生不正当竞争或垄断。

2.3新公司法缺乏新的激励机制现代公司制度需要制衡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激励制度是重要的手段,由于新公司法缺乏激励机制的表述和规范,这会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转,进而导致资产所有者和利益相关者出现利益上的损失。

2.4新公司法缺乏可行的实现机制首先,对于大型国企公司来说,当前的新公司法存在着实施上的障碍,使国有企业改革的任务以及在何种程度承担该项任务的问题上面临两难。其次,新公司法还面临和可诉性障碍,司法救济问题不能在新公司法力得以完善和体现,这不但会严重影响公司法的公信力,而且会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欲望。最后,复合责任追究上的障碍,没有复合责任追究将会导致公司对公益以及公司利害关系人的漠视而滥用经济优势,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与国民利益的保护。

3新公司法的机制突破

3.1真正统一内外资的法律地位彻底改变内外资立法“双轨制”模式,实现我国外资法与公司法的明确分工是公司法变革的体系性选择,也是加入WTO后如何平衡国内外投资者利益问题的必然途径。

3.2协调新公司法与相关法律体系的关系建立一整套健全的市场经济发力体系,处理好公司法与相关法的关联度、协调性问题,实现经济类法律真正实现互动,这是新公司法活力和生命力的关键。

3.3健全公司经营者的激励机制新公司法应当在规范公司治理中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正向鼓励和反向约束的双层激励机制。对于具有指导意义的正向鼓励要提高层次,在完善薪酬组合,确立长期激励制度的同时,规范精神鼓励和控制权激励。另一方面,在公司法中应当明确确立激励机制的反向约束理念,突出扣降薪酬以及解雇的功能压力,以保证公司经营者在履行善管义务的同时革除懈怠心理,依据市场经济的进化机制,最大程度地扩大公司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有效的激励机制应包括报酬激励机制、剩余支配权与经营控制权激励机制、声誉或荣誉激励机制、聘用与解雇激励机制。”

4结语

综上所述,针对WTO框架,我国新公司法还存在着理论研究弱、实践经验匮乏、外部环境约束等诸多不利因素,同时新公司法也存在着机制不健全和时代局限性等内部问题,因此,必须在今后的公司法实践中突出相关机制的建立,以突破时代限制的方式实现公司法统一、互动、机理、实现、司法救济等功能,更好地为各种公司发展服务,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步服务。近新公司法的修改、补充和完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更大的视野和长期的观念,要充分利用WTO的规则和框架,提出具有有效性、针对性的完善建议,推进我国相关法律体系的完善,使其更好地适应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WTO框架的要求,有力地推进我国的法制化进程。

作者:郭野单位: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哈尔滨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