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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格混同问题的研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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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格混同问题的研讨

一、人格混同分析

人格混同,是指在公司作为法人的人格要素与股东完全混同,使公司人格的独立性丧失,形成股东及公司、公司级股东的情况。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是以其财产的意思独立于其出资认为前提条件的,并因而具有了自己的独立的组织机构、名称、住所、经营事业等。因此,当公司与其股东在财产、利益、组织管理、所经营的事业上出现混同,不分彼此,就意味着公司的独立人格实际上已经不存在了,以至于公司人格与其主要股东的人格难以区分,因而被法院认为应该忽略公司与股东各自的独立性。

一般认为,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及股东的有限责任是公司法律制度最为重要的特征。但是凡事都有例外,在一些情况下,“公司法人实体被用来将风险转移给那些无法更为有效的承担风险,也没有机会就风险增加收取额外对价的外部交易方”,沦为股东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工具,并损害债权人、社会公共利益。为了避免这样的不利后果的发生,破坏原有规则的平衡,不论是西方国家还是中国都逐步建立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这个制度最先在美国建立,而中国在2005年颁布的《公司法》中也有了相关的规定。如:《公司法》第20条和第64条,学界很多学者认为这是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中国建立的雏形。中国现行的《公司法》中有且仅有以上两条是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由法条可知,其规定也仅是原则性规定,对司法实践的指导作用相对较小。同时,并非所有的例外行为都能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以维护债权人和公共利益。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需要满足一下三个条件的:

其一,主体要件,要有适格的原告。一般的提起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原告只能是公司的债权人。而适格的股东被告这事指公司及有责股东。公司法人格的滥用者应该限定为具有实质控制能力的股东,只有具有实质控制能力的股东才负连带责任,而对于那些没有实权的小股东来说不应负连带责任。

其二,客观要件。存在公司法人格的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被滥用的事实。即要有滥用公司法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和客观损害的发生。倘若只有滥用的行为事实而没有损害结果的存在也是无法使用该制度的。其三,因果关系。即滥用公司法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与债权人和公共利益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受损害人能够证明因果关系的存在。只有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才能被适用。需要说明的是,再适用要件中尚有主观要件,即股东必须有逃避债务的故意,当然这存在取证难的问题。

二、个人见解及建议

人格混同是滥用公司法人格一种主要的情形。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所涉及的法人格否认的情形有十余种,如:资本不足、股东与公司的财产混同、人格混同、公司人格形骸化、利用公司规避合同义务或者法律义务等等。这么多的情形,而《公司法》仅有两条相关规定必然是不足以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的。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也去确实遇到了很多问题,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经济运转中行为人为了规避自身的责任其手段也是不断增加,法律越来越难以追究其责任。在面对这个人格混同的问题,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减少行为人逃避法律制裁的心理,应该加强立法,让法律与时俱进,当然也可以通过颁布司法解释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同时,我认为颁布司法解释是十分必要且迫在眉睫。因为现行的法律中对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只是原则性规定,存在实践性问题,只有通过司法解释来加强实践的指导性,毕竟中国是没有判例法这一说的,只能通过成文法来解决问题。同时适用法人格否认制度存在举证难的问题,要想更好的使用该制度就应该配套相应的举证制度,才能更好地追究股东的责任。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公司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多的作用,同时也出现越来越多的法律问题,我们应及时根据实践情况修改法律规章制度,以引导市场经济的正确发展。人格混同现象愈加普遍,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中国的完善迫在眉睫。

作者:冯妃菲单位: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