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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绿色贸易壁垒法律规制思考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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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绿色贸易壁垒法律规制思考

摘要:随着全球经济贸易的迅猛发展,在国际贸易中,如何在保护环境的背景下促进国际经济的快速发展日益成为各国广泛关注的焦点。本文梳理了国际绿色贸易壁垒的立法现状,分析了国际绿色贸易壁垒在法律规制中的问题,最后在国际法层面与国内法层面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国际绿色贸易壁垒;环境保护;法律规制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国家间的贸易竞争日趋激烈,而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则受到了WTO的严格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兼顾保护环境和发展本国经济的绿色贸易措施受到了国家的青睐。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规制,绿色贸易措施逐渐演化成阻碍进口贸易的新型贸易壁垒,值得研究和关注。

1国际绿色贸易壁垒的现状

对于绿色贸易壁垒的概念,不同学者观点不同。有学者认为,绿色贸易壁垒是指,“一些国家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制定苛刻的环境保护标准来限制或禁止外国产品的进口”[1]。也有学者认为,“绿色贸易壁垒是一些国家打着保护环境的旗号,通过蓄意制定严格的环境保护技术标准,利用其科技优势来限制进出口,进行贸易保护”[2]。基于上述观点,笔者认为,所谓国际绿色贸易壁垒是指,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以保护本国环境及其人民健康为借口,对于其他国家,特别是来自发展中国家的进口产品作出了环保技术较强的限制或禁止性规定,其主要目的是限制外国产品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产品的进口。

1.1国际立法现状

(1)《关贸总协定1994》。《关贸总协定1994》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中的规定“不可以解释为阻止缔约国采用或实施的措施,如:b.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配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对该原材料出口进行必要限制的措施”。学界普遍认为,该条款中b款和g款规定赋予了各成员国“环保例外权”(环保例外权是指各成员方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生命或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为理由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和限制贸易的权利),其是绿色贸易壁垒在国际法上的依据。在b款和i款中,由于对“所必需的措施”“必要限制”的规定均不明确,导致成员国引发争议,成为绿色贸易壁垒法律规制的难点。(2)《技术贸易壁垒协议》。该协议是WTO关于环境与贸易的主要协议,其中第5条“中央政府机构的合格评定程序”规定,“对于各成员国一视同仁”,该规定表面上看似平等对待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但是忽视了发展中国家的环境保护标准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的实际情况,这种表面上的平等,本质上是对发展中国家的不平等对待。同时该协议还规定,各成员方为了保护环境、人类和动植物生命健康,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只要这些措施不超出合理范围,技术法规的限制应控制在满足合法目标的范围内。由此可见,各成员国采取技术贸易壁垒的“合法目标”或为保护环境,或为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生命健康。(3)《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该协议的大多数内容都与环境保护有关,有利于促进经济贸易和保护人类健康。该协定规定,各国有关卫生和动植物检疫领域的法律法规、检疫方法及检疫措施,要符合WTO的非歧视待遇和透明度原则,把国际标准作为前提。但是该协议同时承认,成员方在“必要程度”时可以采取高于国际标准的必要措施,只要证明其适当性即可,这就为发达国家实施绿色贸易壁垒提供了机会。

1.2相关国家的国内立法现状

1.2.1美国美国利用环保标准限制经济贸易的行为尤为典型,尽管没有专门的立法,但却分散于相关的具体法规中。美国对进口商品的限制集中于技术标准、包装和标签方面。美国要求进口产品在满足环保标准的同时,还要满足其他法规,例如与食品药品有关的规定就有《食品、药品、化妆品法》《公平包装和标签法》等法规。一些规定是针对进口产品制定的,对于出口国而言简直是火上浇油。美国关于绿色壁垒的法律规制更加完备,相关的立法制度尤其是环境标志体系值得进一步探究。

1.2.2中国(1)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目前我国已有相当的包含环境保护内容的对外经济贸易法律法规,对于严格进口环境标准和应对出口过程中的绿色贸易壁垒,起到了积极作用。在我国现行的国际贸易立法中,《对外贸易法》《国境卫生检疫法》《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均涉及环境保护的内容,表明我国在一定程度上已设置了绿色贸易措施。其中《对外贸易法》第26条规定,国家基于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的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该法第16条中也有“限制或者禁止”的类似规定。(2)与贸易有关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自20世纪70年代起,我国开始制定环境法律法规和标准,初步形成了环境保护法律体系[3]。《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核心法律,该法第30条明确规定:“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从而规范了我国技术和设备国际贸易领域的环境保护。以《环境保护法》为依据,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环保标准和法律,适应了经济发展的需求,其中一些条款明确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内容,如《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9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9条:国家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禁止使用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设备名录”)的规定。

2国际绿色贸易壁垒法律规制中的问题

2.1WTO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足

(1)环保条款过于抽象。如前所述,《关贸总协定1994》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中的“所必需的措施”“必要限制的措施”均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未能作出准确的定义和量化标准,导致各成员国滥用“一般例外条款”,既而形成绿色贸易壁垒,阻碍了各国之间的贸易发展。(2)WTO缺乏差别性待遇。如前所述,尽管WTO的《技术贸易壁垒协议》第5条明确赋予“各成员国”采取限制进口的权利,表面看似公平,对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实行的是无差别待遇。由于发展中国家在环保的技术水平方面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而WTO对各国不加区别,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导致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绿色贸易中明显处于不利地位,以致于该第5条成为了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实施绿色技术贸易壁垒的“合法”依据。(3)WTO对环境保护的力度有待于加强。国际绿色贸易壁垒的大量出现,很大程度上归因于国际贸易组织未确定统一的环境立法和量化标准,而且WTO对于环境保护贸易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加以规定,而是分散在各种具体法规中,对于环境问题缺乏具体统一且公正的规定。WTO应对国际绿色贸易壁垒,必须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其中最主要的是南北国家间发展的差异,协调环境保护和贸易的关系,推动自由多边贸易的发展。

2.2我国绿色贸易壁垒立法中的问题

(1)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环境保护法制不完善。目前我国已颁布了一些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可分为三类:一是自然资源保护类,有《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二是污染防治类,有《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等;三是其他类,如《清洁生产促进法》。但其中涉及国际贸易的环保法条例较少,且操作性差,甚至在削减和淘汰消耗臭氧层产品的规定方面存在空白,不利于我国环境与贸易的保护。为了缩小与发达国家在技术水平和环保标准上的差距,完善我国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环境保护法制是必要的。(2)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外贸法制存在的缺陷。我国已有相当的有关环境保护的对外贸易法律法规,其中《对外贸易法》是我国外贸的核心法律。除此之外,关于环境保护的对外贸易法律法规还有《国境卫生检疫法》《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但是我国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外贸法立法体系不健全,涉及的内容较少,如出口玩具含有化学成分的限量,对有关甲醛、玩具颜色中有害物质参数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因而须进一步完善我国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外贸法。(3)对国际绿色贸易措施与国际绿色贸易壁垒认识不清。我国学界与实务界普遍认为,绿色贸易壁垒是有害的,其阻碍了我国产品的出口。但是从绿色贸易壁垒的发展过程看,合法的绿色贸易措施不仅有利于保护本国经济,而且能够促进本国产品的出口。应该在主观上认清绿色贸易措施的合理合法性与绿色贸易壁垒的危害性与违法性,正确运用绿色贸易措施,而坚决抵制绿色贸易壁垒。所以我国应合理采用国际通行的绿色贸易措施,避免他国可能污染环境的产品进入我国,同时我国出口产品也应当符合国际公认的绿色标准。

3完善国际绿色贸易壁垒法律规制的对策

3.1国际法层面

(1)推行国际统一的环保标准制度。在当今世界“绿色消费”的趋势下,环境标志将成为同价格、质量一样重要的市场竞争因素,带领消费者参与环保活动。为此,WTO应制定国际统一的产品环境标准,只要出口产品达到国际贸易组织制定的国际标准,便可取得绿色环境标志,从而进入国际市场自由流通,有利于成员国更好地应对国际绿色贸易壁垒。(2)针对发展中国家制定优惠政策。如前所述,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与技术水平差距较大,在贸易过程中发展中国家明显处于不利地位。为此,WTO应针对发展中国家制定更优惠的政策,如适当降低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进口产品的技术标准,进而缩小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技术水平的差距,营造公平竞争的国际经济秩序。

3.2我国国内法层面

(1)完善绿色技术标准制度。首先,我国应加大对技术标准建设的投入力度,利用WTO及其相关协议中对发展中国家有力的规定,建立起适合我国的绿色技术标准体系;其次,加强绿色技术标准预警机制,积极关注国际技术标准的最新动向,及时更新我国各项技术标准;最后,不断提高我国技术标准的整体水平,争取与国际接轨[4]。(2)完善我国绿色国际贸易法律体系。由于我国现行有关绿色国际贸易的法律体系不完善,因此完善我国的绿色国际贸易法律体系极为必要。具体而言,如我国相关法律对于淘汰和消耗臭氧层产品的进出口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为了规制此类产品的国际贸易,应当制定具体法律法规;此外,我国对于出口玩具含有化学成分的限量,以及其中有关甲醛、玩具颜色中有害物质参数没有具体量化标准,故而也应制定有关出口玩具质量标准的细则,完善我国现行法律的不足。(3)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第一,团结广大发展中国家,充分利用国际绿色贸易措施,打破目前不平等的国际经济秩序,遇到问题时相互沟通帮助,在国际社会中争取更多的话语权。第二,我国要争取利用与发达国家合作的机会,学习其在科技、管理等邻域的先进技术。第三,我国要积极参与国际谈判,参与环境与贸易规则的制定和修改,争取用国际力量抵制国际绿色贸易壁垒。

4结语

当代全球经济高速发展,生态环境日益恶化,国际绿色贸易壁垒层出不穷,这对科学技术落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形成了巨大的挑战。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对国际绿色贸易壁垒消极的认识,我国关于国际绿色贸易壁垒的法律体系建设不完善,发达国家将污染严重的产业轻易转移到我国,使我国生态环境不堪重负。因此,我国的当务之急是完善环境保护的相关立法。当然,我国构建完善的绿色国际贸易体系还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还有更多的问题有待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1]吴姗.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及对策[D].东北林业大学,2014.

[2]徐娜.我国应对绿色壁垒的法律问题研究[D].东北林业大学,2013.

[3]张瑞霞.WTO体制下的绿色贸易壁垒研究[D].郑州大学,2015.

[4]程伟.论WTO体制下我国绿色贸易壁垒制度的完善[D].中南民族大学,2013.

作者:刘悦 单位:西安财经学院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