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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成为国际法上的主体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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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成为国际法上的主体

20世纪以来,尤其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在国际社会中出现了一种现象:个人开始频繁地活动于国际世界的不同领域,这也同时伴随着个人越来越多地在国际社会上独立承担义务、享受权利,而非局限于本国内部的权利与义务。具体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个人在国际法上的独立人权

现今,国际上有很多公约对个人的人权进行保护。例如《联合国宪章》第87条和1947年《托管理事会程序规则》第76至93条中对托管领土的居民请愿权的规定;1958年《日内瓦公海公约》对避难的奴隶的人权进行保护,明确了避难的奴隶只要是处于悬挂国家旗帜的船只上就享有获得自由的权利;1967年由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营救宇航员、送回宇航员和归还发射到外层空间的实体的规定》中有对宇航员人身安全的保护条款,规定了宇航员有被营救的权利;1951年联合国在日内瓦订立的《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以及1967年在纽约订立的《难民地位议定书》均规定了对难民的人权进行保护;1954年的《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规定了无国籍人所应该享有的人权等等。

二、国际犯罪公约对个人责任的规定

《国际法院规约》第5条规定:“本法院为常设机构,有权就本规约所提到的、受到国际关注的最严重犯罪对个人行使管辖权,并对国家刑事管辖权起补充作用。”从这一条款可以看出,国际刑事法院所管辖的对象可以包含个人。目前国际上有关个人在国际犯罪中承担责任的公约有很多,例如在侵略战争罪、反和平罪、海盗罪、反人道罪、灭种罪等领域。所有的国家或者国际法庭都有权利对犯此类罪行的罪犯进行定罪量刑并加以惩治,并且该罪犯所属的国家不能以任何理由加以干涉。相关的国际法实践要属世界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所成立的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此类战争犯罪案件的审判,这次审判明确了个人可以作为国际法上的主体而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并且该罪犯所属的国家不能适用国内法以免除罪犯的国际法责任。从上述有关个人在国际法上独立承担责任的事例中我们可以得出下列结论:一方面,国际法对个人所独立享有的权利和独立承担的义务越来越关注;另一方面,国际法直接对个人发生作用,使其独立承担义务。因此,我们还可以看出,个人在国际法上确实能够独立享受权利独立承担义务,同时,个人在国际法领域主体地位的体现将会继续扩大。

三、有关个人权利的司法保护的规定

个人权利的司法保护主要体现在:个人能够直接在国际法庭上提起诉讼,而不用依托国家作为媒介。相关的国际法的规定有:1907年设立中美法院的条约,明确了只要是缔约国的国民,就可以在此处法对其他缔约国独立地提起诉讼;1919年《凡尔赛和约》成立的混合仲裁庭明确了只要是同盟国或者是缔约国的国民,那么其能够以个人的身份对之前一战中在敌国范围内所损失的财产独立地提起诉讼,而不用依托国家;1950年《人权公约》设立的欧洲人权委员会明确了个人有独立请求救济的权利;1976年《关于公民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附属议定书》也明确了个人享有独立向国际人权委员会申请救济的权利;1965年《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纠纷公约》规定个人有权与有关缔约国以平等的地位参与争端解决程序。此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87条和附件六第38条规定了:个人和国家能够一起对国际海底区域进行勘探检测和开发,个人和国家均享有到国际海洋法庭进行诉讼的权利。

四、个人在国际投资领域享有主体地位

个人在国际投资领域的主体地位日益凸显,在此领域,个人可独立地享有权利,很多双边、多边投资协定以及国际性的投资协定和条约对个人的主体地位进行了明确表示。尤其是在那些用于解决各种投资争端的协定和公约之中,个人能够成为国际法上主体的规定十分突出。例如《多边投资担保公约》明确了个人和法人一样都具有取得本机构担保的权利和资格。此外,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87条规定:个人或者法人和缔约国、管理局或企业部、国营企业之间的矛盾和争端属海底争端分庭管辖。从这一条款可以看出,个人在海底争端的问题上与国家处于平等的地位。除此之外,一些投资协议,例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世界能源宪章》甚至明确了个人有权选择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和途径。

五、小结

综上所述,在国际社会中个人的主体地位日益显现,个人对国际社会的作用也日益凸显,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国际法是否真正关心个人、关注个人,以个人的权利和利益作为关注的对象,以个人的利益作为订立、执行国际法律的基础和前提。虽然国家及其主权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之内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其目的应当是实现个人的权益。未来的国际法应当更加具有人本主义的精神,在更多考虑普通个人的前提下发展。

作者:袁乐 单位:南京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