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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土主权争端存在已久,却一直未能合理解决。不能合理解决的主要原因是日本完全否认其同中国在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上存在领土争端和“搁置争议”这一历史事实。同时,日本还强化了其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管辖和管理”并使其“国有化”,日本的这些行为遭到我国人民的强烈抗议和坚决反对,我国也采取了一系列的应对措施,并对领海制度进行了加强和完善。中日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争端中,双方都有各自的依据和佐证,本文将从国际法的视角对其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论述,以分析日本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主权主张的错误性和违法性。
一、日本主张主权及其依据
日本主张对钓鱼岛行使主权,并提出了相应的依据,虽然日本对钓鱼岛的动作不断,并抛出了许多主权言论和具体行为,但其主张的依据仍是十九世纪七十年代日本外务省对“尖阁列岛领有权问题立场”的相关文件,按照此文件,日本的主张主要源于实效取得、先占取得和条约取得。
(一)先占取得日本将钓鱼岛看做无人岛,认为其拥有钓鱼岛主权完全符合国际法的先占。日本提出,根据明治18年冲绳县对钓鱼岛调查的结果,确定其为无人岛,且无清朝统治迹象。明治28年日本将此岛归入其统治区域。对于中国提出的史证,日本承认史证中的资料对钓鱼岛有记录,却认为这些记录只是把钓鱼岛作为往返路线的停歇地点,或是在制作航海地图时使用了钓鱼岛的名称,或仅仅是在书写航海日志时提到钓鱼岛,因此这些内容不能证明中国拥有其主权。对于日本文献中关于钓鱼岛是中国领土的记载,该文献作者言其依据的是1719年清人编撰的《中山传信录》。他按照现有资料将琉球王国地图同航海图整合为一体。然而,从此传信录中相应的航海图中,没有发现任何表明其是中国领土的证据。一八九三年,原琉球王国(即冲绳县)长官请求建立国标,此后,日本内阁将此岛屿划入其版图,归属冲绳县。因此,日本认为钓鱼岛没有所属国家,为无主地,日本取得钓鱼岛完全是基于国际法的先占取得。并且,日本还出示了其民间对钓鱼岛的实际管辖。日本人古贺辰四郎在钓鱼岛划入日本后向日本租借钓鱼岛中的四个岛屿进行自然资源开发,获批后由其子进行继承,1918年将租借改为有偿租用。
(二)条约取得从十九世纪七十年代以来,日本一直宣称,按照《下关条约》第二条,清政府割让的岛屿中没有包含钓鱼岛。在对日条约中,钓鱼岛隶属于日本南西诸岛,受美国管辖。在十九世纪七十年代,日本依据同美国的非法冲绳归还协定,把钓鱼岛据为本国。依据上述一些列非法条约,日本主张对钓鱼岛拥有主权。
(三)实效取得日本宣称,其对钓鱼岛及其岛屿拥有的主权不只是利用相关条约和先占取得,还有实效取得。日本认为,中国对钓鱼岛是台湾岛附属岛屿的承认较晚,直到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后期方对钓鱼岛主张领土主权。综上所述,日本认为,中国对钓鱼岛主张主权是基于钓鱼岛周围的可能蕴藏的经济利益,而日本对钓鱼岛进行了长达七十五年的有效统治,中国政府从未对此提出异议,默认了日本的领有权。
二、中国主张主权及其依据
中国从地理、历史及法理等角度对钓鱼主权的拥有进行了论证,本文对其历史、法理进行论述。
(一)历史证据中国对钓鱼岛的发现、命名及利用均早有文献记载。在隋朝时期就有此岛的记载,时称高华屿;宋代后,福建及浙江沿海因容易钓到此岛生产的鲣鱼而将其改名为钓鱼屿;明代的杨载于一三七二年登陆此岛。1403年明代《顺风相送》书是现在能读到的记载此岛屿地名的文献。该书是郑和下西洋时的重要航海图书,书中详细记载了经钓鱼屿至琉球,此记载为世界上对钓鱼屿的最早记载,可见,中国对钓鱼岛拥有绝对发现权,此发现比日本的1884年早了480多年,此为历史铁证。中国文献记载,自1372年至1866年的几百年间,明清两个朝代24次派册封使由钓鱼岛到琉球册封,这两朝的册封使撰写的册封报告充分证明了钓鱼岛是属于中国的。如:明代使臣陈侃对琉球路线的记录中写道:过钓鱼屿、黄毛屿、赤屿,……,乃属琉球者。清朝使臣徐葆光在其《中山传信录》一书中写道:由福建至琉球,经钓鱼岛赤尾屿,……入琉球那霸港。1701年琉球国向清康熙帝进献《中山世谱》地图,图中详细记载了琉球国统辖的岛屿及其俗名和正名,图中无钓鱼岛。另外,日本的《府县改正打日本全国》、《三国通览图说》、《中山世鉴》等均无钓鱼岛的记载。记载钓鱼岛是中国领土的历史文献较多,本文不一一累述。
(二)法理证据首先,按照国际法原则,中国对钓鱼岛拥有绝主权。根据时际法原则[1],钓鱼岛主权归属适应于十五世纪的国际法,此时的国际法关于取得领土实行的是单纯的发现及取得主权的原则,十九世纪后,构成领土主权的必要条件就是有效占领[2]。按照国际规则,应按照发现取得领土的取得方式来判断钓鱼岛的归属。由上述史料看,中国在隋朝时就通过发现取得了钓鱼岛的主权,直到日本窃占此岛时。其次,日本必须遵守已接受的国际文件。二次大战期间,中国通英美签订了促日投降的《开罗宣言》,1945年中美英联合发表了《波茨坦公告》,同年8月,日本签署了上述公约,等于日本归还包括钓鱼岛在内的所有非法占领的中国领土。在1945年台湾回归中国时,钓鱼岛一直属于台北州管辖。由日本法院对钓鱼岛归属争执问题的判决文件为证。同时,中国否认了美日勾结下签订的损害中国主权的协定,且按照《中日联合声明》,日本必须履行和遵守二战期间的国际文件[3]。所以,日本必须将钓鱼岛主权归还给中国。
三、基于国际法的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的分析
通过上述中日对钓鱼岛主权争议的论述可知,钓鱼岛争议主要是甲午战争时,钓鱼岛的主权归属问题和日本的先占取得及有效统治可否成立。下面将从国际法角度对其主张分别进行分析。
(一)先占取得及有效统治先占取得领土的条件:必须是无主地;必须是被国家取得,而非个人取得,必须是有效且以主张主权为目的;公海不适应此法,对于无人居住的岛屿或领土,领土权主张过可以将土地闲置;且以先发现为主导,也就是说意识到某土地的存在。同时,领土先占取得要产生法律效用,必须是持续有效占领,要采用象征行为来表示占领,如升旗及其他方式。可见,国家先占取得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个是国家有占领此无主地的意识,二是,国家通过行为表示占领或控制的有效性。然而,钓鱼岛是否为日本所说的无主地,大量史料证明,其自古就是中国领土。1885年冲绳县长官派人秘密登岛调查,发现该岛已被清朝使臣知道并命名写入书中,外务省迫于怕引起清朝警惕没有设立国家标桩。甲午战争前,日本虽有占有此岛企图但仍未采取行动。甲午战争后,日本将其纳入版图,强迫清政府签订《马关条约》,非法占领了台湾及其附属岛屿。可见,日本对钓鱼岛的主权并非先占,而是预谋的侵略。此外,钓鱼岛自然环境恶劣,无人类居住,并非是无国家管辖。日本将无国家管辖同无人居住混为一体。根据国际法,无国家管辖的岛屿同无人居住岛屿的概念完全不同。无国家管辖的岛屿属于无主地,而无人居住的则属于某一国并受该国管辖,却因自然环境等客观条件所限而不适合人类居住,对于此类岛屿,管辖国持续行使管辖权,如定期巡逻等。大量文献资料表明,中国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管辖最晚是在明代。但因此岛屿自然条件恶劣不适合人类生存,因此无人居住,但并非没人管辖,中国对此拥有绝对的主权。而日本提供的证据是以天皇的十三号敕令表示对钓鱼岛的实际控制,而此敕令只是表示冲绳县的行政编制,日本将其伪造成实际控制钓鱼岛并在此岛屿上展开了一切活动,也只是几十年前的事,并不是源于明治维新。因此,不能以此断定日本在争议发生前已对钓鱼岛进行有效控制[3]。所以,从国际法原则看,日本提出的先占及有效控制的论点都是无依据的,不具备拥有主权的法理根据。
(二)时效原则时效是国际法中取得领土的一种方式,是指一国占领别国领土,通过和平地长期行使管辖权而拥有该领土主权[5]。由此可知,时效取得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国家占有他国领土;占领未受到他国的任何干扰;占有持续的时间非常长。这种假定前主权国的默认和时间的流逝来确定主权的合法是国际法体系中对稳定性的需要。由此可知,时效同先占完全不同,其首先是国家对主权的主张,而并非是个人的努力,其次是必须是公开占领,让所有相关国家都知晓,且是和平及不间断的。显然,日本是不具备这些必要条件的。首先,上述文献资料证实,日本对钓鱼岛的调查是秘密进行,从未公开过。所以,日本的占领不具备任一时效条件。其次,日本所谓的占领是通过侵略战争实现,二战之后,日本多次侵犯钓鱼岛,使中日关系紧张,近几年来,日本的侵犯动作不断,妄想实际控制钓鱼岛,可见,日本对钓鱼岛的活动是非和平和非法的,不具备任一时效条件。最后,中国大陆和台湾当局的官方及民间对日本的侵犯不断抗议,对日本的时效取得进行了阻止。由此可见,日本对钓鱼岛的行动不能构成时效取得条件。
四、结语
总之,无论是从历史上,还是从法理上,日本对钓鱼岛均不拥有主权。大量历史资料证明,中国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拥有绝对的主权。在国际法准则中,日本妄想的通过时效和先占取得钓鱼岛主权是不符合国际法法理的,是自相矛盾的,中国对钓鱼岛拥有的主权是无可争辩。
作者:张晓娟 单位:河南城建学院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