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论当前国际法的建构作用范文

论当前国际法的建构作用范文

本站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论当前国际法的建构作用参考范文,愿这些范文能点燃您思维的火花,激发您的写作灵感。欢迎深入阅读并收藏。

论当前国际法的建构作用

一、国际体系结构与国际秩序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初,苏联率先与中国建交,紧接着,苏联的盟国也接二连三的追随了这一政策。后来,到了70年代,尼克松访华之后,美国的盟国也纷纷与中国建立了外交关系。如果没有两个主要大国的表率作用,我们是很难想象中国的这两次建交高潮的。在这个例子中,美苏两国并没有强制它们的盟国与中国建交,也不存在相关的国际协议或者国际惯例要求美苏两国的盟国,必须采取与它们相同的建交政策。这就使得我们需要承认,在国际结构下,存在着国际秩序,而且,这种国际秩序是独立于国际法的。否则,我们该怎样解释这种一致性?中国古代的华夷体系,类似于国际政治中的单极体系。中国是超级强国,周边国家是中国的附庸。不管周边国家是亲华的、反华的还是中立的,由于实力对比的悬殊,一开始就决定了中国与周边国家的体系必然是单极体系。然后,中国输出自己的行为模式,周边国家出于安全和生存的考虑接受这种模式。一旦输出与接受达到了相互认可的某种平衡,就形成了所谓的国际秩序。其他国家想要加入这个体系,就必须接受该体系的秩序。所以,从这个角度讲,实力决定着国际体系的结构,体系结构决定着体系秩序,那么,什么又是国际法呢?

二、国际法

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条约和习惯。从国际法的渊源中,我们可以看出,国际法主要是以文本的形式来确认现有的国际秩序(包括交往方式、习惯、实力对比等等)。比如,在古代中国人的观念里面,有一个东西叫做“天下”。《诗》曰: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在中华文明与其他文明的互动中,中国总是习惯于认为自己是“天子”,其他国家是“蛮族”。在中国与俄国开始交往过程中,中国总是千方百计证明自己是“王”,而俄国却要绞尽脑汁向中国证明它不是“侯”。直到1689年,中俄《尼布楚条约》签订之后,中国才开始从平等的眼光看待俄国。也就是说,《尼布楚条约》是中俄两国政治妥协的结果,它的文本是对这种结果的确认。1648年的《威斯特法利亚和约》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诞生。从产地来看,国际法也与实力妥协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德国作为战败国签署了极其苛刻的《凡尔赛和约》。尽管德国魏玛共和国首任总理谢德曼说:“谁要是签署这样的条约,他的手就会烂掉!”但是,1919年6月28日协约国向德国发出最后通牒,新成立的魏玛共和国总统弗雷德里希·艾伯特决定接受条约。所以,从这个角度说,《凡尔赛和约》的文本是对战争结束后的实力对比的确认。二十年后,德国发动了二战,战后德国签署的一系列条约,较之《凡尔赛和约》,对德国的制裁有所放松。这不是因为战胜国这一次变得仁慈了,而是因为,它们对德国的实力有了较之以前更为客观的认识(至于美国为了对抗苏联而扶植联邦德国,那是后话)。因此,我们可以看出,两次对德和约文本的不同,仍然只能用现实主义加以解释。从本文上述的论证来看,实力的分配决定着国际体系的结构,国际体系的结构决定着国际体系的秩序,国际体系的秩序又决定着国际体系的法律。换句话说,国际法是对之前一系列国际过程的最终确认。

三、国际法的建构作用

关于国际法的强制作用,各种论述很多。尽管上文论述国际法是对国际体系的确认,但国际法并不是只能跟在国际关系现实后面亦步亦趋。也就是说,国际法并不是只有现实主义方面的作用,还有某种程度上的建构作用。冷战之后,国际关系更加民主了,国家之间的冲突减少了,这是不争的事实。如果不是有着国际法的指引,我们又该怎样解释这一点呢?国际法通过具有普遍意义的原则规则及一些适用于区域或双边的原则规则来指引各国的行为,依据这些原则,国际法主体明确了哪些行为是法律鼓励或允许的,哪些行为是法律限制或禁止的,从而决定自己的行为取向。冷战结束之后,国际法获得了广阔的发展空间,提出了一批新的理论。建构主义认为,观念的改变产生文化的改变,文化的改变产生行为的改变。也就是说,新的理论指导着新的行为模式,通过国际法的强制作用,迫使人们的行为产生改变。只要先进的理念能够融入国际法中被大家接受,那么,通过国际法的强制作用,长远的指导着人们的行为,或许我们就能够建立一个更加和谐的世界。1997年的《京都议定书》,以法规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这就使得国家在发展中需要更加重视环境的因素。

四、结语

从长远来说,人类的生存必须建立在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京都议定书》的积极作用也正在这里。尽管《京都议定书》现在并非被所有国家遵守,但只要人们承认这一种理念,人们的行为可能就会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产生某种改变,从而推动着国际社会向更加积极的方向发展。所以,尽管国际法是斗争与妥协的结果,是对这种结果的文本确认,但国际法的作用并不仅仅局限于此。从现实主义来看,国际法具有强制力,规制着国家的行为。可是从建构主义来看,这种现实主义的强制力,却能够使得国际法在某种程度上指引国际社会的进步。有人说,国际法是软法,是可有可无的。从现实主义来看,这种观点也许正确。但从建构主义来看,这种观点忽略了国际法的指引功能。本文认为,从长远的角度说,国际法并非毫无价值,相反,它是重要的,是和谐有序的国际秩序不可或缺的。

作者:王磊单位:四川大学南亚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