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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影响国际法学教育模式
朱文奇教授在谈到中国法学教育时曾总结道:“中国法学教育的落脚点在于介绍法律制度,逻辑起点是理论,终点也还是纯粹的理论。”①这种教学模式在国际法学教育中体现的更为彻底,因为国际法学教学研究与司法实践之间的隔阂远大于国内法。但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推理,掌握理论熟背法条不等于能够运用。仅以一事为例,在IHLMoot竞赛现场有参赛学生引用了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编著的《日内瓦四公约附加议定书评注》②中的内容去支持自己的控罪,而法官显然对此提出质疑,于是质询学生这一理据是否具有法律拘束力(authority),虽然国际法的渊源和《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是国际法教学中的重点,但显然学生并未能将所学正确地运用于实践。联合国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大法官刘大群也认为,国际法模拟法庭竞赛暴露出的首要问题是我国法学教育制度应当改进,通过教会学生辩论、写作、说理,让学生学会如何灵活运用法律。③
(二)启发国际法双语教学方式
国际法双语教学中常常面临的困惑是:外语授课和中文授课的比重如何分配?有学者认为,“所谓双语教学,就是将母语以外的另外一种语言直接应用于语言学科以外的其他学科的教学,”④但这样的教学方式能否在短短54个课时内使用学生不熟悉的英文专业术语完成既定教学目标让人怀疑。也有学者认为双语教学是指“用两种语言作为教学的媒介语,从而使学生通过授课语言的运用来达到掌握两种语言的最终目标,”⑤按照这种观点在国际法双语教学中同时使用中文和英文两种语言,但这种教学模式往往因学生对中文的天然倾向而使英文教学效果大打折扣。那么采用什么样的教学模式能够平衡教学语言和教学效果之间的矛盾呢?国际模拟法庭竞赛带来的以问题为中心的“浸入”模式(ImmersionModel)可以为国际法双语教学借鉴。首先,“浸入式”的教学方法是指作为教学语言进行学科教学的一种双语教学模式,该模式使学生一定时间内,被完全“浸泡”在第二语言环境中,该模式因其在加拿大法语教学中的成功而成为各国学生第二语言能力训练的有效方法。⑥
所以浸入式教学方法对语言能力的提高是毋庸置疑的。其次,国际法教学不能片面追求语言能力而忽略专业素养,在本科教学无法在有限的时间内全面铺开的情况下,选取部分教学内容采取浸入式教学方法,既能保证教学效果,也能营造全英文的国际法语境。最后,在其他法学主干课程无法采用双语的前提下,授课对象即使有一定的英语基础,但法律专业英语的词汇量和惯用语的欠缺强调双语教学的课前准备,效仿国际模拟法庭竞赛这样以问题为中心的课前准备,能够避免学生仅从事繁杂的课程预习作业,带着思考和问题开始双语教学,反而收到更好的效果。
(三)拓展模拟法庭教学方法
模拟法庭教学作为一种实践性的教学方法,在我国法学教育中的运用有悠久的历史。1921年起,东吴大学法学院就开始开设模拟法庭课程。⑦模拟法庭教学发展至今,其在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办案经验累积、职业品格养成、竞争意识锻造中的作用得到共识。但我国法学教育中模拟法庭的教学内容还是集中在国内法范围内,案例内容涉及国内民法、刑法和行政法,庭审程序也采用国内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程序,模拟法庭教学方法很少被运用至国际法领域。
原因来自多个方面:一是因为国际法案例选择较难,其来源远不如国内法那样丰富,且大多案情复杂、证据繁多,模拟案件的设计难度较高。二是因为国际法教学本身重实体轻程序、重理论轻实践,使得用于实践教学的模拟法庭难有用武之地。三是对学生而言开展国际法模拟法庭所必须的法源较为广泛,获取难度亦大于国内法。四是除国际私法案件由国内法院审理外,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很多案件都需要在国际司法机构审理,而对这些机构普遍采用英美法国家庭审程序,对庭审模式的不熟悉也成为开展国际法模拟法庭的障碍。而国际法模拟法庭竞赛成功开展说明,模拟法庭这种传统方式也可以被运用到国际法教学中去。虽然在案例设计、庭前准备、文书写作、庭审程序等方面需要花费更多的精力,但说到底国际法和国内法一样都是法律职业训练,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共同目标,因此也需要采取模拟法庭这样的实践教学方法。
二、借助国际法模拟法庭竞赛推动国际法实践教学
德国法学家萨维尼(Savigny)在分析法律的特性时指出,法律的本质是一体两面,法律的理论性与实务性是不可偏废的。与之对应的法学教学也包含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两方面。但国际法教学活动普遍偏重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因此成为国际法教学的短板,亟待改进。
(一)实践教学对国际法教学提出的挑战
相较于国内部门法,国际法领域实证研究的不足使得国际法实践教学犹如无本之木、无源之水。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一方面根源于国际法本身学科体系尚不健全。在国际法领域,实在法与应然法构成的多元法律体系之间的界限不明、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的发展过度依赖学说理论都使得实证研究难以开展,⑧从而影响实践教学的发展。而另一方面国际法律关系的发生频率远不及国内法律关系,使得国际法通常被认为是脱离实践的“屠龙之术”,再加之由于种种原因相关部门的国际法实践资信不够公开,导致实践教学资料的获取更加困难。国际法教师授课中面临的共同困惑是,案例教学无法像民法中那样信手拈来以一个普通的水杯来解释复杂的物权,也无法像刑法中那样以身边的社会热点案件为例去解释定罪量刑,国际法中的案件常常是古老而稀缺的。因此,实践教学之于国际法的难度远大于部门法。
但当前法律人才培养要求对国际法实践教学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2011年教育部联合中央政法委员会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⑨中硬性规定“加大实践教学比重,确保法学实践环节累计学分(学时)不少于总数的15%。加强校内实践环节,开发法律方法课程,搞好案例教学,办好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这就使得国际法教学活动不得不面对实践教学的挑战。
(二)模拟法庭教学方法在国际法实践教学中的作用
现已提出并被运用的法学实践教学方法主要有以下七种:案例教学、模拟法庭、诊所式教学、庭审观摩、法律实习、影像教学和法律咨询。⑩法律人才培养的本质要求是培养学生将法律运用于案件的能力,因而在教学方法上的特殊要求实际上就是对学生进行案件教学。上述七种实践教学方法根据学生的参与度不同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以旁观者的身份观察案件,如案例教学、庭审观摩和影像教学;另一类是以操作者的身份参与案件,如模拟法庭、诊所式教学、法律实习和法律咨询。如果说前类对学生的要求还主要停留在“学”上,后类对学生的要求则上升至“做”的层面,因此以参与者的身份操作案件对法科学生而言更能有利于其应用能力的培养。然而,受制于国际法律关系本身的特点,涉外民商事法律纠纷的发生就已经远少于国内法律纠纷,更勿论数量相对更少的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法律纠纷。诊所式教学、法律实习和法律咨询这些在国内部门法教学中屡试不爽的实践教学方法难以普及到国际法教学中去,模拟法庭的教学方法在国际法实践教学中的作用因此凸显。
(三)模拟法庭竞赛在国际法实践教学中的运用
具体而言,国际法实践教学可以在以下方面借助于模拟法庭竞赛:
第一,以国际法模拟法庭竞赛的案件为素材进行模拟法庭教学活动。长久以来,将模拟法庭教学方法运用于国际法教学的困难之一是案件设计。所选择的案件既不能太简单,也不能太复杂;既要有一定的争辩性,又要适于学生能够根据其现有的知识水准和能力把握的案件。11国际法模拟法庭竞赛使用的案例都是有经验的专家编写的,有着严密的证据链、隐藏的争议点并反映了当前理论热点,因此成为国际法实践教学的绝佳素材。
第二,以国际法模拟法庭赛程设计为参考组织模拟法庭教学活动。国际法模拟法庭教学活动开展的另一难题是,国际法模拟法庭的组织(国际私法案件除外)不像国内模拟法庭教学那样可以直接参考我国法院的诉讼程序,所以以这种参考模拟者的方式组织我国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是一条相对科学、也不偏离实际庭审的途径。
第三,以国际法模拟法庭“与法官对话”的方式启发学生思考。现有国际法模拟法庭竞赛评分规则的共同之处是重视法官询问环节参赛者的表现,这与传统模拟法庭强调学生的对抗性完全不同。“与法官对话”是在国际法庭上说服法官的重要手段,在模拟法庭竞赛中,“与法官对话”既是接受法官的质询,同时也能强化自己的观点。因此在模拟法庭实践教学中,可以由教师在法庭程序中担当法官的角色,通过现场提问,及时启发学生发现问题、深入思考。
第四,以国际模拟法庭的训练方式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上述国际法模拟法庭竞赛的赛程皆包括书状比赛和口头答辩两部分,在准备过程中教练需要从案件分析、材料收集、文书写作、口头答辩等诸环节进行引导。应该说,这些赛前训练比竞赛本身更能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所以在国际法实践教学中可采用同样的训练方式建立起以学生自主研究为中心的教学方法。
作者:卜璐单位: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